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宣導資料
快速瞭解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少年事件處理法簡介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我國司法體系專為少年所制定的專法。
一、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3 條)
二、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未成年犯罪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影片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WHrpme9g5A
初步瞭解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未滿12歲)觸法行為輔導流程
(少事法修正12歲以下兒童除罪化)
觸法行為、曝險行為、偏差行為分別及處理
少年行為有無違法?
行為構成刑事犯罪
(觸法少年)
少年沒有犯法但做了3種事件之一
(曝險行為)
1.無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曝險行為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輔導
(行政輔導先行-司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接案輔導-跨單位共案合作-少輔會追蹤及主導-請求機關或學校協助
行為時年齡
少年保護事件是處理具保護性,犯罪高風險或犯輕罪的少年
少年刑事案件是處理犯重罪、情節嚴重的少年
滿14歲且滿足以下3條件之1
1.最輕本刑5年以上
2.收案時已滿20歲
3.法官認為犯罪情節重大
適用刑事事件程序處理
未滿14歲-
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毒危條例第11條之1第2及3項)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犯罪階段: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未遂
曝險少年
(以前叫虞犯少年)
少輔會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
(少事法第18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13條
少輔會評估
1.對少年盡力採取或協助輔導措施-仍無改善
2.發現少年觸法
少年法院(庭)接手
圖片來源: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審前調查
少年法庭接受經移送或請求之觸法或曝險行為事件,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處遇意見。
於審理期日由少年調查官出庭陳述調查及處遇之意見,供法官裁量參考,並藉由參與協商式審理(如圖),與法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共同討論研商少年之處遇及未來輔導矯治之計畫,基於少年最大利益之考量,使其得到最妥適之處理。
法官依調查結果所為之裁定
*裁定不付審理
*裁定開始審理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而有下列之處置:
(一)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少年法庭依審理之結果,認
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
付保護處分。
(二)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三)裁定保護處分:
(詳細內容請點超連結)
資料來源:台北地方法院網站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7498-151.html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調查、審理中可為之處置
*傳喚:少年法庭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同行: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庭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協尋: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庭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責付: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收容: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檢察官起訴之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或第40條移送檢察官偵查,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提起公訴者。� 少年法庭審理後為判決:
*科刑判決。
*宣告緩刑,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和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一般稱為「審前調查」),並且提出報告及建議。少年調查官會在審理期日出庭說明調查及建議如何處理的意見。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學校」與調查保護官橫向合作聯繫:
少年如有保護(調查)官,請學校應與個案之少年(調查)保護官保持聯繫及合作,共同提供少年更適切協助。
苗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聯絡電話:037-330083轉781)
資料來源:台北地方法院網站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7498-151.html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流程圖來源:司法院)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流程圖來源:司法院)
圓桌式「協商式審理」法庭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