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教學自主
戚本盛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
2.4 對僱主的義務
1. 應遵守合約和承諾。
2. 不應因私利而忽略正職。
3. 應盡其所能提供專業服務。
4. 應積極促進學校/服務機構政策的改善。
5. 應貫徹執行有利於教育的學校政策和指示。
2.5 對家長/監護人的義務
1. 應與學生家長建立友善合作的關係。
3. 應尊重家長對其子女教育上合乎情理的要求。
7. 應協助家長維護其子女在人身上,學業上的權利。
2.6 對公眾的義務
1. 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
2. 應與公眾合作,共同了解學生目前及未來的教育需要。
3. 應以身作則履行公民的義務。
4. 應積極支持及推廣公民教育。
7. 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教導學生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
8. 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
9. 應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識。
3.2 作為專業工作者的權利
2. 在教、學自由的環境中工作。
4. 對各種資料和觀點,包括有爭議性問題,運用專業判斷加以陳述、演繹和批判。
6. 在教學過程中根據專業判斷,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9. 對教育問題公開發表意見。
12. 拒絕與職務無關的非專業工作。
3.3 作為僱員的權利
2. 繼續受聘,除非通過公正的程序,確立解僱或終止聘任的理由。
7. 不因性別、種族、膚色、國籍、信仰、宗教或政見而影響其受聘或續聘條件,及其升職機會。
9. 獲得對其投訴的公正處理,並以包括仲裁在內的正當方法解決糾紛。
11. 對不合理的合約條文循各種正當途徑提出異議。
正當教學關注
Legitimate pedagogical concerns
(Hazelwood standard)
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v. Kuhlmeier (1988)
個案
校報是公眾論壇嗎?
延伸問題:其他宣示意見的地方呢?
正當的教學關注 Legitimate Pedagogical Concerns
拒絕認許的權力 Authority to refuse to sponsor
教師有權較強控制 Educators are entitled to exercise greater control
學校劃清界線 A school may dissociate itself from
受眾因素 Audience factor
決定藏書的權力
Board of Education of Island Tre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 �#26 v. Pico (1982)
個案
法院裁決:學生勝(5-4)
個案
要求學生參與效忠誓言
Goetz v. Ansell (1973)
個案
上訴法院判決:學生勝
合理 Reasonableness
人權
學校職責
學生是公民
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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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是最好的�人權教育
對象乃眾人,非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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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眾負責,�但公意為何?
要求教師宣誓
Knight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1968)
個案
紐約州誓詞:
對照香港公務員誓詞:
https://www.nysenate.gov/legislation/laws/EDN/3002
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oathserving/2769.html
拒絕宣誓的後果
New York State
香港
https://www.nysenate.gov/legislation/laws/EDN/3002
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oathserving/2770.html
法院裁決:政府勝
兩宗1950年代案例
(恐共、麥卡錫主義的年代)
Slochower v. Board of Higher Education of New York City (1956)
個案
Beilan v. Board of Education, School District of Philadelphia (1958)
個案
最高法院裁決:政府勝(5-4)
謝謝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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