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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2
條文說明
52
第七章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
別義務
章名### 第七章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
別義務

#### 說明
章名
53
第三十二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有效使用者數量達二百三十萬人者,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前項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公告。
第一項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考量因素及前項檢視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以媒合使用者觸及其最相關資訊之「最佳化選擇系統」為核心商業模式,如該機制遭到濫用,可能干擾消費者之消費模式,或對社會議題造成負面影響,復考量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規模傾向大者恆大,具有高度系統性風險,故有加重大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相關義務之必要。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我國領域內之有效使用者數量達總人口百分之十者,本會得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另考量百分比之計算易受人口消長而波動,爰以我國現行總人口數百分之十,即二百三十萬人為基準,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線上平臺服務市場動態變化且快速變遷,爰於第二項規定明定主管機
關應定期檢討,包括參考平臺服務
提供者於加重透明度報告提報之營業規模類型、學界研究報告、媒體報導等公開資訊或同儕檢視等方式,如有調整必要, 亦應即時修正,以昭公平。
四、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考量因素及第三項檢視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
### 第三十二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有效使用者數量達二百三十萬人者,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前項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公告。
第一項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考量因素及前項檢視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
一、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以媒合使用者觸及其最相關資訊之「最佳化選擇系統」為核心商業模式,如該機制遭到濫用,可能干擾消費者之消費模式,或對社會議題造成負面影響,復考量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規模傾向大者恆大,具有高度系統性風險,故有加重大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相關義務之必要。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我國領域內之有效使用者數量達總人口百分之十者,本會得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另考量百分比之計算易受人口消長而波動,爰以我國現行總人口數百分之十,即二百三十萬人為基準,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線上平臺服務市場動態變化且快速變遷,爰於第二項規定明定主管機
關應定期檢討,包括參考平臺服務提供者於加重透明度報告提報之營業規模類型、學界研究報告、媒體報導等公開資訊或同儕檢視等方式,如有調整必要, 亦應即時修正,以昭公平。
四、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考量因素及第三項檢視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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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每年分析及評估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所提供服務之功能,或因使用者使用所產生之重大系統性風險。
前項系統性風險,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透過其服務傳播之違法內容。
二、針對言論自由、隱私、平等及兒童權利等基本權利之負面影響。
三、因非正當使用或自動化方式利用等有目的性操縱其服務,對公共衛生、兒童及少年、公民對話、選舉程序及公共安全所生可預見之負面影響。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實施第一項規定之風險評估,應包括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廣告投放及展示
系統對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之影響。
一、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具有較高社會影響力與系統性社會風險,尤其其功能易被用以傳播違法內容、斲傷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且有目的性地被利用操縱而影響民主選舉程序等惡害。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每年評估其於我國境內所提供服務之功能,或因使用者使用所產生之重大系統性風險。
二、為避免風險評估空洞化,爰於第三項明定應納入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及廣告投放及展示系統之影響,包括違法或違反服務使用條款內容快速廣泛傳播之可能性,以資明確。
### 第三十三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每年分析及評估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所提供服務之功能,或因使用者使用所產生之重大系統性風險。
前項系統性風險,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透過其服務傳播之違法內容。
二、針對言論自由、隱私、平等及兒童權利等基本權利之負面影響。
三、因非正當使用或自動化方式利用等有目的性操縱其服務,對公共衛生、兒童及少年、公民對話、選舉程序及公共安全所生可預見之負面影響。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實施第一項規定之風險評估,應包括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廣告投放及展示
系統對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之影響。

#### 說明
一、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具有較高社會影響力與系統性社會風險,尤其其功能易被用以傳播違法內容、斲傷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且有目的性地被利用操縱而影響民主選舉程序等惡害。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每年評估其於我國境內所提供服務之功能,或因使用者使用所產生之重大系統性風險。
二、為避免風險評估空洞化,爰於第三項明定應納入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及廣告投放及展示系統之影響,包括違法或違反服務使用條款內容快速廣泛傳播之可能性,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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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針對前條系統性風險採行符合比例原則且有效之管理措施。
前項系統性風險管理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正內容自律或推薦系統、決策流程、服務之功能或服務使用條款。
二、限制與其服務有關之廣告展示。三、強化包括偵測系統性風險之營運
內部流程及監督。
四、強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規劃。
五、透過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強化與其
他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合作。
一、為適切弭平前條辨識出之系統性風險,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針對前條系統性風險採行合理、符合比例原則且有效之管理措施。
二、為求明確,爰於第二項明定例示可行之系統性風險管理措施。
### 第三十四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針對前條系統性風險採行符合比例原則且有效之管理措施。
前項系統性風險管理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正內容自律或推薦系統、決策流程、服務之功能或服務使用條款。
二、限制與其服務有關之廣告展示。三、強化包括偵測系統性風險之營運
內部流程及監督。
四、強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規劃。
五、透過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強化與其
他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合作。

#### 說明
一、為適切弭平前條辨識出之系統性風險,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針對前條系統性風險採行合理、符合比例原則且有效之管理措施。
二、為求明確,爰於第二項明定例示可行之系統性風險管理措施。
56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系統性風險之控管,得命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就下列事項辦理稽核作業:
一、第四章至第七章規定所定義務。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所定自律行為準則或自律規範。前項稽核應委託符合下列條件之
機構或團體辦理:
一、獨立於受稽核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二、具有風險管理專業技能之證明。三、具有客觀性及嚴守職業倫理之證
明。
受託辦理稽核作業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辦理稽核後作成稽核報告。
前項稽核報告應以正體中文呈現,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稽核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實施機構或團體之名稱及地址。 三、稽核事項與所採方法之具體描
述。
四、主要稽核結果。
五、辦理第一項各款事項之稽核意見。
六、提出負面稽核意見時,就達成風險管理措施之營運建議。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三項之稽核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接獲第四項第六款規定之營運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採行該建議措施之稽核改善報告;未採取該建議措施時,應於稽核改善報告中釋明正
當事由及替代措施。
一、為強化對於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系統性風險之控管,宜適度導入他律監督,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導入外部獨立稽核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辦理稽核作業,稽核必要項目。
二、為確保稽核之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稽核應委託獨立於受稽核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經證明於風險管理具有專業技能並具有客觀性及嚴守職業倫理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以昭公信。
三、為使稽核結果完整可稽,機構或團體應作成稽核報告,爰明定第三項規定,並於第四項明定稽核報告之必要記載事項。
四、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取得稽核報告後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知悉該稽核之效果,爰明定第五項規定。
五、為求風險控管實效,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接獲負面稽核意見時,應於一定期限內,就稽核之營運建議提出採行之改善報告;若未採取該建議措施,則應於稽核改善報告中說明正當事由及替代措施,爰明定第六項規定。
###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系統性風險之控管,得命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就下列事項辦理稽核作業:
一、第四章至第七章規定所定義務。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所定自律行為準則或自律規範。前項稽核應委託符合下列條件之
機構或團體辦理:
一、獨立於受稽核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二、具有風險管理專業技能之證明。三、具有客觀性及嚴守職業倫理之證
明。
受託辦理稽核作業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辦理稽核後作成稽核報告。
前項稽核報告應以正體中文呈現,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稽核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實施機構或團體之名稱及地址。 三、稽核事項與所採方法之具體描
述。
四、主要稽核結果。
五、辦理第一項各款事項之稽核意見。
六、提出負面稽核意見時,就達成風險管理措施之營運建議。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三項之稽核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接獲第四項第六款規定之營運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採行該建議措施之稽核改善報告;未採取該建議措施時,應於稽核改善報告中釋明正
當事由及替代措施。

#### 說明
一、為強化對於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系統性風險之控管,宜適度導入他律監督,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導入外部獨立稽核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辦理稽核作業,稽核必要項目。
二、為確保稽核之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稽核應委託獨立於受稽核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經證明於風險管理具有專業技能並具有客觀性及嚴守職業倫理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以昭公信。
三、為使稽核結果完整可稽,機構或團體應作成稽核報告,爰明定第三項規定,並於第四項明定稽核報告之必要記載事項。
四、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取得稽核報告後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知悉該稽核之效果,爰明定第五項規定。
五、為求風險控管實效,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接獲負面稽核意見時,應於一定期限內,就稽核之營運建議提出採行之改善報告;若未採取該建議措施,則應於稽核改善報告中說明正當事由及替代措施,爰明定第六項規定。
57
第三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以清楚易懂之方式,於服務使用條款記載其推薦系統所採用之主要參數、可供使用者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之選項,及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所產生之效果。
前項規定之選項應包括至少一個非基於特徵分析之選項。
第一項規定之選項超過二個者,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易於接近使用之線上介面,供使用者隨時選擇或調整。
一、鑒於線上平臺服務之推薦系統為影響使用者接觸線上平臺服務資訊之關鍵因素,為提升推薦系統之透明度得以增進使用者之權利,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以確保使用者得以了解之清楚易懂方式,記載其推薦系統
所採用之主要參數於服務使用條
款、可供使用者依偏好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之選項,及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所產生之效果。
二 、 第 二 項 所 稱 特 徵 分 析
(profiling),係指對個人資料任何形式之自動化處理,包括使用個人資料評估、分析或預測該當事人之個人特徵、工作表現、經濟狀況、健康、個人偏好、興趣、可信度、行為、地點或動向等,併予指明。
三、為維護使用者得依其偏好調整推薦
系統之權利,爰明定第三項規定。
### 第三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以清楚易懂之方式,於服務使用條款記載其推薦系統所採用之主要參數、可供使用者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之選項,及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所產生之效果。
前項規定之選項應包括至少一個非基於特徵分析之選項。
第一項規定之選項超過二個者,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易於接近使用之線上介面,供使用者隨時選擇或調整。

#### 說明
一、鑒於線上平臺服務之推薦系統為影響使用者接觸線上平臺服務資訊之關鍵因素,為提升推薦系統之透明度得以增進使用者之權利,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以確保使用者得以了解之清楚易懂方式,記載其推薦系統
所採用之主要參數於服務使用條款、可供使用者依偏好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之選項,及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所產生之效果。
二 、 第 二 項 所 稱 特 徵 分 析
(profiling),係指對個人資料任何形式之自動化處理,包括使用個人資料評估、分析或預測該當事人之個人特徵、工作表現、經濟狀況、健康、個人偏好、興趣、可信度、行為、地點或動向等,併予指明。
三、為維護使用者得依其偏好調整推薦
系統之權利,爰明定第三項規定。
58
第八章 公私協力合作章名### 第八章 公私協力合作

#### 說明
章名
59
第三十七條 為增進本法之法令遵循,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鼓勵其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前項協同自律機制之成員應訂定自律規範。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訂定第一項規定之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之成員訂定自律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廣告之內容自律標準及程序。二、展示廣告之內容限制。
三、提供新聞服務時之優質產製及多元意見維護之鼓勵規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與程序應具可行性及符合比例原則,並依其營運規模及服務型態訂定,且不得採取上傳過濾等事前限制措施。
一、為增進本法之法令遵循,並落實網際 網 路 治 理 之 共 管 ( co- regulation ) 及 自 律 ( self- regulation)精神,第一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建立或加入之協同自律機制,亦應訂定運作之自律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涉及廣告業務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為提升透明度,並增進公眾對線上廣告中介服務提供者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展示廣告之監督,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自律行為準則應包括廣告之內容自律標準與程序(如線上廣 告 中 介 服 務 (
online advertising intermediary service))、展示或刊登廣告之內容限制,及該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提供新聞之優質產製及多元意見維護之鼓勵規劃。
四、為求明確,第四項爰參考歐盟二○一八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二十八
b 條第三項第二段規定,明定線上廣告中介服務提供者所訂定之
廣告之內容自律標準與程序應具可
行性,符合比例原則,且應配合線上廣告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營運規模及服務型態擬定符合需求之規範,並不得採取上傳過濾等事前限制措施, 以免構成言論自由之事前審
查。
### 第三十七條 為增進本法之法令遵循,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鼓勵其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前項協同自律機制之成員應訂定自律規範。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訂定第一項規定之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之成員訂定自律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廣告之內容自律標準及程序。二、展示廣告之內容限制。
三、提供新聞服務時之優質產製及多元意見維護之鼓勵規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與程序應具可行性及符合比例原則,並依其營運規模及服務型態訂定,且不得採取上傳過濾等事前限制措施。

#### 說明
一、為增進本法之法令遵循,並落實網際 網 路 治 理 之 共 管 ( co- regulation ) 及 自 律 ( self- regulation)精神,第一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建立或加入之協同自律機制,亦應訂定運作之自律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涉及廣告業務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為提升透明度,並增進公眾對線上廣告中介服務提供者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展示廣告之監督,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自律行為準則應包括廣告之內容自律標準與程序(如線上廣 告 中 介 服 務 ( online advertising intermediary service))、展示或刊登廣告之內容限制,及該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提供新聞之優質產製及多元意見維護之鼓勵規劃。
四、為求明確,第四項爰參考歐盟二○一八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二十八 b 條第三項第二段規定,明定線上廣告中介服務提供者所訂定之
廣告之內容自律標準與程序應具可行性,符合比例原則,且應配合線上廣告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營運規模及服務型態擬定符合需求之規範,並不得採取上傳過濾等事前限制措施, 以免構成言論自由之事前審
查。
60
第三十八條 為衡平多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前條第一項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或前條第二項規定協同自律機制之成員訂定自律規範,應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
前項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對象:
一、使用者代表團體。二、公民團體。
三、政府機關代表。
四、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之利益團體。
五、專家學者。
一、為落實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網際網路共管或自律,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之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訂定之自律規範,應至少納入使用者代表團體、公民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之利益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資周全。
二、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公民團體,指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 第三十八條 為衡平多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前條第一項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或前條第二項規定協同自律機制之成員訂定自律規範,應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
前項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對象:
一、使用者代表團體。二、公民團體。
三、政府機關代表。
四、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之利益團體。
五、專家學者。

#### 說明
一、為落實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網際網路共管或自律,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之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訂定之自律規範,應至少納入使用者代表團體、公民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之利益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資周全。
二、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公民團體,指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61
第九章 專責機構章名### 第九章 專責機構

#### 說明
章名
62
第三十九條 為促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自律,維護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應成立專責機構。為維護國民使用通訊網路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通訊傳播自由,促進建構數位中介服務自律環境,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前言說明第六十八點、與歐盟二○一八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四 a 條、二十八 b 條第二項第四段及第四項有關鼓勵自律共管之規定,明定應成立專責機構,維護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推動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之運作,促進業者自律,建立公私協力平臺,打造可信
賴的網際網路使用環境。
### 第三十九條 為促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自律,維護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應成立專責機構。

#### 說明
為維護國民使用通訊網路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通訊傳播自由,促進建構數位中介服務自律環境,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前言說明第六十八點、與歐盟二○一八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四 a 條、二十八 b 條第二項第四段及第四項有關鼓勵自律共管之規定,明定應成立專責機構,維護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推動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之運作,促進業者自律,建立公私協力平臺,打造可信
賴的網際網路使用環境。
63
第四十條 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捐助,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專責機構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專責機構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中央政府無償提供專責機構使用。
一、第一項明定專責機構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另為便於主管機關因籌設專責機構所預先購置之財產得於日後捐贈專責機構,爰參考公共電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為利專責機構對於財產之管理與使用,使專責機構永續經營,並同時兼顧國有財產權益,爰參考公共電
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
確立專責機構使用國有財產之適法性。又本項所稱無償提供使用,非
指專責機構永久取得所有權之謂。
### 第四十條 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捐助,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專責機構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專責機構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中央政府無償提供專責機構使用。

#### 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專責機構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另為便於主管機關因籌設專責機構所預先購置之財產得於日後捐贈專責機構,爰參考公共電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為利專責機構對於財產之管理與使用,使專責機構永續經營,並同時兼顧國有財產權益,爰參考公共電
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確立專責機構使用國有財產之適法性。又本項所稱無償提供使用,非
指專責機構永久取得所有權之謂。
64
第四十一條 專責機構應設置維運基金;其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及收益。
二、中央各部、會、署每年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受託或受補助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捐贈之財產。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五、其他政府捐贈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中央各部、會、署應捐贈金額,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協調之。
一、專責機構之經費以基金方式運作,且為使維運基金不虞匱乏,以落實國民使用通訊網路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通訊傳播自由之維護,基金收入來源除設立時之捐助財產外,應有後續之挹注,爰於第一項明定共管基金之來源。
二、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中央各部、會、署應每年編列預算之捐贈金額,得報請行政院協調,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 第四十一條 專責機構應設置維運基金;其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及收益。
二、中央各部、會、署每年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受託或受補助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捐贈之財產。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五、其他政府捐贈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中央各部、會、署應捐贈金額,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協調之。

#### 說明
一、專責機構之經費以基金方式運作,且為使維運基金不虞匱乏,以落實國民使用通訊網路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通訊傳播自由之維護,基金收入來源除設立時之捐助財產外,應有後續之挹注,爰於第一項明定共管基金之來源。
二、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中央各部、會、署應每年編列預算之捐贈金額,得報請行政院協調,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65
第四十二條 專責機構之業務執行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自律行為準則及第二項自律規範之參考原則,並應包括促進使用者權益相關事項。
二、為增進網路新聞之品質,推動具有新聞編輯內容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實效自律及標章機制。
三、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快速通知服務。
四、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之資訊素養。
五、通訊傳播相關之統計與研究。六、維運基金之保管、運用。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前項業務規則之訂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改時,亦同。
一、為發揮專責機構之效能,並配合財團法人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專責機構業務應包含事項,以明確專責機構設立之目標。
二、為鼓勵、導引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及協同自律機制訂定符合社會所需、維護公共利益之自律行為準則及自律規範,爰參考澳洲通訊及媒體 局 (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於二○二○年公布之「澳洲數位平臺之誤導訊息暨 新 聞 品 質 準 則 指 引 」
Misinformation and News Quality on Digital Platforms in Australia: A Position Paper to Guide Code Development),為澳洲 數 位 產 業 協 會 ( Digital Industry Group, DIGI)訂定自律規範提供參考原則之作法,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專責機構之業務應包括訂定相關之參考原則,且該準則應包括服務使用條款之相關導引等促進使用者權益相關事項。
三、民主社會藉由多元言論辯論可彰顯
社會價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於此一過程中,實具有關鍵性角色,為增進網路優質新聞內容傳播,建立推動傳播之自律及標章機制,將有助於多元言論環境之維護,爰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第一項第七款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例如協助其他機關執行業務或受其他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五、專責機構業務規則訂定之良窳,除關係其本身之營運,亦影響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遵循及權益,故於第二項規定其業務規則之訂定及修改,須先經主
管機關之核定,始生效力。
### 第四十二條 專責機構之業務執行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自律行為準則及第二項自律規範之參考原則,並應包括促進使用者權益相關事項。
二、為增進網路新聞之品質,推動具有新聞編輯內容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實效自律及標章機制。
三、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快速通知服務。
四、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之資訊素養。
五、通訊傳播相關之統計與研究。六、維運基金之保管、運用。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前項業務規則之訂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改時,亦同。

#### 說明
一、為發揮專責機構之效能,並配合財團法人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專責機構業務應包含事項,以明確專責機構設立之目標。
二、為鼓勵、導引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及協同自律機制訂定符合社會所需、維護公共利益之自律行為準則及自律規範,爰參考澳洲通訊及媒體 局 (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於二○二○年公布之「澳洲數位平臺之誤導訊息暨 新 聞 品 質 準 則 指 引 」
( Misinformation and News Quality on Digital Platforms in Australia: A Position Paper to Guide Code Development),為澳洲 數 位 產 業 協 會 ( Digital Industry Group, DIGI)訂定自律規範提供參考原則之作法,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專責機構之業務應包括訂定相關之參考原則,且該準則應包括服務使用條款之相關導引等促進使用者權益相關事項。
三、民主社會藉由多元言論辯論可彰顯社會價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於此一過程中,實具有關鍵性角色,為增進網路優質新聞內容傳播,建立推動傳播之自律及標章機制,將有助於多元言論環境之維護,爰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第一項第七款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例如協助其他機關執行業務或受其他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五、專責機構業務規則訂定之良窳,除關係其本身之營運,亦影響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遵循及權益,故於第二項規定其業務規則之訂定及修改,須先經主
管機關之核定,始生效力。
66
第四十三條 專責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數位通訊傳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網路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
四、數位中介服務相關公協會推薦之代表。
五、公民團體之代表。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長、董事遴聘()、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四項明定董事會成員數額、任期及限制,以彰顯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之特性。
二、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董事長、董事遴聘()、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 第四十三條 專責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數位通訊傳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網路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
四、數位中介服務相關公協會推薦之代表。
五、公民團體之代表。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長、董事遴聘(派)、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四項明定董事會成員數額、任期及限制,以彰顯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之特性。
二、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董事長、董事遴聘(派)、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67
第四十四條 專責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五人。
監察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專責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
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監察人遴聘(派)、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明定監察人成員數額、任期及權責。
二、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察人遴聘()、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 第四十四條 專責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五人。
監察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專責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
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監察人遴聘(派)、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由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明定監察人成員數額、任期及權責。
二、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察人遴聘(派)、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68
第四十五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請專責機構立即通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辦理:
一、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或傳輸之資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依該法作成移除該違法內容、限制其接取或其他必要處置之行政處分書。
二、法院核發之緊急資訊限制令。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通知,視為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知悉。
為加速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所為之移除該違法內容、限制其接取或其他必要處置之行政處分,或法院核發之緊急資訊限制令,有必要由專責機構提供快速通知服務,以立即通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此,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檢具行政處分書或法院核發之緊急資訊限制令,以供專責機構快速對應。### 第四十五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請專責機構立即通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辦理:
一、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或傳輸之資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依該法作成移除該違法內容、限制其接取或其他必要處置之行政處分書。
二、法院核發之緊急資訊限制令。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通知,視為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知悉。

#### 說明
為加速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所為之移除該違法內容、限制其接取或其他必要處置之行政處分,或法院核發之緊急資訊限制令,有必要由專責機構提供快速通知服務,以立即通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此,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檢具行政處分書或法院核發之緊急資訊限制令,以供專責機構快速對應。
69
第十章 罰則章名### 第十章 罰則

#### 說明
章名
70
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採行有效之管理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稽核作業。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委託符合特定條件之機構或團體辦理稽核。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將稽核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稽核改善報告或未於稽核改善報告釋明正當事由或替代措施。
七、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記載主要參數、調整或影響主要
參數之選項,或調整或影響該主
要參數所產生之效果。
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系統性風險評估、採行風險管理措施、辦理稽核作業、推薦系統主要參數之資訊揭露等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採行有效之管理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稽核作業。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委託符合特定條件之機構或團體辦理稽核。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將稽核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稽核改善報告或未於稽核改善報告釋明正當事由或替代措施。
七、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記載主要參數、調整或影響主要
參數之選項,或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所產生之效果。

#### 說明
明定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系統性風險評估、採行風險管理措施、辦理稽核作業、推薦系統主要參數之資訊揭露等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1
第四十七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電子異議機制。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未告知異議處理結果或爭議解決機制等救濟方法。
三、違反第二十五第一項規定,未擇定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線上平臺服務爭議處理機構。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證舉報者提出大量不明確或不適當通知時,未舉發。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警告即暫停使用者之服務,或未定合理之期間即暫停服務。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警告即暫停處理通知人或異議人之通知或異議,或未定合理期間即暫停處理通知或異議。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賣方資訊未完備前即提供服務。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揭露賣方相關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揭露必要
事項。
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建立電子異議機制義務、提供線上平臺服務爭議處理機構申訴管道、處理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及線上廣告資訊揭露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四十七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電子異議機制。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未告知異議處理結果或爭議解決機制等救濟方法。
三、違反第二十五第一項規定,未擇定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線上平臺服務爭議處理機構。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證舉報者提出大量不明確或不適當通知時,未舉發。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警告即暫停使用者之服務,或未定合理之期間即暫停服務。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警告即暫停處理通知人或異議人之通知或異議,或未定合理期間即暫停處理通知或異議。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賣方資訊未完備前即提供服務。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揭露賣方相關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揭露必要
事項。

#### 說明
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建立電子異議機制義務、提供線上平臺服務爭議處理機構申訴管道、處理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及線上廣告資訊揭露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2
###

#### 說明
73
第四十八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僅使用自動化決策處理異議。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記載必要事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透明度報告內容
及格式之規定。
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異議處理原則、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及透明度報告內容及格式之授權辦法,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四十八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僅使用自動化決策處理異議。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記載必要事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透明度報告內容
及格式之規定。

#### 說明
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異議處理原則、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及透明度報告內容及格式之授權辦法,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4
第四十九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且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之通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無
故揭露資訊。
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認證舉報者通知及無故揭露賣方資訊,應受責難
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 第四十九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且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之通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無
故揭露資訊。

#### 說明
明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違反認證舉報者通知及無故揭露賣方資訊,應受責難
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5
第五十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通知機制。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立即發送確認通知。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告知處理結果及救濟方法。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
通知或未告知理由。
明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建立通知機制及告知使用者相關事項,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五十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通知機制。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立即發送確認通知。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告知處理結果及救濟方法。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
通知或未告知理由。

#### 說明
明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建立通知機制及告知使用者相關事項,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6
第五十一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機制之格式未完全,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明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通知機制應備格式,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五十一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機制之格式未完全,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 說明
明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通知機制應備格式,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7
第五十二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公開揭露相關資訊或所揭露之資訊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報指定代理人。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或公告未完全。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發布透明度報告。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保存之特定
使用者資料。
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營業資訊揭露、提報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及提供調取使用者資料,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五十二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公開揭露相關資訊或所揭露之資訊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報指定代理人。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或公告未完全。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發布透明度報告。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保存之特定
使用者資料。

#### 說明
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營業資訊揭露、提報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及提供調取使用者資料,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8
第五十三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
服務條款執行。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透明度報告內容、格式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登載至共同資料庫或登載虛偽不
實。
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內容及格式授權辦法及登載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五十三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服務條款執行。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透明度報告內容、格式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登載至共同資料庫或登載虛偽不
實。

#### 說明
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內容及格式授權辦法及登載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79
第五十四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未配合加註警示。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配合資訊限制令辦理。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於適當期間內保存所移除之內容。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未配合緊急資訊限制令辦理。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未於
適當期間內保存所移除之內容。
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配合資訊限制令辦理、加註警示處分及保存移除內容,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第五十四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未配合加註警示。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配合資訊限制令辦理。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於適當期間內保存所移除之內容。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未配合緊急資訊限制令辦理。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未於
適當期間內保存所移除之內容。

#### 說明
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配合資訊限制令辦理、加註警示處分及保存移除內容,應受責難程度及其所生影響。
80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處分,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之。
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罰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仍不予改正且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斟酌情節嚴重程度、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
一、本法之裁罰,原則上由主管機關處罰之。惟第十七條之資料調取、第十八條資訊限制令及暫時加註警示、第十九條資訊限制令執行及第二十條之緊急限制資訊令等規定,行政行為或執行既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所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時,理應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裁處;法院所作成資料調取裁判,雖非行政行為,但多與各作用法之法律授權規範或請求權基礎有關,宜比照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前開義務之違反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處罰之。
二、考量數位中介服務跨國界之特性,且第六條服務自由原則及第十五條有關指定代理人之義務,皆非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須於我國以商業 據 點 呈 現 (
commercial presence ) 或 自 然 人 呈 現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之方式提供服務,則為求依第五條規定以屬地主義貫徹本
法所規範之義務,應以電信網路之
拒絕通信傳遞為最後手段,以為境外或高程度違反義務之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實效。爰參考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第一二五條規定有關「限制接取令」之旨,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不遵守指定代理人之義務或法院核發之資訊限制令,經處罰仍不改正且情節嚴重之情形,主管機關、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於斟酌情節嚴重程度(例如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等)、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後,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以阻斷使用者接取或繼續使用該服
務。
###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處分,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之。
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罰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仍不予改正且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斟酌情節嚴重程度、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

#### 說明
一、本法之裁罰,原則上由主管機關處罰之。惟第十七條之資料調取、第十八條資訊限制令及暫時加註警示、第十九條資訊限制令執行及第二十條之緊急限制資訊令等規定,行政行為或執行既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所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時,理應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裁處;法院所作成資料調取裁判,雖非行政行為,但多與各作用法之法律授權規範或請求權基礎有關,宜比照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前開義務之違反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處罰之。
二、考量數位中介服務跨國界之特性,且第六條服務自由原則及第十五條有關指定代理人之義務,皆非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須於我國以商業 據 點 呈 現 ( commercial presence ) 或 自 然 人 呈 現
(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之方式提供服務,則為求依第五條規定以屬地主義貫徹本
法所規範之義務,應以電信網路之拒絕通信傳遞為最後手段,以為境外或高程度違反義務之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實效。爰參考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第一二五條規定有關「限制接取令」之旨,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不遵守指定代理人之義務或法院核發之資訊限制令,經處罰仍不改正且情節嚴重之情形,主管機關、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於斟酌情節嚴重程度(例如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等)、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後,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以阻斷使用者接取或繼續使用該服
務。
81
第十一章 附則章名### 第十一章 附則

#### 說明
章名
82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應尊重多元文化發展,對網路治理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機制,採行適當措施。網際網路治理強調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及相互協調,且數位中介服務事務所涉之層面極為廣泛,在政府職能分工上亦涉及數位發展、國家發展、經濟、財政、金融、內政、交通、通訊傳播、衛生福利、資通安全、科技、公平交易等部會,而為尊重多元文化發展,應宜由數位發展主管機關統籌,踐行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機制及跨部會規劃與協
調,爰予以明確規範,以資因應。
###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應尊重多元文化發展,對網路治理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機制,採行適當措施。

#### 說明
網際網路治理強調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及相互協調,且數位中介服務事務所涉之層面極為廣泛,在政府職能分工上亦涉及數位發展、國家發展、經濟、財政、金融、內政、交通、通訊傳播、衛生福利、資通安全、科技、公平交易等部會,而為尊重多元文化發展,應宜由數位發展主管機關統籌,踐行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機制及跨部會規劃與協
調,爰予以明確規範,以資因應。
83
第五十七條 外國法院關於資訊限制令,經法務部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法務部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資訊限制令,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一、基於互惠原則(reciprocity)促進國際間司法互助,共同抑制違法內容,並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維護,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國法院所核發之等同第十八條規定之資訊限制相關禁制令,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由法務部執行之。
二、按資訊限制令之執行符合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四條第一款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以及第六條第八款有關得提供協助之事項。爰於第
二項前段明定有關資訊限制令之司
法互助聲請、審理及裁定程序與限制,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條約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並於第二項後段授權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
定處理辦法。
### 第五十七條 外國法院關於資訊限制令,經法務部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法務部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資訊限制令,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說明
一、基於互惠原則(reciprocity)促進國際間司法互助,共同抑制違法內容,並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維護,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國法院所核發之等同第十八條規定之資訊限制相關禁制令,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由法務部執行之。
二、按資訊限制令之執行符合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四條第一款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以及第六條第八款有關得提供協助之事項。爰於第
二項前段明定有關資訊限制令之司法互助聲請、審理及裁定程序與限制,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條約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並於第二項後段授權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
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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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 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