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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學校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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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日期: 年 月 日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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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A)
受委託
學校名稱
(B)
原始憑證實際留存
學校名稱
(C)
核定金額
(D)
核撥金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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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所稱「委託」,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受委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不能證明事項完整經過,或依行政程序法委託辦理,且原始憑證留存學校者。另本局委辦學校案件,一般會行文委辦函予受委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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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填表要件:教育局【委辦】學校計畫,倘受委託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將部分經費核撥協辦學校或其他受補助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有部分經費之原始憑證係留存於各校者,才須填列本表;倘委辦經費全數係由中心學校執行,則本表無須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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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填表時機:俟教育局核定委辦學校經費,中心學校將部分經費核撥各校後填列,倘擲交教育局後有再更新,更新處請以紅字呈現並於表頭註記第X次更新,並將更新後表件重送教育局彙整。【註:為利核對局端核定撥款數,本表勿以中心學校及各校實際執行金額填列,中心學校及各校實際執行之原始憑證金額係於啟動就地查核時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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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填表範圍:本表追溯自114學年度起已核定之委辦計畫皆適用,已擲交教育局彙整之計畫除更新欄位內容外,請勿再重複填列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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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各欄位填列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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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欄位:請填列核定函上之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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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欄位:請填列中心學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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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欄位:中心學校將部分經費核撥各校,有部分經費之原始憑證係留存於各校者,請再另外填列原始憑證實際留存學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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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欄位:教育局核定中心學校之金額,該金額應等於核定函之委辦金額,倘有分期撥款,請填列分期撥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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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欄位:請對應(C)欄位各別填列中心學校核撥各校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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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6〕倘本局就地查核抽查到本表所列計畫,須請中心學校向各校收齊原始憑證掃描檔以供本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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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7〕本表填竣後,請將核章正本擲交會計室檢附於遞送教育局之會計月報後,以供教育局彙整及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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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業務單 會計單位: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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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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