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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

的挑戰與展望

奕讀法律事務所 蕭奕弘

2021年12月21日/成功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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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的施行兩階段

  • 112年: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
    • 跟外勤相連結。
  • 115年: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殺人未遂、刑法某些致重傷罪名,如刑法第226條第2項性侵致重傷。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意圖營利以違反意願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2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情節重大」。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等罪,如職務上收賄罪。
  • 不含毒品及少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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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刑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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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刑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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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審理後,對檢辯有什麼不一樣?

  • 選擇案件理論、為案件定性。
  • 開審陳述、擘畫出審理的地圖。
  • 自主證據調查、把每一個點打穩。
  • 法律觀念的解釋、不能完全仰賴法院。
  • 法庭上即時紀錄、法庭筆錄自己來。
  • 調查完畢即時論告、辯論、沒有多餘的時間沈澱。
  • 刑度建議與調查方法,讓合議庭更了解被告、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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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要求

  • 把事實化繁為簡,拉出起訴、辯護的主軸。
  • 白話法律規定、用最簡單的方式說明法律觀念。
  • 融入日常生活經驗的論述、觸動素人的內心。
  • 隨時觀察國民法官的神色及反應。
  • 同時也以過往實務運作,來說服職業法官。
  • 熟稔法庭活動、更好的臨場反應。
    • 回應稍縱即逝,很難容後補陳。
    • 不恰當的回應,可能在素人心裏造成影響。
  • 即時統合資訊,很多素材法庭上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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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白話、恰當的說明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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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要把被害人、被告呈現在法庭上

  • 過去的刑事案件,檢辯大多會聚焦在犯罪事實的建構與防禦。
  • 在國民法官加入後,有血有肉的3D人生,是國民法官在意的事情。
  • 辯護人要盡力去建構、回溯被告的人生,作為合議庭科刑的依據。
  • 能夠幫被害人說話的檢察官,也要能夠在法庭上建構被害人的人生。
  • 被害人在家屬、朋友中,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 因為本案的犯罪事實,造成多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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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對檢辯的挑戰

  • 檢察官
    • 要做的事情更多、承擔的責任更重。
    • 但檢方畢竟有國家資源,也有很多優秀、願意歷練的檢察官。
    • 檢方有更多的法庭經驗,也可以集中培訓專股檢察官。
    • 只要有資源的適度投入+製造誘因
  • 辯護人
    • 在國民法官加入的戰場,也許會有跟以往不同的局面。
    • 案件被告不是特別有資力的族群,但需要投入的辯護成本很高。
    • 承接國民法官審判案件,對辯護人沒有商業上的誘因。
    • 名、為理想都撐不久,需要法律扶助資源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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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是檢方在國民法官的主力?

  • 剛分發?
  • 分發3年?
  • 分發5年?
  • 分發7年?
  • 分發10年?
  • 分發10年以上?
  • 主任、高檢署回任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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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規劃派主任的問題

開始陸續派主任

一、二審輪調

剛分發通常要在偵查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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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對審判長的挑戰最大

  • 審判長在國民法官制度設計中,是職業法官對國民法官的窗口。
  • 從選任程序開始,一直到評議階段,原則上都是由審判長來溝通。
  • 院方的流動率,比檢方快,尤其在北部法院
    • 10年的年資,檢察官可以升主任、法官已經可以去二審
  • 但要成為有經驗的國民法官審判長,先要是有經驗的審判長+跟國民法官對話的能力,這兩者都不容易。
    • 訴訟程序的熟稔,要能面對檢辯的挑戰。
    • 恰到好處的跟國民法官溝通,適度的帶領、但不能造成權威效應。
    • 又要適度的避免檢辯在程序中帶有偏見性的訴訟策略。
  • 這些經驗跟能力都需要一定時間的累積。
  • 院檢人事制度的不同,院方不容易製造誘因,需要願意投入付出的法官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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