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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之合理使用� 與授權實例探討

陳秀峯 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合夥律師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前理事

2022.03.31 長榮大學 副教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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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著 作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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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什麼?

‧ 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

‧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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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著作

--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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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著作之種類如何?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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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科技之特性

  • 著作重製行為簡易化
  • 著作創作普及化
  • 結合網路使著作擴散速度極大化
  • 數位儲存媒介容量大、成本低
  • 影響

-- 營利非營利界限逐漸模糊

(引自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授權契約及合理使用範圍之影響之研究」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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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趨勢之影響

  • 著作利用權之取得

--由過去的買賣方式

轉變為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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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 授權

  • §§44-65 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規定

  • 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之著作利用可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授權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未授權(§37Ⅰ)

-- 著作權人自行管理其著作權

  • 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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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 99民著上 04 – 關於授權範圍之疑義

  • 音樂錄音與影像重製
  • 網路串流與個人電腦暫存服務之使用權利
  • 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中,如未就特定事項予以明確約定,致使當事人於履行契約時,就該特定事項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不明確

-- 應由主張特定事項已授權之人負舉證責任,以使法院得於個案

中填補契約條款之漏洞

  • 如當事人已就特定事項於授權契約中加以明定,僅雙方對契約條款之解釋不一,致就授權範圍有所疑義時

-- 法院即應依民法第98條之規定探求當事人於立契約時之真意,非逕

依第37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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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案例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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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或電腦軟體、歌曲、文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 下載 重製行為

-- 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改作行為

-- 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 除合理使用外,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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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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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創作主義

-- 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 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 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授權

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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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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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除合理使用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授權

-- 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

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友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

他人的歌曲

涉及重製公開傳輸行為

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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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

也涉及重製行為

如果僅供個人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

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 = 合理使用

-- 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

涉及重製公開演出的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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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將有關音樂或影片的他人網址轉貼,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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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僅係將他人網站的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的

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 ×侵害重製權

-- 但如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

的方式提供給公眾 則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共犯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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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

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

合理使用外,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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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網站可否公開傳輸報章雜誌或者其他網站刊載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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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

否則,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 但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未註明不許

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輸

合理使用,但應明示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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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六

著作權法明定「暫時性重製」為重製,對一般人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傳遞資訊等行為,會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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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

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

×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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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不違法也不會侵權的暫時性重製」:� 1、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看買來的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光碟�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3、使用電腦裡已經安裝好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5、校園、企業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 6、維修電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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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七

如何避免侵害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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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利用 “CC” 授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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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

  • 姓名標示

允許他人對你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對方必須保留你的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允許他人對你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 禁止改作

允許他人對你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就衍生著作為之

  • 相同方式分享

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你的原著作相同之授權條款時,你方允許他人散布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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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 權 法 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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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之保護要件如何?

-- 原創性

--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 一定之表現形式 -- 表達

-- 足以表現作者之

個別性或獨創性

※ 如非抄襲或複製,雖二作品內容相同或極相似,皆為創作

而享有著作權(81台上3063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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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著作人之權益?

δ 著作人格權

δ 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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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變更權

(同一性保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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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

(重製 →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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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口述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上映權

-- 公開演出權

-- 公開傳輸權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 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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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展示權

-- 改作、編輯權

-- 散布權

-- 出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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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網路)著作之合理使用?

-- 對著作權之適當限制

→ 促進社會文化發展

權利人 v. 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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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如何?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

所占之比率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

在價值之影響

註明出處 → 違者,NT.5 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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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如何?

-- 著作人終身,再加上死亡後

可以由其子孫繼承50年

-- 例外 → 公開發表後50年

(不具名或別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特定著作如攝影

、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皆可利用,但須注意不可侵害著作

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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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之存續多久?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其人格權之保護

視同生存或存續,不得侵害

-- 例外,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之著作時,

不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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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害著作權之救濟

民事救濟

-- 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時,得請求法院酌定

1萬- 100萬元之賠償額。如侵害行為屬故意

且情節重大,最高賠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