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f 13

由法庭裁決看歧視

戚本盛

2 of 13

數宗法庭裁決

  •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v Director of Education (2001)
  • Tong Wai Ting v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2009)
  •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 Ng Hon Lam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3 of 13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v Director of Education (2001)

4 of 13

性別分隔與平等機會

98

98

97

97

96

96

96

95

95

95

94

94

94

93

93

前列成績

男女比例=1:2

成績序

98

96

95

94

93

98

97

97

96

96

95

95

94

94

93

前列成績

男女比例=1:1

成績x性別序

影響

平等機會

5 of 13

爭議

  • 直接歧視?
    • 因性別而受不利待遇
  • 間接歧視(相同標準)?
    • 某一性別達標比例明顯較小
    • 不能證明與性別無關
    • 若不達標受不利待遇
  • 性別分列讓男生有�平等機會?
    • 男生較遲熟
    • 男女校比例失衡

屬歧視

  • 因性別受不利待遇
  • 男生差異≠遲熟
  • 性別失衡=無證據
  • 不成比例

是否有理?

Justified

不利待遇?

因素檢驗? “But for” test

6 of 13

Tong Wai Ting v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2009)

7 of 13

案情

  • 唐偉庭
    • 18歲,患有唐氏綜合症、輕度智障,在特殊學校就讀。
  • 教育局資助所有學生12年免費教育。
    • 主流學生=SEN學生=6-18歲
    • 《資助則例》規定:特殊學校學生年齡上限=18歲,主流中小學無規定。
    • 如需在18歲後仍就讀,須申請,教育局審批。�審批原則包括長期缺課、遲入學等。
  • 唐偉庭申請不獲批,18歲須離校,訴教育局殘疾歧視。

8 of 13

爭議

  • 18歲上限 v 12年上限?
    • 《資助則例》只限制�特殊學校學生?
    • 教育局仍接受申請,成功率與主流重讀生相約
  • 平等的是申請機會?
    • 主流學生�=SEN學生
  • 新高中前
    • 主流學生(包括融合教育生)�資助至15歲
    • 特殊學校學生資助至18歲
  • 新高中後
    • 主流學生(包括融合教育生)�資助至18歲
    • 特殊學校學生資助�應否延長?

裁決:沒有歧視

(機會平等的觀點)

法庭沒置評

(差異平等的觀點)

9 of 13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10 of 13

案情

  • QT與SS為同性伴侶(英國法例:民事結合 civil partnership)
    • QT為英籍,SS為英籍及南非籍。
  • SS獲聘來港
    • SS以工作簽證,QT以旅遊簽證來港。
  • 入境處拒絕向QT發出簽證(以SS的受養人dependant身份)
    • 在港期間不能工作
    • 在港年期不能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11 of 13

爭議

  • QT是否受不利待遇?
    • 失去受養人簽證的權利
  • 是否通過不利因素檢驗("But for" test)
    • 一男一女婚姻 v 民事結合
    • 如非該性別,不會如此(同性,homosexual)
  • 是否有理(justified)
    • 差別待遇與政策目的無關(鼓勵人才及管制入境等)

不合理=�考慮了不應考慮?

不是承認�同性婚姻與否

12 of 13

個案:取錄學生

  • 某校教學語言為中文,�備有下列資料供欲為子女申請入學的家長:
    • 中英文學校簡介
    • 中英文申請表格
    • 中文申請手續介紹
    • 中文版學校網頁
    • 面試以粵語或普通話進行
  • 某校取錄了若干�南亞裔學生:
    • 錫克教男生申請戴頭巾(Turban)
    • 伊斯蘭教女生申請戴頭巾(Hijab)
  • 學校以不符校服規定拒絕,請學生轉校,如留校而戴頭巾,須分隔上課(segregated)。

個案

13 of 13

謝謝

戚本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