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多媒體教材:�2020 上下三十年
第十講:收回香港
複習《基本法》第22條的重點
《基本法》第23條與《國安法》
《基本法》第23條 | 《國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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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叛國
1. 分裂國家
2. 顛覆國家政權
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
4.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分裂國家
3.煽動叛亂
4.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5.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6.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7.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總 結
請細心思考:
1. 由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的制訂,到1997香港回歸,到2020年,
當中經過多少年?
2.《基本法》第23條原已賦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為
何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並把此法律加到《基本法》的附件三裏?觸發點是甚麼人和事?
3. 立法又能產生甚麼的效用?
4. 中國的安定與香港有何相關?
謝謝
「《基本法》多媒體教材:2020 上下三十年」
製作:國史教育中心(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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