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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多媒體教材:�2020 上下三十年

第十講:收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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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基本法》第22條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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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與《國安法》

《基本法》第23條

《國安法》

1.叛國

1. 分裂國家

2. 顛覆國家政權

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

4.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分裂國家

3.煽動叛亂

4.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5.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6.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7.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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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請細心思考:

1. 由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的制訂,到1997香港回歸,到2020年,

當中經過多少年?

2.《基本法》第23條原已賦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為

何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並把此法律加到《基本法》的附件三裏?觸發點是甚麼人和事?

3. 立法又能產生甚麼的效用?

4. 中國的安定與香港有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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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基本法》多媒體教材:2020 上下三十年」

製作:國史教育中心(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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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計劃是由「《基本法》推廣活動資助計劃」資助。
  • 此刊物/計劃內容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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