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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3/7Taipei男同志祁家威請求與男性公證結婚並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請願,但皆遭政府機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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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13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納入同志組成家庭家庭與收養子女的權利中華民國法務部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提出「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明定國家應尊重其權益,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時任法務部長為陳定南,是台灣史上第一次將同性婚姻與子女收養為基本人權置入法條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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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1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志婚姻法草案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獲得38位立委贊成連署。然而在同月20日,由於賴士葆、王世勛等23名立委反對連署(其中陳銀河同時加入贊成連署與反對連署),因此草案無法通過一讀會程序,必須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10月31日,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決定不將其排入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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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平等結婚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平等結婚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在2005年訂婚,2006年經公開儀式舉行結婚典禮,但於2011年8月向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遭到拒絕。2011年10月21日,陳、高二人提起訴願,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予以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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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陳敬學與高治瑋在不滿司法系統拖延判決和遭受不知名網友威脅下撤銷告訴2012年12月,法院決定將此案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此後起訴人表示,在其個人臉書上,有不認識的網友做出死亡威脅,陳敬學與高治瑋在不滿司法系統拖延判決和安全考量下,於2013年1月23日撤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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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7
中華民國內政部經過專案會議討論,決定承認一起跨性別同性婚姻有效,收回原先予以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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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8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多元成家立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將費時兩年起草的「多元成家立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希望讓台灣早日達成婚姻平權,以及保障多元家庭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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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立法院機多元成家立法草案部分修法條文一讀付委立法院將該草案的第一部分,婚姻平權與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民法親屬、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案一讀通過,將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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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立法委員鄭麗君召開修法公聽會,引起正反雙方動員鄭麗君委員召開法案公聽會,正反方意見交鋒。此草案也立即引起了反對同性婚姻團體的強烈反應。隨後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都陸續動員支持者上街遊行表達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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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尤美女委員提出民法修正版同性婚姻法案,一讀付司法委員會尤美女委員提出民法修正版同性婚姻法案,並完成一讀送入司法委員會,法務部公開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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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4民間召開模擬憲法法庭,就同婚議題召開辯論民間舉辦的「模擬憲法法庭」就同性婚姻召開辯論,並在8月2日宣布判決,主張限制同性婚姻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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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伴侶盟進行婚姻登記行政訴訟基於法案遭立法院擱置,無法有所進展,伴侶盟也宣告將走司法途徑,雙管齊下,推動婚姻登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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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民間模擬憲法法庭,宣判限制同志婚姻違憲民間舉辦的「模擬憲法法庭」就同性婚姻召開辯論,並在8月2日宣布判決,主張限制同性婚姻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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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高雄市政府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註記高雄市政府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註記,為第一個開放註記的地方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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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0祁家威具狀向司法院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伴侶盟律師團」受祁家威委任,正式將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一案送交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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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司法法治委員會 - 審理同志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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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09:00-18:00司法法治委員會 - 同志婚姻公聽會第一場(許淑華任召委)(許淑華任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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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09:00-18:00司法法治委員會 - 同志婚姻公聽會第二場(尤美女任召委)(尤美女任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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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司法法治委員會審理同志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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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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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09:00-18:00民法修法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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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4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就同性婚姻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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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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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司法院宣布受理祁家威釋憲聲請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並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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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4司法院憲法法庭同性婚姻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就聲請人祁家威及臺北市政府同性婚姻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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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4司法院公布宣布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志婚姻違憲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未使同性別二人,而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期兩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之關係,可依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並在登記的兩人之間發生法律上配偶的效力。」宣布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志婚姻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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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7行政院宣布將於同年7月以行政命令開放全國性的同性伴侶戶政註記2017年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宣布將於同年7月以行政命令開放全國性的同性伴侶戶政註記,亦可跨縣市辦理登記(因尚有雲林縣、澎湖縣、花蓮縣與臺東縣尚未表態願意同步實施),只要不涉及修法與第三人權益的事項提前開放,但此措施尚不具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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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天09:00立法院前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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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天噎噎噎新天堂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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