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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糾察隊�性/別大不同

GisneyLand風城部屋 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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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對性的意識從何而來
  • 2.對於情感的意識從何而來
  • 3.合宜的伴侶關係、合宜的性關係(合意性行為)
  • 4.男女對於性愛的期待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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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意識

  • 兒童期
  • 個體最早的性意識產生於兩歲前後嬰幼兒對父母性別角色差別的認知。隨後通過父母的教養行為和語言,在3歲前形成自己是男性還是女性,即性身份的意識。學齡前兒童通過同性和異性兒童之間的性遊戲,加強了自己性身份的意識,並形成自己的性別角色意識(性別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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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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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的刻板印象

  • 在性別認同產生的同時,幼兒也可能會開始理解性別的社會屬性。如果父母的教養方式或周遭環境帶有對性別社會屬性的區分的話,孩子很可能會在這些影響下,形成對性別的社會屬性的相關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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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氣質的刻板印象

  • 男子氣概

強壯、富有冒險性

果斷、成就取向

理智、粗魯

支配、控制

領導

  • 女人味

順從、依賴

柔弱、多愁善感

溫暖、擅表達

溫柔

情緒化

重視外貌、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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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刻板印象的類別

  • 人格特質的差異

男:「工具性」「主動性」

女:「人際互動」 「情感表達」

  • 行為的雙重標準

「男兒有淚不輕彈」「女生可把眼

淚當武器」

  • 對未來成就的期待不同
  • 擔任職務的重要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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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性別刻板印象之原因

  • 經由模仿而習得
  • 父母親有意的教導�(透過增強方式而進行)
  • 經由自我社會化而習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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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角色社會化

  • 性別角色的形成肇因於社會化的過程,其中最主要的四項因素如下:
  • 一、家庭
  • 二、學校
  • 三、同儕
  • 四、大眾傳播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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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對性別認知的影響

  • 語言文字:承載許多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

 包括奴、奸、妖、妄、佞、妒、妓、是用來描述負向的人格特質與行為。

  • 名字:它也關乎社會對於男女不同的期待

  • 男女身體語言的根本差異:

 女性:保守,用意為防衛與保護。

 男性: 開展,便於伸展自我的權力。

 牽手方式:牽手的動作取決於兩人的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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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

  • 性別角色規範
  • 性別角色衝突:

性別歧視或自我設限

  • 性別階層化(gender stratification)指社會中經濟資源和政治權力的分配,通常是基於男支配而女服從的原則(張承漢譯,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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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開車,怎樣?

  • 女人開車,須忍受男人的眼光
  • 「女的」成了開車差勁的形容詞
  • 新車有三個原則:

 第一、不買小車。

 第二、車身不要紅色。

 第三、車窗要裝黑色玻璃,讓外面看不進去。

  • 開車以後的自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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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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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身體的好奇心

  • 除了性別意識和性別認同的發展之外,孩子在四歲之前,還會對自己的身體部位包括生殖部位產生好奇心。會在探索身體部位的時候發現自己的生殖器官以及觸摸這些部位時所帶來的特殊感覺(自慰) 。於此同時,性道德意識也會開始發展,比如對自己在除父母面前裸露身體產生害羞等。
  • 華人對於性的汙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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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意識

  • 青春期
  • 性徵的發育和性衝動的出現,使個體性心理逐漸成熟,產生性要求和擇偶的意識。成年人的性意識主要是性衝動和性活動時的性體驗。性意識對性行為有重要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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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意識的建立

  • 伴隨著性發育,孩子的情感意識也會開始發展,會學習開始建立關係,包括自己與周圍人和環境的關係,友誼關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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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的性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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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大不同(生理)

生物學上的兩性生理歷程與結構

-生物本質的差異,亦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

(1)男女生左右腦的差異

ex:女生的語言能力強於男生

(2)染色體的差異

ex:男性生命力低

(3)內分泌的差異

ex:荷爾蒙

(4)構造的差異

外在的差異

ex:外型、力量、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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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女性性慾望發展情形

年齡

13

17-18

性慾望

12

30

45-50

男女大不同~�男人為「性」「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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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男性性心理發展情形

年齡

性心理:憧憬愛情與愛的能力

13歲

30歲

12歲

18歲

男女大不同~�女人為「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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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情感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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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與「喜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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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與「喜歡」的不同

曾昭旭(1987)

  • 兩性碰觸是單方或雙方產生一種生命開放的喜悅情懷。
  • 喜歡是單方的關係,自己是主體,被喜歡的對方是個客體。愛則是雙方的關係,彼此互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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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與「喜歡」的不同

戴傳文(1983)整理了各家說法

  • 「喜歡」是比較利己的
  • 「愛」是先利人而後利己的,當愛上某人時,是一種「施」與「受」的甜美感覺與需求滿足。
  • 「愛」可以包括「喜歡」,「喜歡」一個人則不一定會「愛」上他
  • 「愛」是「喜歡」的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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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V.S愛情

我想我是喜歡他

□我們之間歡迎朋友介入

□對方不在時我有別的方式可以取代他

□和對方在一起我情感保持一致

我想我是愛著他。

□我們之間容不下第三者闖入。

□對方不在時,幾乎沒有其他替代他的方法。

□和對方在一起,我常有心動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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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的過程的四個層次

1.社交層次:單純的認識交談

2.理性層次:你很欣賞他,有惺惺相惜的感覺

3.情感層次:開始向對方訴說生命中的點 點滴滴,成為生活情感上重要 的一部分

4.性交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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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的功能

1.娛樂性:帶給雙方愉快的經驗,活動的娛樂性很高,不須對未來作承諾。

2.社會性:男女雙方有真正機會與異性相處,進一步了解異性。

3.戀愛或擇偶:藉由約會,認識不同的異性,經由交往經驗慢慢發現適合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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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階段與發展課題

階段

說明

發展課題

團體交往

如:班級聯誼、校際聯誼

從不同的團體觀察異性,了解異性。

小組交往

較少的人數共同出遊並非固定的男女交往

在人數較少的情況下近一步了解對方

單獨交往

雖屬個別形式,但每次對象不固定

學習單獨與異性交往的禮節,宜加深了解對方

固定交往

與固定對象交往

進入戀愛階段,宜漸與對方的家人、朋友有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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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性自主權

  • 性自主權:

1.定義:男女在認知與身體均發育完全,具有表示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能力。

2.限制:刑法為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由於身體發育尚未成熟,沒有「性自主」判斷能力,因此不具「性自主權」。

3.刑罰:刑法第227條(對16歲以下幼年人性交、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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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暴力的詮釋

1.泛指具有性別歧視意涵的性暴力行為連續體。

2.涵括從性別騷擾(女性習以為常的日常生活經驗)到強暴(女性身以為懼的重大生命事件)的性暴力行為,因此,相對的突顯出從「隱微」到「明顯」的性別歧視主義。

3.性別暴力奠基於性別歧視主義,透過意識型態的媒體再現,締造支持性別暴力的社會體系,有助於鞏固父(男)權制度的男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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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的詮釋

1. 對女性性別的貶抑

2. 對女性性別的不平等待遇

3. 否定女性性別對其生命及生活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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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法理界定

1.以性別為基礎

2.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

3.具有性本質

4.發生於上對下的權利關係中

5.對當事人的就業或就學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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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行為連續體

性別騷擾

強暴

猥褻

性要脅

性賄賂

性挑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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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暴力的刻板印象

1. 有關加害人的刻板印象

2. 有關受害人的刻板印象

3. 有關強暴事件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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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暴力的迷思

1.性別暴力的受害女性自願或樂在其中。

2.性別暴力的受害女性自討苦吃或咎由自取。

3.性別暴力的受害女性具有某種(偏差)特質或(成長)經驗。

4.性別暴力的受害女性會為某些原因而謊稱受暴。

5.性別暴力的受害女性多是抵抗不力,否則應可脫逃受害命運。

6.性別暴力的加害男性多受(心理)疾病或社會壓力的促發。

7.性別暴力的發生是男女個人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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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迷思的分類

1. 「強暴妄想論—強暴未曾發生」

2. 「強暴無害論— 強暴不會造成傷害」

3. 「強暴想望說— 女性想要被強暴」

4. 「責備受害人—女性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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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1.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觀賞短片令人不快的碰觸、拒絕被騷擾、性侵害防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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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罪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性騷擾行為可能導致刑事、民事賠償及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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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化的定義

  •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嚴重時,甚至會不當影響被行為者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人格尊嚴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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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示

1.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2.男女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者或被性騷擾者

3.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有含「性別騷擾」

4.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需衡酌事發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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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言詞

1.開黃腔

2.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霸」、「洗衣板」

3.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

4.探詢他人之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

5.談論自己的性隱私、性生活等

6.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7.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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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行為

1.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故意摩擦下體

2.趁人不備時,襲胸或摸臀

3.故意碰觸、撫摸對方身體

4.色瞇瞇盯著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獻寶(暴露狂)、展示色情圖片、利用職權或機會,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如:神棍以改運為名,脅迫信徒發生性行為。

5.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阻撓或剝削對方取得應有權益,如:房東追求房客不成,無故中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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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資訊

1.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2.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3.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之性生活之訊息

4.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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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 過份追求或不當追求,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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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性騷擾他人-四不

1.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2.如果察覺到自己的言行是不受歡迎時,應不要繼續說或繼續做。

3.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4.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或信任,遂行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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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性騷擾他人-二要

1.要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是否存有結構性與個性差異:結構性差異是指雙方的權力、體力、地位或資源不相等;個別性差異是指彼此擁有不同身體界限、認知標準、品味偏好及價值觀等。

2.若察覺與對方存有上漲差異,且具優勢者(如主管、老師、身強體壯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及尊重差異等人際亙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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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應對模式(1)

一、如果情況許可,可嘗試與行為人溝通:

  • 當面或書信,或透過雙方都信任的第三人,明確告知行為人你不舒服的感覺,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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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應對模式(2)

二、如果情況沒改善,則採取掌握情勢策略

1.將事發經過及對你的影響,告知你可信任之親友或同儕。

2.記錄性騷擾事件:

  • 詳盡紀錄事情發生的完整經過。
  • 你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 你做了什麼抗拒/應對?若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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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護之六大預防重點

  • 上班之衣著、言行舉止均應謹慎適當。
  • 不輕易允諾非有關公務之不當邀宴。
  • 同事主管約談儘量在明亮處所。
  • 若發覺對方可能有問題,要求晚上或假日加班,最好立即拒絕。
  • 萬一未能預防性騷擾在先,發現對方在工作時有性騷擾意圖,要設法離開有加害傾向的人,逃離危險地方。
  • 若無法逃離有加害傾向的人,應設法採取欺敵緩兵之計,拖延加害時間,伺機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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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程序

  • 受害人於求職時或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則依《性別平等法》,向受害人之雇主提出申訴。其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員於執行職務時,受其他雇員或他人性騷擾→向雇主申訴→雇主進行調查處理(可組調查小組)→雇主進行懲處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若當事不服處理結果→向性平法主管機關(勞工處)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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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 所謂妨害性自主,就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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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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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歡女愛的差異性很大

  • 親密撫摸讓女人很滿足
  • 男人更享受做愛的過程
  • 男人更經常琢磨性
  • 男人對性生活更「入迷」
  • 女人的性取向更易變
  • 女人的性行為及擇偶,更多受社會和文化影響
  • 女性的性滿足需要更多的前戲
  • 兩性高潮體驗不同
  • 藥物難以激發女人的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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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性/情感的最後小叮嚀

  • 尊重彼此,不強迫對方做不願意的事
  • 知情合意,保持信任的基礎
  • 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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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 2021年04月22日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規範網路騷擾等8類行為,法院有權預防性羈押
  •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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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行為包含: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過度追求行為;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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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跟蹤騷擾行為即犯罪(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 最快確實有可能今年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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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聆聽!!��現在,開放提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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