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多媒體教材:�2020 上下三十年
第三講:港人治港
香港永久性居民
中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
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
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佈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
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
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
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
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
失中國國籍。
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條件
《基本法》第6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第4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的條件
如何做到「港人治港」
立法會的組成
《基本法》第6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如何做到「港人治港」
司法官員的任用
如何做到「港人治港」
《基本法》第9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基本法》第9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愛國者治港
「愛國者治港」當中的愛國者指要做到擁護《基本法》,並效忠特別行政區。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下,主要官員必須是「港人」,然後再論是否愛國者,所以愛國者治港是在港人治港這前提下提出的。一個愛國者但不具備《基本法》所定的「港人」資格,是不能成為治港的主要官員的。
「通常居住」的定義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 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關於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問題,須視乎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其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資料來源: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
「通常居住」的定義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該人在香港的任何時間內: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後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
○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或
○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或
○在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以《領事關係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總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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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國史教育中心(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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