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教育部學海築夢系列計畫
校內徵件說明會(114.1.8)
產學合作暨推廣教育中心
計畫主持人檢覈表(113.1新增)
目錄
一、補助要點
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
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110.10.20)
學海計畫目的
補助類型
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
選送學生赴 新南向 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
※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
申請單位
※範例:欲選送4生,每生欲申請經費 24,000 元
補助款 = 24,000 / 1.2 = 20,000
配合款 = 20,000 * 0.2 = 4,000
申請經費 = 補助款+配合款 = ( 20,000 + 4,000 )*4 = 96,000 元
*編列原則請進位至千位數
補助對象
※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亦即,甲生已於本校就讀大學期間參與學海築夢計畫,其不得再次參與其他類型的學海計畫。但假若甲生繼續就讀本校研究所,其屬於不同教育階段,得以再次參與。
補助對象
=>不符合學海補助對象
=>學海辦公室解釋不管先修幾堂碩士學分,在學籍認定就是不符合就讀一學期以上的條款,不符合學海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
辦理原則
※本校、他校學生均須修讀本校校外實習課程
※逐案審
※仍可執行實習計畫
補助期限及額度
規定 | 學海築夢 | 新南向學海築夢 |
補助期限 | 實習期間至少連續30天 | 實習期間至少連續30天,赴印尼至少連續25天 |
(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 | ||
補助額度 | 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 | 實際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 |
1.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 2.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1人為限,薦送學校得自訂生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過14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 ||
※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教育部補助款+薦送學校之配合款
(※請參二、校內經費編列原則)
作業時程
申請帳號
1/30前
寫計畫書
2/1起
申請截止
3/3前
核定公告
5/31前
師生出國
6/1起
心得報告
返國2周內
※校內申請截止日為114年3月3日下午5時
作業時程
申請帳號
8/10前
寫計畫書
9/1起
申請截止
9/8前
核定公告
11/30前
師生出國
12/1起
心得報告
返國2周內
※視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於每年8/1以前公告
112、113年均不辦理第2次徵選,原因為預算已於第1次核撥完畢,故請老師以第1次甄選時間為主。
審查作業
規定 | 學海築夢 | 新南向學海築夢 |
行政績效 (10分) | 1.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性 2.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 3.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 |
審查項目 (90分) | 薦送學校(60分) | 薦送學校(20分) |
1.校內審查機制 2.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 3.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 | ||
各子計畫案(30分) | 各子計畫案(70分) | |
1.計畫構想頁(1,500~2,000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2.有效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詳如申請文件) 3.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 ||
※如薪資、津貼、車馬費、保險、員工餐、員工宿舍、簽證費等
申請文件
※上傳資訊網
※計畫線上送出後,計畫主持人聲明書紙本正本請同步送本中心備查
簽證「眉角」
簽證「眉角」
選送生出國實習2周前
(1)計畫團員資料維護
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2)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
(3)簽訂行政契約書
(4)購買機票
(5)辦理行前說明會
(1)資料維護
(2)投保醫療及意外險
※教育部規定校外實習學生須投保,且列為校庫填報項目
(3)簽訂行政契約書
(4)購買機票
※研發處提供的公版
※學生自訂錯誤產生的改票費須由學生自行承擔,補助款只能核機票款
※教育部計畫核定前請勿購買機票
選送生出國實習中
與機構、學生保持聯繫,於遠端輔導學生的相關佐證資料也可放入計畫主持人的成果報告書中
督導學生拍攝影片、照片(寫週誌、機構考評表)
老師訪視回國日期不可晚於選送生全數回國日期
計畫主持人返國後2周內
選送生返國後2周內
※學生需上台發表,並以機構為單位製作心得影片及簡報
�(1)實習機構�(2)計畫主持人�(3)實習人數
變更相關規定
(1)變更實習機構
1.變更後實習機構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與教育部原核定計畫相較)
2.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
3.新實習機構詳細介紹
(1)變更實習機構
(2)變更計畫主持人
1.變更計畫主持人同意書(需有新舊兩位主持人簽名或蓋章)
2.變更後計畫主持人專任教師說明及證明
(3)變更實習人數
(3)變更實習人數
新南向學海築夢:
學海築夢:
其他注意事項1
其他注意事項2
其他注意事項3
其他注意事項4
申訴專線電話:(02)2236-1131
申訴e-mail:gender@mail.shu.edu.tw
收件窗口:秘書室 梁滌祺先生
其他注意事項5
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即時通帳號、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指紋、電子郵遞地址、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保險憑證號碼、殘障手冊號碼、退休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
二、校內經費編列原則
經費編列-計畫主持人
﹝日支數額*匯率*(訪視天數-1)天﹞+﹝日支數額*匯率*1天*30%﹞
經費編列-計畫主持人2
(一) 實習合作機構1家:訪視半日,視為一工作日之生活支出,加上二日之交通往返,可編列三日生活費。
(二) 實習合作機構2家(含)以上:2間(含)以上實習機構所在地為同一縣市,編列一工作日生活費,以此類推。並加上二日之交通往返。
(三) 如有特殊情況、實習合作機構為不同縣市或因車程時間過長,致無法於上述訪視工作日內完成訪視,應提出說明,由「校內提案審查會議」核定訪視天數。
(四) 上述之訪視期間如逢當地國定假日或星期六、日,計畫主持人應提出說明後順延。
(五) 計畫主持人訪視期間應請公假,如訪視結束後安排私人行程,應請事假。
經費編列-選送生
(一) 實習機構如有給付薪資或實習津貼,或有提供宿舍,建議選送生生活費以「定額新台幣1,000元/天/人」為編列標準。
(二) 實習機構如不給付薪資或實習津貼,且不提供宿舍,建議選送生生活費以「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為編列標準。
校內核銷作業請於返國2周內完成
1.電子機票
2.去回登機證正本
3.跟學校特約旅行社買,要有代收轉付收據,收據要打學校統編
※核銷流程另以信件通知
※免提供住宿或餐費收據
三、常見問題
核定後可以新增學生嗎?
2個(以上)的合作機構,可以寫在同一個計畫嗎?
獲學海系列計畫補助之學生,同年得否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案?
(教育部109年8月25日臺教技(四)字第1090116473號)
其他
謝謝聆聽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校內承辦人:
產學合作暨推廣教育中心 陳琬菱Linda
分機:82166
Mail:lindaiac@mail.s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