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四甲
教育人力資源管理
教育人力專業發展
與
教育人力績效考核�第十四五週2022/1214&1221
助理教授:徐吉春
教育人力專業發展:�專業進修成長、�遷調制度、�換發證照制度、�教師分級制�教育人力績效考核:�教師評鑑、�考核方式、�績效獎金、�不適任教師處理
課前作業準備
*教育人力專業發展:�專業進修成長、�遷調制度、�換發證照制度、�教師分級制
熱身�為導引我國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教育部研訂 「終身學習的教師圖像」,其教師圖像包含哪三個向度?�(A)教育愛、專業力、未來力�(B)教育愛、專業力、創新力�(C)教育愛、專業力、責任心�(D)教育愛、專業力、關懷
壹、專業進修成長
熱身�為導引我國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教育部研訂 「終身學習的教師圖像」,其教師圖像包含哪三個向度?�(A)教育愛、專業力、未來力�(B)教育愛、專業力、創新力�(C)教育愛、專業力、責任心�(D)教育愛、專業力、關懷
壹、專業進修成長
壹、專業進修成長
一、教育部研訂
壹、專業進修成長
一、怎麼做
(一)教育部構思
壹、專業進修成長
一、怎麼做
(二)還有的做法
自己進修
學位進修:在職學位進修、留職停薪進修、停職停薪進修
學校指派進修
休假追星進修:夢N、網紅……
一、介聘辦法
貳、遷調制度
(一)全國性(介聘他縣市作業服務要點)
(二)縣市內介聘辦法
以台中市為例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3141
一、介聘辦法
貳、遷調制度
(三)超額教師處理要點
1.超額教師積分表內容
一、介聘辦法
貳、遷調制度
(三)超額教師處理要點
3.超額教師處理要點,以台中市為例
一、介聘辦法
貳、遷調制度
(三)超額教師處理要點
4.各縣市超額教師要點比較
二、借調辦法
貳、遷調制度
(一)借調中央:
行政單位、輔導團
(二)跨縣市跨組織借調
(三)教育局處借調:
課程督學、借調教師、縣市輔導團
(四)他校兼課
叁、換發證照制度
分別依理論層次,策略層次與實踐層次論之:
一、理論層次
(一)排他性
教師證照制度具有排他性,當專業知識與技能失去理論基礎或無法讓取得者得以仰賴解決實踐問題,將會失去專業的信用基礎。
(二)政治性
教師證照制度存在著政府與教師之間的特殊關係,教師專業相較於其他專業職業具有獨特性,政府的中介對教師專業是一種保障,但也容易受政治左右。
(三)集體責任性
取得資格必須共同承擔責任,形塑專業認同,包括不斷學習、不斷精進知能等,而換證與進階證書的設置有助於具體化專業地位群體文化的維護。
叁、換發證照制度
分別依理論層次,策略層次與實踐層次論之:
二、策略層次
(一)獨占服務市場
政府保障教師的專業用以維護高教師素質,採取排他性的教師證照制度,在於讓取得師資培育具有難度,而具獨占性。設置各種取得條件的歷程,旨在讓取得教師資格者具有符合期待的知識與能力。
(二)審慎掌控教師證書授予數量
在多元師資培育模式下,政府必須關注教師證書的通膨與緊縮循環問題,證照制度必須具備其價值,以維繫社會及教師本身對專業地位之認同。
(三)設置專業知能基礎
教師證照制度如同其他專業職業之證照,需具備其學術深奧知識與技能,能讓持有證照者習得認知上的服務功能,並能掌握情境中的話語權與降低不確定性,致使教師專業知識與技能是教師證照的基礎。
叁、換發證照制度
分別依理論層次,策略層次與實踐層次論之:
三、實踐層次
(一)無論多元或單一培育模式,取得習得教師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機會,應具有相當程度的難度,以確保證書價值。
(二)教師證照仰賴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交換,取得證照的歷程必須能夠確保取得者的能力,其機制無論是筆試或真實評量,多元評量機制用以建立進入門檻,作為專業即是信任的保證。
(三)政府必須關注教師證照價值,避免證照通膨與緊縮的循環,避免有損以證照作為象徵專業地位的價值。
(四)取得教師證照後,教師必須展現專業群體地位文化,包括不斷學習、不斷精進教學專業知能、合作、溝通等專業人員應有的行為規範。
肆、教師分級制
各級教師定義如下:
一、 初級教師:
執行班級教學、班務經營等教學輔導工作,並按專業能力發展參與教材教法的改進與擔任導師工作,或擔任與專業能力相符之行政工作等。
二、 中堅教師:
除擔任初級教師所任工作外,應積極從事教材教法的設計與開發,並得擔任組長、主任、學科主任等校務行政工作。
三 專家教師:
除擔任中堅教師所任工作外,應積極從事課程與教學的研究並得擔任處室主任、學科主任等校務工作。
四 顧問教師:
除擔任專家教師所任工作外,應積極從事以教育革新相關議題的研究工作,並得擔任校長或參與學校改、教育實驗、社區資源整合等校務發展事項。
*教育人力績效考核:�教師評鑑、�考核方式、�績效獎金、�不適任教師處理
壹、教師評鑑
貳、考核方式
一、全國性中等學校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2
二、縣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以台中市為例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98
貳、考核方式
三、學校層級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實際運作
(一)教師
(二)職員
(三)工
(四)臨時約聘僱人員
(五)契約生效進駐人員
叁、績效獎金
一、考績獎金
二、年終獎金
三、他山之石
肆、不適任教師處理
一、不適任教師類別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肆、不適任教師處理
二、教師法第14及第15條
(一)第 14 條: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肆、不適任教師處理
二、教師法第14及第15條
第 15 條:應予解聘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肆、不適任教師處理
三、教育部不適任教師審查原則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61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通報。
2.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評議期:
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肆、不適任教師處理
四、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圖
肆、不適任教師處理
五、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教育人力專業發展:�專業進修成長、�遷調制度、�換發證照制度、�教師分級制�教育人力績效考核:�教師評鑑、�考核方式、�績效獎金、�不適任教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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