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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宣導資料

快速瞭解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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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簡介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我國司法體系專為少年所制定的專法。

一、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3 條

  •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事件」、「少年保護事件」。

二、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 法院審理案件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共有五章(第1 章總則、第 2 章少年法院之組織、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第 4 章少年刑事案件、第 5 章附則)、3 節(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有分 3 節,第 1 節調查及審理、第 2 節保護處分之執行、第 3 節抗告及重新審理),100 條(條文條號只到第 87 條,但實際上全部條文共有 100 條)。
  • 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而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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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影片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WHrpme9g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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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瞭解少年事件處理法

  • 少年事件少年法院有先議權(所以少年觸法,該事件警政單位不會直接移送地檢署,即先由少年法院調查,以決定後續處理方式),少年法院扮演調查審理角色,與刑事訴訟法訴訟三面關係(法院、檢察官和被告)很不同。
  • 少年事件處理法主要處理事件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兩種。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以保護性質的處分為主,而檢察官則不會介入這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這類事件主要關注的是預防少年行為進一步惡化,提供必要的幫助與支持,故「檢察官不會出現」。少年刑事案件,如果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滿 20 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時,法院得裁定把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但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 少事法使用名詞:少年之行為稱「非行」,「犯罪」;通知而「傳喚」;同行 而「拘提」;協尋而「通緝」;前案紀錄「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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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未滿12歲)觸法行為輔導流程

  • 2019年少事法修法後不再適用12歲以下兒童。故12歲以下之兒童如有觸法行為,學校應依「兒童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辦理相關輔導工作(本府109 年9 月7 日府教特字第1090171174號函諒達)。
  • 未滿12歲無涉刑事責任

(少事法修正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

  • 警察機關警察機關處理兒童偏差行為案件作業程序」:警方接獲報案後-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通知就讀學校(製發兒童偏差行為通知書至學校)
  • 學校進行輔導:學校依「兒童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評估是否需介入性輔導,並於五日內召開需求評估會議啟動個別化輔導教育措施,實施觀察三至六個月後再召開成效評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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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法行為、曝險行為、偏差行為分別及處理

少年行為有無違法?

行為構成刑事犯罪

(觸法少年)

少年沒有犯法但做了3種事件之一 

(曝險行為)

1.無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曝險行為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輔導

(行政輔導先行-司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接案輔導-跨單位共案合作-少輔會追蹤及主導-請求機關或學校協助

行為時年齡

少年保護事件是處理具保護性,犯罪高風險或犯輕罪的少年

少年刑事案件是處理犯重罪、情節嚴重的少年

滿14歲且滿足以下3條件之1

1.最輕本刑5年以上

2.收案時已滿20歲

3.法官認為犯罪情節重大

適用刑事事件程序處理

未滿14歲-

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毒危條例第11條之1第2及3項)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犯罪階段: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未遂

曝險少年

(以前叫虞犯少年)

少輔會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

(少事法第18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13條

少輔會評估

1.對少年盡力採取或協助輔導措施-仍無改善

2.發現少年觸法

少年法院(庭)接手

  1. 觸法行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法院)
  2. 曝險行為(少輔會)
    1.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112年7月1日施行,當少年有「曝險行為」時,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2. 學校如評估有轉介少輔會輔導需求之曝險少年個案,可利用「少年曝險行為通知/請求表」轉介少輔會,俾利少輔會進行後續評估及提供相關服務。相關表單可至教育處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曝顯少年轉介少輔會通知表/查詢)。
  3. 偏差行為(具學籍:學校依學生輔導法等教育規辦理)
    • 學生有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之偏差行為時,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少年具學籍者,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又第7條規定略以「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 學校應針對偏差行為學生適時召開輔導需求評估會議,並結合社政、教育等網絡資源,依學生輔導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輔導(三級制)工作。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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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審前調查

少年法庭接受經移送或請求之觸法或曝險行為事件,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處遇意見。

於審理期日由少年調查官出庭陳述調查及處遇之意見,供法官裁量參考,並藉由參與協商式審理(如圖),與法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共同討論研商少年之處遇及未來輔導矯治之計畫,基於少年最大利益之考量,使其得到最妥適之處理。

法官依調查結果所為之裁定

*裁定不付審理

  1. 應不付審理: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2. 得不付審理:少年法庭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 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裁定開始審理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而有下列之處置:

  1. 交付觀察: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2. 少年法庭依審理結果之裁定

 (一)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少年法庭依審理之結果,認

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

付保護處分。

 (二)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 應移送檢察官偵查:
      1.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
    • 得移送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三)裁定保護處分:

(詳細內容請點超連結)

 

資料來源:台北地方法院網站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7498-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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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調查、審理中可為之處置

*傳喚:少年法庭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同行: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庭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協尋: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庭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責付: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收容: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檢察官起訴之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或第40條移送檢察官偵查,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提起公訴者。� 少年法庭審理後為判決:

*科刑判決。

*宣告緩刑,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和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一般稱為「審前調查」),並且提出報告及建議。少年調查官會在審理期日出庭說明調查及建議如何處理的意見。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學校」與調查保護官橫向合作聯繫:

少年如有保護(調查)官,請學校應與個案之少年(調查)保護官保持聯繫及合作,共同提供少年更適切協助。

苗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聯絡電話:037-330083轉781)

資料來源:台北地方法院網站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7498-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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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流程圖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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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流程圖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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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式「協商式審理」法庭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