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下之合理使用� 與授權實例探討
陳秀峯 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合夥律師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前理事
2022.03.31 長榮大學 副教授退休
關 於 著 作 權
著作權法保護什麼?
‧ 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
‧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何謂著作?
--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數位)著作之種類如何?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數位科技之特性
-- 營利與非營利的界限逐漸模糊
(引自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授權契約及合理使用範圍之影響之研究」
2002)
數位化趨勢之影響
--由過去的買賣方式
轉變為授權方式
合理使用 & 授權
-- 著作權人自行管理其著作權
* 智慧財產法院 99民著上 04 – 關於授權範圍之疑義
-- 應由主張特定事項已授權之人負舉證責任,以使法院得於個案
中填補契約條款之漏洞
-- 法院即應依民法第98條之規定探求當事人於立契約時之真意,非逕
依第37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未授權
案 例 一
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案例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
-- 圖片(或電腦軟體、歌曲、文章)
→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下載 → 重製行為
-- 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改作行為
-- 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 除合理使用外,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案 例 二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創作主義
-- 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 → 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 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 構成著作權侵害
案 例 三
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 除合理使用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 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
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友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
他人的歌曲
→ 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行為
→ 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 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
→ 也涉及重製行為
→ 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
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 = 合理使用
-- 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
→ 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案 例 四
將有關音樂或影片的他人網址轉貼,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如僅係將他人網站的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的
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 → ×侵害重製權
-- 但如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
的方式提供給公眾 → 則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
幫助犯。
-- 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
→ 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
→ 除合理使用外,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案 例 五
網站可否公開傳輸報章雜誌或者其他網站刊載的文章?
-- 原則上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
否則,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 但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未註明不許
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輸
→ 合理使用,但應明示出處
案 例 六
著作權法明定「暫時性重製」為重製,對一般人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傳遞資訊等行為,會不會受到影響?
-- 在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
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
→ ×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
-- 日常生活中,不違法也不會侵權的「暫時性重製」:� 1、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看買來的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光碟�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3、使用電腦裡已經安裝好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5、校園、企業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 6、維修電腦程式
案 例 七
如何避免侵害智財權?
--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利用 “CC” 授權著作
◆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
允許他人對你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對方必須保留你的姓名標示
允許他人對你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允許他人對你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就衍生著作為之
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你的原著作相同之授權條款時,你方允許他人散布衍生著作
著 作 權 法 概 要
(網路)著作之保護要件如何?
-- 原創性
--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 一定之表現形式 -- 表達
-- 足以表現作者之
個別性或獨創性
※ 如非抄襲或複製,雖二作品內容相同或極相似,皆為創作
而享有著作權(81台上3063判決)
何謂著作人之權益?
δ 著作人格權
δ 著作財產權
▲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變更權
(同一性保持權)
▼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
(重製 →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公開口述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上映權
-- 公開演出權
-- 公開傳輸權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 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公開展示權
-- 改作、編輯權
-- 散布權
-- 出租權
何謂(網路)著作之合理使用?
-- 對著作權之適當限制
→ 促進社會文化發展
權利人 v. 利用人
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如何?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
所占之比率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
在價值之影響
☆ 註明出處 → 違者,NT.5 萬元罰金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如何?
-- 著作人終身,再加上死亡後
可以由其子孫繼承50年
-- 例外 → 公開發表後50年
(不具名或別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特定著作如攝影
、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皆可利用,但須注意不可侵害著作
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之存續多久?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其人格權之保護
視同生存或存續,不得侵害
-- 例外,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之著作時,
不構成侵害
對侵害著作權之救濟
♠ 民事救濟
-- 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時,得請求法院酌定
1萬- 100萬元之賠償額。如侵害行為屬故意
且情節重大,最高賠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