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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燁能源

永續字典 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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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

XXX

組織

工具/機制

整合路徑

內涵

資訊納入

ETS

XXX

公約/協定/原則

SDGs

永續發展目標

UN

COP

UNFCCC

CBDR-RC

Kyoto Pro.

Paris Agre.

JI

CDM

XXX

單位/狀態

CERs

NDC

ITMOs

SDM

Article 6

PACM

6.4

6.2

6.2&6.4

A6.4ER

NMAs

產業行動

IPCC

組織下設

GST

Article 13

ETF

BTR

TER

次期依據

總量管制

國家級別達成公約或協定的工具、機制

PRI

Article 7

G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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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ASB

IIRC

VRF

CDSB

IFRS Fun.

IASB

ISSB

2021

2022

IFRS

FSB

TCFD小組

TCFD

2023

GRI

GRI報告

ESG

永續財務資訊揭露(強制)標準—投資人財務重大性

永續發展報告框架—利害關係人重大性(衝擊)

設定與《巴黎協定》目標一致的科學基礎碳減量目標

SBTi

CDP計畫

CDP

UNGC

WRI

WWF

SDGs

永續發展目標

UN

COP

UNFCCC

企業、組織級別重要承諾或揭露

TCG

RE100

邁向永續淨零的2050達成再生能源供電100%目標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TNFD

TISFD

EP100

EU

CSRD

NFRD

SFDR

歐盟強制性永續報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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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與《巴黎協定》目標一致的科學基礎碳減量目標與審核機制

SBTi

CDP

UNGC

WRI

WWF

企業、組織級別重要評比與目標—SBTi

WRI

目標

GHG Protocol

盤查

市場

ETS

VCM

揭露

SBTi

WBCSD

EACs

合規性碳配額

自願性碳權

環境屬性憑證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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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 評比

CDP

企業、組織級別重要評比與目標—CDP

目標

ISO14064

盤查

市場

揭露

CDP計畫

透過標準化問卷,鼓勵企業揭露氣候變遷、水資源安全、森林保育議題並進行CDP評比

ISSA5000

ETS

VCM

EACs

合規性碳配額

自願性碳權

環境屬性憑證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ICP

內部碳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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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

TCG

企業、組織級別重要評比與目標—RE100

邁向永續淨零的2050達成再生能源供電100%目標(企業自願性承諾)

目標

Activity data

盤查

市場

揭露

CPPA

G tariff

self-gen.

採購長約

綠電價/方案

自發自用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RE100

EACs

環境屬性憑證

CDP計畫

RE100

其他類永續報告

活動數據

GHG Protocol S2

WRI

WBC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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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與《巴黎協定》目標一致的科學基礎碳減量目標與審核機制

CDP

ASE

企業、組織級別重要評比與目標—EP100

目標

ISO50001

盤查

市場

ESCO

EPC

揭露

能效

統包

EP100

GHG Protocol

CPPA

採購長約

EACs

環境屬性憑證

EP100

CDP計畫

其他類永續報告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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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組織級別重要評比與目標—IFRS

目標

盤查

市場

揭露

GHG Protocol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ISO14064

ETS

VCM

EACs

合規性碳配額

自願性碳權

環境屬性憑證

CPPA

採購長約

主要著重於揭露給投資人使用,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一般揭露;S2:氣候相關揭露

永續財務資訊揭露(強制)標準—投資人財務重大性

IASB

ISSB

IFRS

IF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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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組織級別重要評比與目標—GRI

目標

盤查

市場

揭露

GHG Protocol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GRI報告

GRI

ISO14064

GRI報告

ETS

VCM

EACs

合規性碳配額

自願性碳權

環境屬性憑證

CPPA

採購長約

少數能同時滿足「外部信任」與「內部管理」的框架

永續發展報告框架—利害關係人重大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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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排碳總量管制、碳配額強制性(合規性)市場、碳洩漏與碳邊境調整機制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政府

NDC

國家級別自定貢獻

Scope:那些產業的排放被納入管考

Cap trajectory:多年期逐步Cap下降路徑(總量管制)

Allowance

排放配額,可採發放制或拍賣制

ETS

排放配額不足於ETS採購;排放配額過剩於ETS銷售

C Leakage

國內排碳合規性(強制性)市場

進口國碳邊境調整機制

碳洩漏,A國實施碳排總量管制以致國內產業移出至管制較鬆的其他國家生產,再出口回A國

CBAM

針對進口品碳排量未於其生產國境內課徵足額(以A國ETS價格為準)碳費部位課徵入境碳費(透過採購CBAM憑證執行)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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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 偏重永續發展
  • 品質要求較高
  • 發行

碳中和與碳權自願性市場

XXX

XXX

組織

整合路徑

組織下設

資訊納入

XXX

目標

XXX

工具

盤查

XXX

揭露

基本運作

專案開發者

行為:建立減碳或移除碳的專案(如:造林、再造林、再生能源、甲烷回收)

供給面

企業

行為:向市場購買碳權,用於抵銷自身排放,在 ESG/永續報告中揭露

需求面

交易工具

C Credit

代表「已被核證的一噸 CO₂e 減量或移除」

  • 單位:1 credit = 1 tCO₂e
  • 可被交易、註銷(retire)
  • 不能重複使用(避免 double counting)

核證標準

Verra

Gold Std.

  • 發布 並依其發行
  • 全球最大碳權來源

SDGs

VCS

VCUs

GS-VERs

WWF

CDM

  • 發行
  • 乃京都議定書架構產物,現況已逐漸被取代

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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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家級別泛永續議題有關單位職司

編號

機制或文件

目的

揭露架構

使用方法

揭露

對象

揭露

強制性

查證

強制性

查證依據

主管機關 /

承辦單位

適用對象門檻

1

NDC,最新:NDC 3.0,2035 目標

設定國家減碳目標與政策方向,對外說明台灣氣候承諾

國家 NDC 文件、政策白皮書、對外公告

IPCC 排放估算方法、情境分析與政策整合

台灣

(國家

整體)

非第三方查證制度;以政府治理與資料透明為主

環境部(整體協調)、氣候變遷署(政策統籌)

屬國家整體承諾

2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National GHG Inventory)

系統性揭露台灣歷年排放量,作為政策與目標基礎

國家排放清冊年度報告

IPCC National GHG Inventory Guidelines

(部門別排放)

台灣

(國家

整體)

無(非第三方查證)

IPCC 方法學、內部 QA與QC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涵蓋全國

3

公告排放源盤查登錄制度(MRV)

掌握高排放源排放量,支撐政策與管制工具

盤查登錄平台 + 作業指引

ISO/CNS14064-1 為核心(可對照 GHG Protocol)

台灣

(主管

機關)

ISO14064搭配查驗機構管理制度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達「公告排放源」門檻之事業(依年度公告,通常為大型製造與能源設施)

4

碳費制度

以碳定價內部化排放成本,促進減量

碳費制度專區、申報與繳費制度

以公告排放源盤查登錄結果作為排放量基礎

台灣

(主管

機關)

ISO14064搭配查驗機構管理制度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達碳費收費門檻之排放源(通常與公告排放源高度重疊,依政策分階段實施)

5

國內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機制)

鼓勵額外減量,提供政策與市場輔助工具

自願減量專案註冊、確證、查驗制度

專案方法學、監測及量化規則

台灣

(主管

機關)

有(要取得認列即須揭露)

ISO14064搭配確證與查驗制度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無硬性排放門檻;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類型與方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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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級別泛永續議題相關目的、揭露與查證(1/4)

國際倡議及國際市場導向(非台灣法遵)

編號

組織目的

揭露架構

使用方法

揭露對象

揭露強制性

查證強制性

查證依據

1

CDP 評比、投資人溝通

CDP問卷

任何企業(投資人、供應鏈關注)

無(可自願 ISO 14064

2

SBTi國際減量承諾

無(目標審查制1

承諾淨零或減碳之企業

無(數據須可合理追溯)

3

RE100規範

GHG Protocol

(S2為主)

用電或能源密集企業

4

EP100規範

GHG Protocol

(S2為主)

用電或能源密集企業

  1. 目標審查制指減量目標是否符合科學路徑。包含(1)基準年排放量(baseline)通常用 GHG Protocol 算的 Scope 1、2、3;(2)減量幅度例如 2030 年要減幾 %;(3)減量路徑是否符合 1.5°C/well-below 2°C;(4)Scope 3 是否納入如果 Scope 3>40%,幾乎一定要納入承諾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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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級別泛永續議題相關目的、揭露與查證(2/4)

永續與財務揭露(金管會管理)

編號

組織目的

揭露架構

使用方法

揭露對象

揭露強制性

查證強制性

查證依據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永續法遵(ESG)

GRI(主流)

GHG Protocol(實務)

上市櫃公司(分階段)

無(可自願ISO14064

2

IFRS S2 氣候揭露

上市櫃、金融業(分階段)

無(目前)

無(未強制)

3

年報或官網永續資訊

無或 GRI

自願揭露企業

  1. 分階段指「依公司類型與規模」以及「依揭露深度」分階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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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級別泛永續議題相關目的、揭露與查證(3/4)

環境法遵及碳管理(環境部管理)

編號

組織目的

揭露架構

使用方法

揭露對象

揭露強制性

查證強制性

查證依據

1

環境部溫室氣體盤查申報

指定排放源、特定產業

2

溫管法法遵

高排放事業

3

碳費及未來 ETS

達門檻排放源

4

產品碳足跡制度

特定產品或自願

視制度1

視制度

  1. 目前環境部已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企業往往基於跨國比較、邊境措施、供應鏈要求而有自願性需求。故為貿易導向的前期鋪路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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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級別泛永續議題相關目的、揭露與查證(4/4)

企業碳中和與淨零宣示(品牌與可信度)

編號

組織目的

揭露架構

使用方法

揭露對象

揭露強制性

查證強制性

查證依據

1

碳中和宣稱(新制)

自願宣稱企業

無(但高度建議)

2

碳中和宣稱(舊制)

英系或早期案例

3

品牌 ESG 溝通

GRI / 官網

組織與品牌:GHG Protocol(Corporate Standard)+ISO 14064-1

產品與服務對外溝通:

GHG Protocol(Product Standard)+ISO 14067(必要時第三方查證)

高可信度品牌或投資人導向:

GHG Protocol(Scope 1–3)+ ISO 14064-1+ISO 14064-3(第三方查證)

B2C / B2B

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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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1/7)

對應《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NDC)與全球盤點(GST)之整體氣候治理架構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氣候變遷因應法

2023 年 2 月公布施行(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

《巴黎協定》整體治理架構、GST 五年循環盤點機制

2

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設置

2023 年起運作

國家層級氣候治理與跨部會協調制度

3

2050 淨零排放目標法制化

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

各國長期低排放發展路徑(LTS)

核心對齊對象

  •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 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 GST
  • 國家自定貢獻(NDC)與長期低排放發展策略(LTS
  • 減緩(Mitigation)、調適(Adaptation)與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

要點說明:

我國以《氣候變遷因應法》作為國家層級氣候治理之母法,明確納入減緩、調適、公正轉型、資訊公開與跨部會協調等制度設計,與《巴黎協定》所要求之「政策—行動—檢視—加嚴」循環治理邏輯高度一致。該法之制度定位,等同將全球盤點(GST)所反映之國際政策檢核精神,內國法化為長期且可滾動檢討之氣候治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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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2/7)

對應《巴黎協定》透明度框架之 MRV 制度:排放盤查、登錄與查驗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

2024 年修正公告

國際 MRV 架構之納管對象界定

2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

定期更新

國際盤查方法學與資料品質管理

3

溫室氣體查驗指引

定期更新

第三方查驗(Verification / Assurance)制度

核心對齊對象

  • 《巴黎協定》透明度框架(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 溫室氣體量化、報告與查驗(MRV
  • 國際通行盤查與查驗精神(如 ISO 14064、第三方確信制度)

要點說明:

我國透過公告、作業指引與查驗指引,建構完整之溫室氣體 MRV 制度體系,涵蓋排放源界定、排放量計算、資料登錄及第三方查驗等環節。此一制度設計,與《巴黎協定》透明度框架中所強調之「可比較、可驗證、可累積」資料體系原則一致,並構成後續碳定價、永續揭露與產品碳資訊制度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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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3/7)

對應國際碳定價(Carbon Pricing)趨勢之碳費與自主減量制度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授權)

2023 年施行

國際碳定價政策框架

2

碳費收費辦法

2024 年公告

碳定價制度化設計

3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2024 年公告

減量績效連結制度(Performance-based design)

4

碳費減量指定目標

2024 年公告

量化減量目標與查核要求

核心對齊對象

  • 國際碳定價工具(碳稅、碳費、ETS
  • 以價格訊號引導減量之政策設計
  • 減量績效連結費率或優惠之制度邏輯

要點說明:

我國碳費制度並非僅著重於排放徵收,而係結合自主減量計畫、目標設定與進度查核機制,使減量行為與費率優惠形成制度性連動。此設計與國際碳定價制度中「以 MRV 為基礎、以減量績效為核心」之政策原則一致,有助於確保碳定價工具之環境有效性與經濟誘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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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4/7)

對應國際氣候風險揭露架構(TCFD → ISSB/IFRS S1、S2)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金管會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政策

2023 年公布,2026 年起分階段適用

ISSBTCFD 整合後全球基準)

2

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持續修訂中

永續與氣候資訊揭露制度化

3

年報永續資訊專章規劃

配合 IFRS S1/S2

永續資訊納入法定年報

核心對齊對象

  • TCFD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架構
  • ISSBIFRS S1 一般永續揭露、IFRS S2 氣候揭露)
  • 永續資訊法定揭露與可比較性原則

要點說明:

我國金融監理機關明確採取「直接接軌 ISSB」之政策方向,並將永續與氣候相關資訊納入年報揭露架構,象徵永續資訊由自願揭露邁向法定揭露階段。此制度安排與國際資本市場推動可比較、可查核氣候風險資訊之發展方向一致,亦回應 TCFDISSB 整合之全球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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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5/7)

對應供應鏈與產品層級揭露之產品碳足跡與生命週期管理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2025 年公告

國際產品碳足跡與 LCA 原則

2

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持續推動

PCR 與可比較性設計

核心對齊對象

  • 產品碳足跡(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PCF
  • 生命週期評估(LCA
  • 國際供應鏈碳資訊需求(含邊境碳規範之前置資料需求)

要點說明:

我國透過產品碳足跡制度,將生命週期碳資訊制度化並引入核定與管理機制,有助於建立可揭露、可查核之產品層級碳資訊。該制度可作為我國因應國際供應鏈碳揭露需求與潛在邊境碳措施之重要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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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6/7)

對應 IPCC 與國際調適治理之氣候風險評估與調適制度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已發布

IPCC 風險評估方法

2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 年)

現行計畫

國際調適治理與行動計畫模式

核心對齊對象

  • IPCC 氣候風險架構(危害度、暴露度、脆弱度)
  • 國家調適政策與跨部門治理
  • 科學導向之風險評估與政策回饋

要點說明:

我國以作業準則形式明確規範氣候風險評估方法,並要求以最新氣候科學資料作為決策依據,進而銜接跨領域調適行動方案,符合國際調適治理之制度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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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永續相關法規規範對應之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7/7)

對應淨零技術路徑之 CCUS/封存治理制度

編號

台灣法規

修訂時間及狀態

對齊的國際盤點、倡議、盤查、驗證

1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

2025 年預告草案

國際 CCS 監管制度

核心對齊對象

  • 淨零排放技術路徑(CCUS)
  • 封存安全、長期監測與環境風險管理
  • 國際 CCS 法制監管共通原則

要點說明:

我國正逐步建構 CCUS 之法制監管架構,針對封存場址核准、監測與管理責任進行規範,與國際主要 CCS 法制在風險控管與環境安全面向之設計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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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盤查

編號

層級

標準/認證

核心用途

常被誰要求

第三方公正單位

盤查/查證/核發單位

1

組織

Scope 1–3 盤查

本身不具第三方制度

盤查:企業內部、顧問

查證:非制度要求(可外接 ISO 14064-3

核發:無

2

組織

組織碳盤查

政府、金融機構

標準本身中立實務多要求第三方

盤查:企業、顧問

查證:第三方查證機構

核發:查證聲明

3

組織

碳中和宣告

英國市場、品牌

要求獨立第三方確信但非官方法制

盤查:企業、顧問

查證:第三方確信機構

核發:無(中和聲明)

4

組織/產品

碳中和/碳中立宣告

國際品牌、法遵趨勢

標準本身不發證但宣告實務需第三方

盤查:企業、顧問(依 ISO 14064 / 14067

查證:第三方查證機構

核發:無(中立宣告與查證聲明)

5

產品

產品碳足跡(PCF

計算可內部,對外幾乎必須第三方

盤查(計算):企業、顧問

查證:第三方查證機構

核發:查證報告

6

產品

產品碳足跡

英國、歐洲供應鏈

標準未強制,實務高度仰賴第三方

盤查(計算):企業、顧問

查證:第三方查證機構

核發:無(查證聲明)

7

產品

EPD(ISO 14025

全環境衝擊(LCA

建築、工程

強制第三方

盤查(LCA):顧問、企業

查證:第三方查證機構

核發:EPD 計畫機構

8

查證

查證機構能力規範

官方制度

本身即第三方公正制度

盤查:—

查證:具 ISO 14065 認證之機構

核發:認證機構(如 TAF

9

抵換

碳權(抵換)

VCM、市場

強制第三方

盤查(MRV):專案開發者

查證:獨立第三方 VVB

核發:Verra/Gold Standard

PAS 2050/PAS 2060 為英國 BSI 發展之碳盤查與碳中和規範,屬於 ISO 國際標準形成前的重要過渡制度。目前多用於英國或歐洲供應鏈溝通與歷史沿革說明,正式法遵或 CBAM 申報仍以 ISO 14067 與 ISO 14064 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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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首索引表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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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ptation:調適

介紹

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風險/影響的調整過程。旨在透過降低風險、建立韌性來減少危害或利用有利情勢(如變暖帶來的作物改變機會),屬預防性長期策略,與「減緩」並列為應對氣候變遷兩大主要方式。

以氣候調適為例

定義

透過減輕傷害或尋找機會,適應已發生或未來預期的氣候變化(如極端氣候、海平面上升)。

調適類型

包含基礎設施技術(如防洪堤)、制度面(如政策法規)、行為文化(如節約用水)及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bS,如生態復育)。

與「減緩」區別

減緩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治本,調適是調適不可逆的變化以適應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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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非洲氣候變遷談判代表團 (African Group of Negotiators on Climate Change)

介紹

指是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談判中,代表整個非洲大陸利益的技術性談判機構。

成員組成

由非洲 54 個國家 的氣候變遷談判代表組成,是 UNFCCC 中僅次於 G77+中國的第二大談判集團。

核心功能

  • 統一發聲:成立於 1995 年,旨在讓非洲國家在國際氣候談判中以「單一且統一的聲音」表達立場,彌補個別國家政治與經濟影響力的不足。
  • 技術談判:負責在締約方大會(COP)期間起草談判文本,並在減緩、調適及氣候融資等議題上制定共同立場。
  • 受命機制:其行動受「非洲環境部長會議」(AMCEN) 及「非洲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氣候變遷委員會」(CAHOSCC) 的政治指引。

主要訴求

  • 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要求已開發國家在氣候融資與技術轉移上承擔更多責任。
  • 推動全球調適目標 (GGA),特別是針對非洲極度脆弱的農業與糧食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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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llowance:排放配額

介紹

一種由政府在總量管制與交易 (Cap and Trade)體系中,分配給受管制企業的碳排放許可證,每單位代表允許排放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企業可買賣多餘或不足的配額,以達成總量減排目標,與透過減量專案產生的碳抵換額度 (Credit) 不同,配額主要用於強制性市場。

核心概念:

  • 來源: 政府依法設定總排放量 (Cap),將允許排放的許可證 (配額) 分配給企業。
  • 機制: 企業實際排放量低於配額可出售剩餘,高於配額需購買以補足,透過市場供需調節減碳。
  • 市場: 存在於強制性碳市場,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
  • 目的: 確保國家或地區總體溫室氣體排放量在法定總量內。

關於台灣

台灣目前尚未強制實施總量管制,但將於2026年開徵碳費,並鼓勵企業透過自主減量或購買碳權等方式管理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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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6:《巴黎協定》第6條:關於市場機制和合作減排的規定

介紹

旨在建立全球碳市場,允許國家或實體間透過自願性的國際可轉移減緩成果(ITMOs)和《巴黎協定》核證機制(PACM)等方式,合作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促進氣候行動和資金流向最有效率的項目,並確保環境完整性。

核心概念

  • 第6.2條(《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ITMOs):允許締約方(國家)之間自行協商,將一方的減排成果轉讓給另一方,以達成各自的減排目標,形成去中心化的碳權交易。
  • 第6.4條(《巴黎協定核證機制,PACM):建立一個由聯合國監督的中心化全球碳市場,接替《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用於核發和管理碳信用,鼓勵全球參與並確保碳權品質。
  • 非市場方法(NMAs):協定也涵蓋了除市場機制外的其他合作方式,如永續發展機制,以支持各國的氣候目標。

後續整合

銜接先前機制: 為《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提供一個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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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4ER: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的減量成果(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

介紹

它指的是依據《巴黎協定》第6.4條的「聯合國中央機制」所產生,可用於國家自定貢獻(NDC)履行的、經過國際認證的減碳信用額度(ITMOs),讓各國能透過市場機制來達成減排目標。

核心概念

  • 《巴黎協定》第六條 (Article 6):這是《巴黎協定》中關於國際合作以實現減排目標的關鍵條款。
  • A6.4 (Article 6.4 Mechanism):是其中一個市場機制,由聯合國監督,被視為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的後續與升級版。
  • A6.4ER (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指的是在這個機制下,透過國際合作專案(如提供資金或技術給開發中國家)所實際減少或移除的溫室氣體量所產生的碳信用額度。
  • ITMOs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這些A6.4ER 額度就是「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可以轉讓給其他國家,幫助它們完成NDC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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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7:《巴黎協定》第7條:著重適應(Adaptation)

介紹

旨在提高各國應對氣候變遷影響的能力,建立韌性並減少脆弱度,確立了「全球適應目標」(Global Goal on Adaptation, GGA),要求加強國際合作以支持調適行動。

核心目標

旨在加強適應氣候變遷的相關行動,強化全球對氣候變遷影響的韌性,減少脆弱度。

核心內容

  • 確立全球適應氣候變遷的長期目標(GGA),強調將升溫控制1.5或2之內。
  • 推動各國制定調適策略,並與減緩行動(減碳)同等重要。
  • 強調已開發國家應對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支持。

關鍵概念

為了實現「全球調適目標」(GGA),相關行動包括增強韌性、減少脆弱性,確保不會威脅糧食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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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3:《巴黎協定》第13條:強化透明度架構(ETF, 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介紹

建立一個透明度框架,要求所有締約方定期提交「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iennial Transparency Reports, BTRs)」,匯報溫室氣體排放、國家自定貢獻(NDC)執行進度、氣候衝擊與調適作為,以及國際合作等資訊,以確保各國承諾的落實與全球目標的達成。

核心內容

  • 兩年期透明度報告 (BTRs):從2024年起,除特定開發中國家外,所有締約方需每兩年提交一次。
  • 報告內容:�1.溫室氣體清冊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2.國家自定貢獻 (NDC) 執行的進度與減排行動。�3.氣候變遷的衝擊與調適措施。�4.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等國際合作情況。
  • 目的:透過一致的報告與審查機制,增加氣候行動的透明度與可信度,促使各國共同努力實現《巴黎協定》「遠低於 2°C,並努力控制在 1.5°C」的長期升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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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節約能源聯盟(Alliance to Save Energy)

介紹

一個非營利組織,致力於透過研究、教育和倡議,在全球推廣能源效率,鼓勵企業、政府和公眾將節能視為促進經濟、環境和能源安全的重要策略,其核心理念是「用更少能源做更多事」(Using less. Doing more.)。

主要工作與目標

  • 推動能源效益:向全世界推廣能源效率,讓不同領域的領導者都能利用節能來達成更健康的經濟發展、更潔淨的環境和更安全的能源。
  • 國際倡議:與英國氣候組織共同發起 EP100 倡議,鼓勵企業承諾在 25 年內將能源生產力提高一倍,或實施能源管理系統。
  • 合作與教育:與各界合作,透過研究和教育活動,提高人們對節約能源重要性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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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TR: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iennial Transparency Reports)

介紹

《巴黎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每兩年提交的報告,詳細說明其溫室氣體排放與減緩氣候變遷的行動與進展,內容涵蓋溫室氣體清冊、國家自主貢獻(NDC)執行、氣候衝擊與調適、資金技術等,旨在提升全球氣候行動的透明度與評估效果。

報告主要內容

  • 國家溫室氣體清冊:詳述各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
  • 國家自主貢獻(NDC):國家自定目標的執行與進展。
  • 氣候變遷影響與調適:國家在應對氣候衝擊與調適上的作為。
  • 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國際合作在資金、技術轉移及能力建構上的需求與支持。

提交與目的

  • 強制性:除特定國家外,所有締約方自2024年起須每兩年提交。
  • 透明度與評估:讓國際社會能公開透明地了解各國的氣候行動,並作為評估《巴黎協定》目標達成度的依據。

臺灣角色

臺灣雖非《巴黎協定》締約方,仍比照國際規範,主動編製並提交BTR,展現與國際同步的減碳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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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arbon Credit:碳權、碳信用額度

介紹

指排放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的溫室氣體所產生的可交易額度或許可證,是實現《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目標、鼓勵企業減碳的重要市場工具,可透過自身減排或購買他人減排量來實現碳抵銷。

定義

一個碳信用等於1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 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利。

核心概念

  • 市場化: 將減碳行為量化,透過市場買賣創造經濟誘因。
  • 自願市場: 企業自願性發起減排專案 (如種樹、節能) 產生碳信用,再出售給想抵銷碳足跡的企業或個人。
  • 碳抵銷 (Carbon Offset): 購買碳信用來抵銷自身無法避免的排放,以達到碳中和。

與強制性市場關聯

早期 EU ETS 曾允許部分 CER(CDM credits),設有上限(如 5–10%)。現在已全面取消。主要考量在於避免「廉價抵換」、確保境內實質減排及防止碳洩漏與品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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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bon Leakage:碳洩漏

介紹

一個國家或地區實施嚴格的碳排放政策後,高碳排的生產活動為了規避成本而轉移到碳管制較寬鬆的國家或地區,導致全球總體溫室氣體排放量未減反增,削弱了減排政策的全球效益,歐盟為此推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核心概念

  • 概念:嚴格的減碳政策(如碳稅、碳費)使A國企業成本提高,這些企業將生產外移至碳政策寬鬆的B國,或進口B國的低成本產品,造成排放從A國轉移到B國,全球排放總量不變或增加。
  • 問題:這會造成「污染避難所」(pollution haven)現象,有違全球氣候目標,也對實施嚴格政策的國家造成不公平競爭。
  • 應對方式: 歐盟設立了《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對進口的高碳排產品徵收碳關稅,以抵消碳洩漏風險。
  • 影響:台灣等出口國需要精確盤查產品碳足跡,以應對CBAM等國際政策對產業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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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介紹

一項由歐盟推動的環保關稅政策,旨在對進口至歐盟的高碳排產品(如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和氫)徵收「碳費」,以確保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生產的產品在碳成本上公平競爭,防止「碳洩漏」現象,並促使全球減碳。自2023年10月起進入過渡期,預計2026年正式實施。

主要目的

  • 防止碳洩漏:避免歐盟企業因高碳成本將生產移至碳排管制較鬆的國家,減少全球總排碳量。
  • 確保公平競爭:要求進口商購買「CBAM憑證」,補足其產品碳排成本與歐盟內部的碳價差額。
  • 促進全球減碳:鼓勵非歐盟國家採取更積極的氣候政策和減排行動。

運作方式

  • 徵收對象:初期涵蓋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氫等高碳排產品。
  • 申報義務:進口商需申報產品的碳排放數據。
  • 機制掛鉤: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碳價,要求進口商支付相應碳費。
  • 過渡與正式期:2023-2025年為過渡期(只需申報數據),2026年起進入正式期(需購買憑證)。

對台灣的影響

  • 台灣是歐盟重要貿易夥伴,輸歐的高碳排產品(如鋼鐵製品)將受CBAM影響。
  • 台灣出口商需了解產品碳含量,並配合歐盟客戶進行數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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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RC:共同但有區別責任與各別能力之原則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pective Capabilities)

介紹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 的核心概念,強調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責任,但已開發國家應承擔較大責任(歷史排放),開發中國家則根據自身能力做出貢獻。

核心概念

  • 共同責任 (Common Responsibilities):所有國家都有義務應對氣候變遷。
  • 區別責任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由於各國歷史累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已開發國家(如工業化國家)因對氣候變遷貢獻較大,應率先並承擔更重的減排責任。
  • 各別能力 (Respective Capabilities):各國在資金、技術和能力方面存在差異,應考慮各自的實際情況來採取行動。

後續整合

  • 《京都議定書》基礎:該原則為《京都議定書》中附件一國家(已開發國家)率先減排奠定基礎。
  • 氣候正義:體現了「污染者自付」的概念,要求歷史上造成最多污染的國家負起主要責任,實現氣候正義。
  • 《巴黎協定》的延續:雖然《巴黎協定》更強調所有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都需提交國家自定貢獻(NDCs),但 CBDR-RC 原則的精神仍是國際氣候談判的重要基礎,特別是在氣候資金和支持發展中國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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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潔淨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介紹

《京都議定書》下的機制,允許已開發國家資助開發中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專案,並獲得減量額度(CERs)來達成自身減排目標,用以促進國際合作、實現永續發展的碳權交易工具。

主要目的

  • 協助已開發國家: 透過在開發中國家投資減排專案,獲得可量化的減量額度(CERs),以滿足其《京都議定書》下的減量承諾。
  • 協助開發中國家: 促進其永續發展,引入資金和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實現經濟成長。

運作方式

  • 專案發起:已開發國家(或其企業)投資於開發中國家,實施減排專案(如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提升等)。
  • 減量額度核發:經獨立機構驗證,若專案確實減少了溫室氣體排放,就會產生「認證排放減量」(CERs)。
  • 碳權交易: 已開發國家可購買這些CERs,計入自身減排量。

影響

  • 全球首創的國際減排機制: 結合了氣候目標與開發中國家發展,是《京都議定書》中唯一包含開發中國家的彈性機制。
  • 促進碳市場發展: 催生了全球碳權市場,特別是在能源與林業領域。
  • 雙贏局面: 為已開發國家提供了減排選項,同時也為開發中國家帶來了資金與技術,支持其永續發展。

現況

儘管CDM在《京都議定書》時期非常活躍,隨著《巴黎協定》的推行,新的專案註冊可能受到限制或終止,整體規模相較過去已縮減,但其概念和影響對全球碳市場仍有重要意義。

後續精進

鑒於CDM機制失敗,巴黎協定用 Article 6 重新設計國際合作,採ITMO、A6.4ER等工具取代CERs。

深度閱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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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國際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介紹

  • 一個全球性的非營利組織,致力於建立全球最大的環境資訊揭露平台。
  • 透過一套標準化的問卷,鼓勵並協助企業、城市等揭露其在氣候變遷、水資源安全、森林保育等環境議題上的資訊,
  • 提供投資人、採購商、政府等利害關係人做決策參考,以推動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並建立永續經濟。

運作與目的

整合財務與非財務資訊: 促進將氣候、水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環境與社會資訊與企業的財務報告結合,從投資者角度衡量企業價值。

  • 角色:一個獨立的非營利組織,提供全球統一的環境揭露標準與評分機制。
  • 發起:由全球主要投資機構與大型企業發起,透過要求其投資或採購的企業揭露環境數據,推動企業行動。
  • 揭露內容:主要包含氣候變遷 (Climate)、水安全 (Water Security)、森林 (Forests)三大主題。
  • 核心機制:設計標準化問卷,要求受訪者報告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二、三)、氣候風險與機會、減排目標與行動等。
  • 評分:根據問卷回覆的品質與深度,給予從A (領導力)到D/F (揭露不足/未揭露)的評級。

後續整合

CDP負責收集和評分企業的環境資訊揭露(包含碳排放),而SBTi則提供科學方法協助企業設定

符合1.5°C目標的減碳路徑,兩者相輔相成,企業通過SBTi認證會對CDP評分有正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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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SB:價值報導基金會(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

介紹

  • 一個國際組織,旨在提供企業報告環境與社會資訊的框架與指南。它強調將自然資本、氣候變遷對財務的影響納入企業報告。
  • CDSB 的技術和專業知識,特別是關於氣候和自然資本的框架,已成為 ISSB 制定 IFRS S1 (通用準則) 與 S2 (氣候準則) 的重要基礎。

核心功能

  • 整合財務與非財務資訊: 促進將氣候、水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環境與社會資訊與企業的財務報告結合,從投資者角度衡量企業價值。
  • 提供實用框架: 制定了環境資訊報告框架 (Framework for reporting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information) 及其應用指南,特別是在氣候、水、生物多樣性與社會議題方面。
  • 與主流標準接軌: 確保環境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SASB、TCFD 等框架一致,便於企業實施。
  • 強調「氣候情境分析」: 要求企業評估氣候變遷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而不僅是歷史資訊。

後續整合

2022 年 ,IFRS 基金會宣布與 VRF及 CDSB 合併,整合其專業與資源,發展全球統一的永續揭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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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s:CDM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介紹

  • 《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產生的一種碳信用額,代表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 溫室氣體排放,可獲得一個CER單位,可在國際碳市場上與需要抵銷減排目標的國家或企業進行交易
  • CERs源自於已開發國家投資於開發中國家進行的減碳項目(如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提升等),這些項目需經過聯合國指定的機構嚴格核查、驗證後,由聯合國碳市場執委會簽發,是強制性減排市場中的主要交易標的。
  • 現況功能已逐漸被取代

核心功能

  • CERs源自於已開發國家投資於開發中國家進行的減碳項目(如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提升等),這些項目需經過聯合國指定的機構嚴格核查、驗證後,由聯合國碳市場執委會簽發,是強制性減排市場中的主要交易標的
  • 國際合作:促進已開發國家履行其《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承諾。
  • 碳交易:成為碳市場中買賣的商品,用於抵銷或補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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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Paris Agreement)

介紹

作為《巴黎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CMA 在每年 COP 會議期間舉行,專責監督協定落實、檢視各國減碳目標(NDC)及調適進展,以達成將全球升溫限制在 1.5℃內的目標。 

核心功能

  • 然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方大會(COP)有緊密聯繫,但兩者是獨立運作的最高機構,分別負責不同條約的治理。

組成與運作

  • 所有已加入《巴黎協定》的國家(及區域經濟整合組織,如歐盟)皆為 CMA 的成員。
  • 尚未加入《巴黎協定》但屬於 UNFCCC 的成員國,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 CMA 會議,但沒有決策權。
  • CMA 通常與年度的 COP 以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CMP)在同一期間共同舉行。

核心職責

確保各國落實減碳承諾(NDC)。

制定與修正《巴黎協定》的執行手冊與細則,例如碳交易機制(第 6.4 條)的運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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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 《京都議定書》的最高決策機構(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介紹

通常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方大會(COP)同時召開,旨在監督並推動《京都議定書》之減碳目標與執行細節。

核心功能

  • 專門負責京都議定書落實的最高權力機構。
  • 每年與 UNFCCC 的 COP 會議一同舉辦,習慣上稱為 COP/CMP。
  • 僅有簽署並批准《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才能對議案投票決策,非締約方僅能以觀察員身分出席。

目的

  • 監督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達成、審評執行情況,並通過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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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介紹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匯聚簽約國討論和決策如何應對全球氣候變遷,其重大決議如《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政策影響深遠。

核心功能

審查公約執行進度,更新行動計畫,並就氣候變遷相關的法律文件達成共識。

關鍵議題

討論溫室氣體減排、氣候適應、氣候融資、技術轉移、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等。

重要成果

COP3 (1997):通過《京都議定書》,為溫室氣體設定具體減量目標。

COP21 (2015):簽署《巴黎協定》,目標將全球升溫控制在攝氏1.5°C - 2°C。

近年發展:從制度建構轉向執行與落實,如制定《巴黎協定》的實施細則、建立全球盤點機制(Global Stocktake)。

會議形式

包含由聯合國管理的正式談判區(藍區)和各界交流活動區(綠區)。

重要性

它是全球最重要的氣候峰會之一,是國際協商和協調應對氣候變遷的主要平台。

COP的決議和協議能推動各國制定減碳政策、實現減排目標,並促進南北合作(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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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A:企業購電協議(Corporat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介紹

一種企業與再生能源開發商簽訂長期合約,直接採購綠色電能並獲取再生能源憑證(T-REC)的機制,以達成企業的減碳目標、確保綠電供應,並支持再生能源發展 。

主要形式

包括實體購電協議(Physical PPA,電力直接轉供)和虛擬購電協議(Virtual PPA,金融衍生性商品)。

目的

幫助企業滿足RE100等國際綠色目標,讓企業能穩定獲取綠電。

台灣應用

台灣多元綠電取得方式之一,與自發自用、購買綠電憑證、集中交易(未來)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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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D:歐盟《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介紹

2023 年 1 月生效的強制性法規,旨在提升企業的 ESG 透明度。它取代了舊的 NFRD 指令,強制要求大型企業及上市中小企業依據《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發布詳細的永續報告書,包含環境、社會與治理等議題,且須經第三方驗證。

生效與實施

2023年1月生效,首批企業預計於 2025 年開始發布報告(適用2024財年資料)。

適用對象

涵蓋歐盟境內約 5 萬家公司,包括符合一定條件(員工人數、年營收、資產)的大型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在歐盟有重大業務的非歐盟企業。

主要要求

採用統一的 ESRS(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標準,報告須經第三方「有限確信」認證,確保資料真實性。

與台灣關聯

若台灣企業有歐盟子公司,或與歐盟企業有頻繁業務往來(列入供應鏈),將直接面臨 ESG 數據披露的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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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NYC:紐約氣候週(Climate Week NYC)

介紹

是全球規模最大的年度氣候盛會,每年9月在紐約與聯合國大會同期舉行。由非營利組織「氣候組織 Climate Group」主辦,匯集各國政府、企業領袖及NGO,針對碳中和、再生能源與氣候行動進行交流,常被視為聯合國氣候峰會(COP)的前哨戰。

核心目標

推動全球減排行動,特別是強調「企業與地方政府」的實踐力(而不僅僅是國家層面的政治宣言)。

重點議題

聚焦 NDC 3.0(國家自定貢獻)、AI 資料中心能源轉型、碳排放產業轉型、健康、食品、自然與環境正義。

與台灣關聯

由台灣氣候行動網絡(TCAN)等 NGO 組成代表團,與國際分享台灣經驗並聚焦亞洲氣候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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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s:環境屬性憑證(Environmental Attribute Certificates)

介紹

它是一種用於證明環境效益(如電力來自再生能源)的憑證,常與碳排放計算和企業減碳策略(如達成 RE100 或 SBTi 目標)相關聯,允許企業在無法直接採購綠色建材或能源時,購買這些憑證來主張其減碳成果,但其應用方式和嚴謹性在永續界引發許多討論。

核心概念

  • 用途:追蹤和證明「再生能源」的屬性,例如每 MWh 的電力來自太陽能、風能等。
  • 應用:企業購買 EACs (如 REC, I-REC) 證明其使用再生能源,以達成如 RE100 (100% 使用再生能源) 或 SBTi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 等標準要求。
  • 運作方式: 讓企業在價值鏈中(範疇三)使用這些憑證,來宣告其已支持低碳能源的生產,彌補在某些地區無法直接採購綠電的困難。

分野

  • 碳權 (Carbon Credits): 專注於減少或移除溫室氣體排放,與再生能源憑證概念不同。
  • 爭議點: 部分人士認為過度依賴 EACs 可能導致漂綠 (greenwashing),而非直接的範疇一/二/三減排,SBTi 等機構正努力制定更嚴格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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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100:能源生產力 100 (Energy Productivity 100)

介紹

由國際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與節約能源聯盟(Alliance to Save Energy)發起的全球倡議,鼓勵企業在特定期限內將能源生產力(經濟產出/能源消耗)提升一倍,或實施智慧能源管理系統,以更少能源創造更多價值,達成減碳與永續發展目標。

主要承諾目標

加入 EP100 的企業需在以下至少一個目標中做出承諾::

  • 能源生產力倍增:承諾在 25 年內將全球的能源生產力提升 100%(即翻倍),基準年不得早於 2005 年。
  • 實施能源管理系統:承諾在 10 年內建立智慧能源管理系統(如 ISO 50001),以提高能源效率。
  • 淨零碳建築:承諾在 2030 年前,擁有、使用或開發達到淨零碳排放的建築物。

核心理念

  • 聰明用能:鼓勵企業透過技術與管理創新,用更少的能源產生更多的經濟產出。
  • 降低成本:提高能源效率直接節省財務成本。
  • 加速轉型:協助企業應對氣候變遷,邁向低碳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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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設計、採購、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

介紹

承包商負責整個工程的設計、設備採購與施工,提供一站式服務,讓業主能直接運營,常見於能源、基礎建設專案。

主要內容

E (Engineering - 設計):負責整個工程的技術設計、詳細設計、圖紙繪製等。

P (Procurement - 採購):負責所有建築材料、設備和機械的採購、運輸與管理。

C (Construction - 施工):負責現場的土建、安裝、調試及試運行。

核心價值

  • 整合性:將設計、採購、施工三部分整合由一家總承包商負責。
  • 一站式:為業主提供全生命週期的解決方案。
  • 全責制:承包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工期負全責。
  • 適用性:廣泛應用於能源、基礎設施、製造業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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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O:能源服務業(Energy Service Company)

介紹

主要提供能源效率改善的全面性服務,透過能源診斷、節能工程設計與施工,並常以「節能績效保證」模式,利用節省的能源費用來分期償還改善成本,幫助客戶(如工廠、學校、大樓)降低能源開銷與碳排放,實現三贏局面(用戶、ESCO業者、金融機構)。

主要服務內容

  • 能源診斷與評估:對客戶的能源使用系統(照明、空調、生產設備等)進行分析,找出可改善處。
  • 節能方案設計:提出客製化、符合成本效益的節能改造方案 (ECMs)。
  • 工程執行與監造:負責節能設備的安裝、施工與管理。
  • 資金與效益保證:常提供經費協助或保證節能效益,讓客戶無需預先投入大筆資金。
  • 量測與驗證:建立機制以驗證節能效益。

關鍵特色

  • 節能績效保證 (Performance Contracting):這是最典型的商業模式,以節省的能源費用來支付改善費用。
  • 全方位服務:提供從診斷到驗收一站式服務。
  • 促進永續發展:協助企業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符合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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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

介紹

  • 評估企業永續經營與長期價值的關鍵指標,涵蓋企業對環境的影響(E)、對社會責任的履行(S)以及內部治理的健全(G)三大面向。
  • 這套標準最初由聯合國提出,旨在讓企業在追求財務利益的同時,也重視環境保護、勞工權益、社區參與及透明透明的治理,成為投資人評估企業競爭力與風險的重要依據。

重要性

投資決策:投資人將ESG評分視為企業是否具有長期競爭力與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

企業價值:ESG表現好的企業通常能吸引更多投資,提升股東價值。

法規趨勢:全球越來越多國家要求企業揭露ESG相關資訊,以符合永續發展潮流。

後續整合

GRI引用ESG建構GRI準則,實現 ESG 資訊揭露的具體標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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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強化透明度架構(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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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下一個核心機制,旨在建立各締約國之間(特別是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氣候行動與支持措施的互信,透過定期、透明的報告(例如兩年一度的國家自訂貢獻透明度報告,BTR)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減碳進展、氣候變遷影響與調適策略等資訊,以確保全球減碳目標的實現。

主要內容

  • 建立互信:讓各國清楚了解其他國家的氣候行動與貢獻,促進合作。
  • 促進實施:確保各國兌現《巴黎協定》的承諾,特別是國家自訂貢獻(NDC)。
  • 資訊公開:要求各國提交國家清冊報告(NIR)、減排目標與進展、氣候衝擊與調適、財務與技術能力等資訊。
  • 靈活設計:考慮到各國能力差異,框架內建有彈性,稱為「增強透明度架構」(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ETF)。
  • 雙年報告(BTR):各國需每兩年提交一次報告,作為評估與改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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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碳排放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cap and trade)

介紹

一種基於「總量管制與交易 (Cap and Trade)」原則的氣候政策工具,由政府設定溫室氣體排放總上限,並分配許可證(配額)給受管制的企業,讓企業間可交易剩餘或不足的配額,形成市場價格,以「污染者付費」方式激勵企業減少排放,如歐盟的 EU ETS。

主要運作機制

  • 設定總量上限 (Cap):主管機關決定一個部門(如發電、工業、航空等)的總排放量上限,且隨時間推移逐漸降低。
  • 分配配額:將有限的排放許可證(配額)分配給受管制的企業(可免費分配或拍賣)。
  • 交易配額:�排放量少於配額的企業,可將多餘配額賣給市場。�排放量超過配額的企業,需向市場購買配額以符合規定。
  • 價格形成:碳配額的價格由市場供需決定。
  • 目的:以最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並產生收入投資氣候行動與能源轉型。

主要案例

  •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全球第一個、規模最大的 ETS,自2005年起實施,涵蓋電力、能源密集型工業及航空等。
  • 其他:韓國、紐西蘭等國家也設有 ETS。
  • 台灣也正規劃試行本土 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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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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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歐洲多國共同建立的政治、經濟及司法的區域性超主權實體。依據1993年《馬斯垂克條約》成立,現有27個成員國,核心成員包括德國與法國,致力於成員國間的單一市場、貨幣政策及外交合作,總部設於比利時布魯塞爾。

核心介紹

性質為超主權實體、邦聯制國際組織。

歷史源自1951年煤鋼共同體,1993年正式成立,目前依《里斯本條約》運作。

成員與語言方面,共27個成員國,24種官方語言。

經濟上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

核心機構包含 歐洲聯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洲議會、歐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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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B: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介紹

  • 金融穩定論壇(FSF)演變而來,2009年G20峰會決定將其成員擴展至所有G20國家,提升全球金融治理的代表性。負責協調全球金融監管,旨在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 成員包括各國央行、財政部及金融監管機構。
  • 它監測全球金融體系,提出政策建議,並推動全球金融標準的實施,以應對金融風險和危機。

核心功能

  • 監測與協調:監測全球金融體系,並協調各國財政機構與國際標準制定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政策。
  • 政策制定:提出增強市場韌性的監管、監督政策及金融行業標準。
  • 推動一致性:倡導在各行業和轄區一致地實施這些政策,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 領域:關注領域包括監管改革、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氣候風險、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

下設組織

2015年,成立TCFD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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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WG:在地社區與原住民族平台促進工作組(Facilitative Working Group of the LCIPP)

介紹

  • 是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下的一個常設機構,成立於 2018 年(COP 24)。
  • 其主要職責是推動「在地社區與原住民族平台」(LCIPP)的運作,確保原住民與在地社區的聲音與知識能融入全球氣候行動。
  • 每年舉行兩次會議,成員由原住民族代表與締約國代表各半組成。

核心功能

  • 知識傳承與保護 (Knowledge):推動交流:促進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在地知識系統的分享與交流,以應對氣候變遷;強化與保存:在獲得持有者「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前提下,加強、保護並保存這些傳統技術與實踐。
  • 參與能力建設(Capacity for Engagement):賦權原住民:提升原住民與在地社區參與 UNFCCC 過程(如《巴黎協定》執行)的能力;引導締約國:同時提升各國政府(締約方)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能力,使他們能更有效地與原住民協作。
  • 氣候政策與行動的整合 (Climate Change Policies and Actions):多元知識整合:在制定國際與國家氣候政策時,推動將多元的知識系統與創新實踐納入考量;權益維護:確保所有的氣候行動、計畫與政策,都能在尊重且促進原住民與在地社區權利與利益的方式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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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

介紹

一套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共同發起,為企業、政府及其他組織提供國際公認的溫室氣體(GHG)核算與報告標準與工具。其核心目標是幫助組織量化、管理和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是全球碳盤查與永續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

主要內容

  • 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指引企業盤查和報告範疇 1(直接排放)、範疇 2(能源間接排放)和範疇 3(其他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
  • 產品與供應鏈標準 (Product and Supply Chain Standard):關注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

重要性

  • 國際主流標準:被全球企業、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廣泛採納,是制定碳排放數據和永續發展策略的基礎。
  • 輔助減排:幫助組織識別排放源,制定有效的減排策略,並支持達成淨零目標。
  • 與其他標準互補:與 ISO 14064 國際標準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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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old Standard:黃金標準(The Gold Standard for the Global Goals)

介紹

一個國際上領先的自願性碳標準,由世界自然基金會 (WWF) 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共同發起,旨在確保通過嚴格標準驗證的碳信用 (Carbon Credits) 能同時支持多項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s),而不僅是減少碳排放,同時也強調項目對當地社區和環境的正面效益,是全球企業追求碳中和與永續發展的重要認證。 。

核心概念

目標: 提供高品質的碳信用,支持氣候行動與永續發展,超越單純的碳減排。

嚴格標準: 要求參與項目至少滿足三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 (SDGs),確保環境與社會效益。

項目範圍: 涵蓋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林業、農業、廢棄物處理等。

認可度: 簽發的碳信用(GS-VERs)被國際碳市場和多國碳稅機制(如CORSIA)認可。

重要性

  • 自願碳市場: 企業可購買黃金標準認證的碳信用來抵消自身碳足跡,實現碳中和。
  • 品質與公信力: GS被視為頂級碳權標準之一,其高標準確保了碳信用(碳權)的環境完整性和社會影響力。
  • 市場交易: 這些碳信用(GS Ver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VERs)可透過黄金标准登記系統交易或在交易所(如CTX)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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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 tariff:再生能源費率方案(Renewable Energy Tariff/Program)

或綠色電價(Green Electricity Tariff)

介紹

指電力公司提供的一種選項,讓用戶(家庭或企業)能選擇支付較高的費用,以確保其使用的電力來自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目的是支持綠色能源發展,並提供一個直接參與綠色電力消費的管道。

主要概念

  • 運作方式:用戶支付的額外費用(綠色電價)會被用於購買再生能源電力或再生能源憑證(RECs),確保這部分電力是「綠」的。
  • 名稱差異:不同國家或地區可能稱之為 再生能源費率方案、綠電方案、再生能源費率方案等。
  • 對用戶的好處:提供一個簡便的管道,讓不直接購買綠電的用戶也能支持環境永續,並獲得環境效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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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介紹

  • 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制定並提供全球最廣泛使用的永續性報告標準 (GRI Standards, GRI準則)
  • 協助企業、政府等組織透明地揭露其在經濟、環境、社會方面的非財務績效與影響,促進利害關係人理解組織的永續表現,內容涵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 (ESG) 議題。

核心功能

幫助組織了解、傳達並管理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的衝擊,提升透明度與責任感。

  • 通用準則 (Universal Standards):基礎部分,所有組織都需遵循。
  • 行業準則 (Sector Standards):特定行業的詳細指南。
  • 主題準則 (Topic Standards):關於特定議題的深入報告要求。

自 2016 年推出並於 2023 年實施的 GRI準則2021,是目前最新版本,強化了人權與盡職調查等揭露,使報告更具實質性和品質。

影響力

是全球企業編制永續報告書 (ESG 報告書) 的主要框架,被全球許多大型企業和政府採用。

GRI報告與ESG關係

  • ESG 是永續發展的範疇,而 GRI 準則則是實現 ESG 資訊揭露的具體標準和方法
  • 企業常整合 GRI 準則與聯合國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 (SDGs) 進行報告,以展示其在全球永續發展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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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A:全球調適目標(Global Goal on Adaptation)

介紹

源自《巴黎協定》,旨在提升全球適應氣候變遷的能力、強化韌性及減少脆弱性。2023年 COP28 確立了「阿聯酋全球氣候韌性框架」(UAE Framework for Global Climate Resilience),設定了涵蓋水、糧食、健康、生態系、基礎設施等 11 項具體目標,並致力在 2025 年 COP30 確立可量化的指標。

起源

2015 年《巴黎協定》第七條確立,與減碳並重。

目標

  • 提升調適能力: 強化各國應對氣候影響的韌性。
  • 減少脆弱性: 降低氣候變遷對人類與生態系統的衝擊。
  • 協助落實: 提供技術、資金與能力建構,特別是脆弱國家。

最新進展 (UAE Framework)

涵蓋 7 大主題目標(水資源、糧食農業、健康、生態系統、基礎設施、貧窮生計、文化遺產)及 4 大調適循環目標(風險評估、規劃、執行、監測)。

COP30 關鍵任務

制定「貝倫調適指標」(Belém Adaptation Indicators),將概念化為 59 個可衡、可追蹤的具體指標,用以衡量全球調適進展。

挑戰

調適資金(Adaptation Finance)缺口巨大,需加倍投入以達成 2035 年將調適金融提高三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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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ST: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

介紹

《巴黎協定》中建立的定期機制,旨在評估全球在實現協定目標(如將升溫控制在1.5°C內)方面的集體進展,並找出減緩氣候變遷的差距,以促使各國更新並加強其國家自主貢獻(NDC)。首次全球盤點於 2021-2023 年進行,結果顯示全球行動遠不足以達成目標。

核心目的

  • 定期評估《巴黎協定》的實施狀況。
  • 評估實現《巴黎協定》最終目標(如控制升溫在 1.5°C)的集體進展和差距。
  • 為各國提供資訊,以更新和加強其減碳承諾 (NDC)。

評估面相

  • 減緩 (Mitigation):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
  • 調適 (Adaptation): 應對氣候變遷影響的適應能力。
  • 實施手段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包含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支持手段。
  • 損失與損害 (Loss and Damage): 也被納入考量範圍。

首次全球盤點的結果 (2023)

  • 嚴峻呼籲: 盤點報告指出,全球排放量與《巴黎協定》的減排路徑不符,守住1.5℃目標的機會迅速流失。
  • 行動不足: 各國目前的承諾(NDCs)不足以達成目標。
  • 急需加速: 需要各部門(能源、林業等)的轉型,並大幅增加再生能源、減少化石燃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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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7+China:77國集團和中國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介紹

1964 年由 77 個開發中國家在日內瓦成立,旨在促進開發中國家的共同經濟利益。是聯合國體系中規模最大的開發中國家政府間組織,在國際氣候談判(如 COP 大會)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中國並非 G77 的正式成員,但自 1990 年代起,雙方建立「G77+中國」機制,在重大國際議題(特別是氣候變遷)上共同協調、聯合發聲。儘管名稱保留「77」,目前成員國已增加至 134 個,涵蓋全球約 80% 的人口。

核心目標

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架構下,它是開發中國家(南方世界)最主要的談判集團

  • 維護氣候公平: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 原則,強調已開發國家應承擔歷史排放責任。
  • 爭取氣候融資:強烈要求已開發國家落實每年 1,000 億美元(及未來更高金額)的資金承諾,用於協助窮國進行減緩與調適。
  • 推動損失與損害賠償:該集團是推動建立「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 的核心力量,以補償受氣候災害衝擊最深國家。
  • 技術轉移與能力建設:主張已開發國家應無償或以優惠條件轉移綠能技術,協助開發中國家轉型。

運作方式

  • 輪值主席:主席國每年由非洲、亞洲、拉美及加勒比地區輪流擔任。
  • 協調會議:在每次 COP 大會正式談判前,集團內部會先舉行協調會議,以消弭成員間(如石油出口國與小島嶼國家)的分歧,達成統一的談判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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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LS:高階會議 (High-Level Se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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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締約方大會(如 COP 29、COP 30)中最受矚目的核心議程,於COP大會期間,各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環境部長正式出席並發表聲明的特定時段。

核心目的

  • 政治宣示:各國領導人在 HLS 階段發表「國家聲明」(National Statements),宣示其國家的減碳承諾、氣候適應計畫及對《巴黎協定》的支持。
  • 決策推動:當技術層級的談判陷入僵局時,HLS 階段的部長級磋商(Ministerial Consultations)具有政治影響力,能協調爭議點並推動最終共識的達成。
  • 國際關注:此階段通常伴隨高度的媒體關注,是全球氣候政策從技術討論轉向政治決策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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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介紹

  • IFRS基金會下設全球制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獨立機構。
  • 其目標是建立全球統一、高品質的會計準則,促進全球財務報表的可比性與透明度,讓投資人更容易做出決策。
  • 前身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 2001 年改制,發布的準則涵蓋財務報表編製、永續資訊揭露等,並已發展出針對中小企業的特別準則(IFRS for SMEs)。

核心功能

  • 制定會計準則: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取代了過去的國際會計準則(IAS),涵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等。
  • 促進全球調和:致力於建立全球統一的財務報告語言,減少不同國家間會計處理的差異。
  • 關注不同企業需求:除了通用準則,也為中小企業設計了精簡版的 IFRS for SMEs,以滿足不同規模企業的報告需求。
  • 與永續準則連結:與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合作,將財務報導與永續性資訊連結,為企業提供整體報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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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

介紹

一種企業內部管理工具,透過為碳排放設定價格(如影子碳價或內部碳費),將碳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以引導投資與決策朝向低碳化發展,幫助企業管理碳風險、掌握減碳機會並符合未來碳有價時代的趨勢。

核心功能

  • 目的: 預估未來碳稅、碳交易的財務影響,並驅動內部減碳,支持低碳投資。
  • 主要形式:�1.影子碳價 (Shadow Price): 在內部投資決策中加入一個象徵性的碳成本,用於評估專案的環境效益,不涉及實際收費。�2.內部碳費 (Internal Fee): 實際向排放單位徵收費用,將費用用於低碳創新或投資。
  • 核心效益:�1.將碳排放的潛在成本轉為財務考量。�2.引導資源分配,提升低碳方案的競爭力。�3.強化減碳誘因,促使各部門行動。
  • 應用案例: 許多國際企業(如台達電)及台灣電子業已導入,作為邁向淨零的關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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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介紹

  • 一套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制定的全球通用會計準則。
  • 旨在提供一個統一的財務報告框架,讓企業能以更具可比性、透明度的方式編制財務報表,這有助於降低國際間的資訊不對稱,並促進全球資本市場的流通與投資人決策。
  • IFRS以原則為基礎(Principle-based),允許運用專業判斷,並包含IASB及前身IASC所發布的準則與解釋。

核心功能

  • 全球一致性:提供全球一致的會計語言,提高跨國企業財務報表的可比較性。
  • 透明度:增加財務資訊的透明度,幫助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 原則導向:主要採「原則基礎」制定,而非像美規(US GAAP)那樣過於細節化,強調專業判斷。
  • 國際接軌:已有超過115個國家要求或允許採用,台灣也已強制上市櫃公司採用。

主要組成

  • IFRSs:由IA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解釋。
  • IASs:由其前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
  • IFRICs/SICs:相關的解釋公告。
  • IFRS for SMEs:針對中小企業的簡化版本。
  • IFRS S1/S2: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的永續資訊揭露準則,旨在補充財務資訊。

後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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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S1&S2: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介紹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內容: 提供一套核心框架,要求企業識別並揭露所有可能影響企業發展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

重點: 強調與財務報表的連結性,確保資訊具備可比性,內容涵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內容: 專注於氣候變遷的相關揭露,要求披露物理風險(如洪水)及轉型風險(如碳稅)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重點: 涵蓋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二、三)及氣候情境分析。

關鍵重點與影響

  • 接軌財報: 永續資訊不再只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而是要求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布的「財務資訊」。
  • 架構一致: 皆依循四個核心支柱: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
  • 適用範圍: 臺灣上市櫃公司分階段適用,以「股東會年報」方式揭露。
  • 「氣候先行」: 允許企業在首兩年僅揭露氣候相關議題(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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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Foundation: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

介紹

  • 一個非營利組織,總部設置於倫敦。
  • 其使命是建立全球一致、高品質的財務報告(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和永續揭露(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準則,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負責制定,以提高全球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可比較性,促進投資者決策,服務公共利益。
  • 該基金會是全球財務與非財務資訊標準的制定者。

核心功能

  • 財務報導標準:由IASB制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提供透明、可問責的財務報告框架。
  • 永續揭露標準:成立ISSB,制定IFRS S1 and S2(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一般規定及氣候相關揭露),整合永續資訊與財務報告,滿足投資者需求。

後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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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RC:國際整合報告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

介紹

一個全球性聯盟,旨在推動企業採用『整合性報告書』(Integrated Reporting, IR),這是一種結合財務與非財務資訊的報告框架,幫助企業在短期、中期和長期有效地創造價值,並讓投資人更全面了解企業的價值創造能力與永續發展狀況。它透過提供原則性的指導(《整合性報告框架》),鼓勵企業將整合性思考融入決策,提供整合性思考框架:建立一個連貫的報告架構,將企業的策略、治理、績效與前景連結,展示如何利用不同資本(財務、製造、智力、人力、社會與關係、自然)創造價值。

核心功能

  • 提升資本效率:使資金提供者(投資人)能更有效率地評估企業,將資本配置到能創造長期價值、實現永續發展的企業。
  • 改變報告方式:將企業報告從被動回應轉為策略行動,整合財務與非財務資訊,向利害關係人完整溝通企業的價值創造故事。

後續整合

2021年與SASB合併,成立「價值報告基金會」,以簡化ESG資訊揭露,促進更佳的資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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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介紹

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WMO)和環境規劃署(UNEP)下屬的國際科學組織,負責評估氣候變遷的科學資訊,為決策者提供客觀、權威的報告,以應對氣候變遷的影響。

核心功能

  • 評估報告:每隔5-7年發布一次評估報告(例如第五次、第六次評估報告),分析氣候變遷的科學現況。
  • 特別報告:應政策需求,發布如《全球升溫1.5°C特別報告》等,提供特定議題的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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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64:溫室氣體系列標準

介紹

一組國際標準,旨在提供量化、監測、報告與查證組織與專案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的全球一致性規範與指引,主要包含三部分:ISO 14064-1 (組織層級)、ISO 14064-2 (專案層級) 和 ISO 14064-3 (查證與確證)。它協助企業系統化管理碳排放、設定減碳目標,並提升永續發展能力。

標準

  • ISO 14064-1: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化及報告之規範與指引
  • 針對企業、機構等組織,教導如何盤查、量化、監督並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
  • 是企業最常使用的碳盤查標準。
  • ISO 14064-2:專案層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之量化、監督及報告之規範與指引
  • 針對特定減碳專案(如再生能源、節能計畫),提供量化與報告減量成效的框架。
  • ISO 14064-3:溫室氣體聲明之查證與確證之規範與指引
  • 針對溫室氣體盤查結果或聲明,提供第三方查證與確證的準則,確保資訊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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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64-1:溫室氣體-第1部分: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化及報告之規範與指引

介紹

企業用來盤查自身營運碳排放(類別一至六)、制定減碳目標並撰寫標準化報告的國際核心標準。

關鍵介紹

  • 目的: 幫助企業有系統地計算、報告及管理組織內部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
  • 版本: 目前普遍適用 2018 年版本(ISO 14064-1:2018),強調重大性原則,擴大了對間接排放(範疇三/類別三至六)的規定。
  • 內容: 定義了排放源(SSR:源、匯、儲存庫)、邊界劃定、排放計算及報告書編撰。
  • 適用對象: 任何尋求組織碳排放透明化、符合法規要求(如上市櫃公司)或買主減碳要求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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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64-3:溫室氣體—第三部:溫室氣體聲明之查證與確證附指引之規範

介紹

此國際標準適用於第三方查證機構,依據查證/確證規範對企業的溫室氣體盤查報告進行具體檢驗,提升碳數據的準確性、一致性與可信度。

關鍵介紹

  • 查證(Verification)與確證(Validation): 對過去已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查證」;對未來的減量專案進行「確證」。
  • 關鍵流程: 包含風險評估、計畫、執行、報告及後續措施,確保數據不偏不倚。
  • 應用場景: 查驗組織溫室氣體盤查(ISO 14064-1)或專案減量(ISO 14064-2)的成效。
  • 主要目的: 透過第三方的專業審查,為企業排放清冊提供公信力,減低環境資訊揭露的風險。
  • 與 ISO 14064-1 (盤查) 和 14064-2 (專案) 組合使用,是建立完整碳管理系統的最後驗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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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65:環境標誌與宣告-第三類環境宣告

介紹

是一種基於產品生命週期評估(LCA)的國際標準,要求企業透過第三方驗證,定量、透明地揭露產品從原料、製造到廢棄的環境衝擊資訊。屬於 ISO 14020 系列的「第三類環境標籤」(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 EPD)

關鍵介紹

  • 核心理念:「產品生命週期」觀點,針對產品從搖籃到墳墓(或搖籃到大門)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化數據分析。
  • 資訊內容:包括碳足跡、能源消耗、原料利用、污染排放等量化數據,且具備可比較性。
  • 應用場景:廣泛應用於綠色採購、LEED 綠建築認證、提升品牌綠色價值。
  • 主要目的: 透過第三方的專業審查,為企業排放清冊提供公信力,減低環境資訊揭露的風險。
  • ISO 14025 產出的 EPD 報告,是企業在綠色潮流下,用數據證明產品環境友善程度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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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68-1:2023氣候變遷管理—向淨零過渡—第 1 部分:碳中和

介紹

一項於2023年底發布的國際標準,旨在為組織、產品及服務提供標準化的碳中和執行框架,取代舊有的 PAS 2060。該標準強調「先減排、後抵換」的原則,要求制定具體減量計畫、逐年進行第三方查證,並明確規範碳權使用,能有效降低企業漂綠風險,與國際 淨零排放 目標接軌。

關鍵介紹

  • 定義與目標:碳中和指在特定範疇內,溫室氣體排放量與人為移除量達平衡,對環境無淨增加。
  • 「先減後抵」原則:核心精神為優先進行自身減量與增匯,殘餘排放才可使用碳權抵換。
  • 範疇涵蓋:涵蓋範疇 1、2 及範疇 3 的溫室氣體排放。
  • 嚴格的查證要求:要求每個報告期都需要第 3 方進行查證 (Verification),提高透明度與可信度。
  • 與 PAS 2060 的差異:ISO 14068-1 不允許僅在「承諾」階段就宣告碳中和,必須在「實現」後才可驗證,要求更為嚴謹。

關鍵步驟

  • 界定範疇與盤查:明確碳中和的主體(組織或產品)與邊界,運用 ISO 14064-1 或 ISO 14067 計算碳排放。
  • 制定管理計畫:規劃基於科學的減量路徑、具體目標與行動。
  • 內部減量:優先採行技術或管理手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 碳抵換(Carbon Offset):對無法避免的殘餘排放,購買高品質、具備「額外性」與「永久性」的碳權進行抵消。
  • 第三方查證:依據 ISO 14064-3 進行第三方查證,取得國際認可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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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50001:能源管理系統-要求及使用指引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介紹

一套國際標準,旨在協助組織建立、實施、維持和改善能源管理系統(EMS),以系統性地提高能源績效(包括能源效率、使用與消耗),進而節省成本並減少環境影響。

核心目的

  • 系統化管理:透過PDCA(計畫、執行、檢查、行動)循環,建立持續改善的能源管理機制。
  • 提升能源績效:找到能源浪費點,設定目標,並透過數據監控來優化能源使用。
  • 節能減碳:降低能源成本和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友善。

關鍵特性

  • 國際通用:適用於任何類型、規模的組織。
  • 高相容性:與ISO 9001(品質管理)及ISO 14001(環境管理)標準架構相容,易於整合。
  • 可驗證:組織可以通過第三方認證,證明其能源管理系統符合國際標準。

主要包含的元素

  • 能源審查、能源基線、能源績效指標。
  • 能源政策、管理代表的職責。
  • 能源管理小組的建立與運作。
  • 能源相關法規要求與利害關係人的考量。
  • 內部稽核與管理階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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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A5000:國際永續確信準則 5000—永續確信案件的一般規定

介紹

由國際審計與鑑證準則理事會 (IAASB) 於2024年發布,旨在為全球企業提供一個統一的框架,用於對可持續發展資訊進行獨立的品質保證(確信),以提高資訊的可靠性,並準備應對全球日益嚴格的ESG強制性披露要求。

內容與目的

  • 全球統一標準:提供適用於所有類型可持續發展資訊(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的通用框架。
  • 提高信任:透過獨立的確信意見,增強投資者和利害關係者對企業永續報告品質的信心。
  • 涵蓋全過程:規範從確信案件的接受、執行到最終報告的完整流程。
  • 適用範圍:適用於強制或自願的永續資訊確信案件,包括依 ISSB準則 (IFRS S1/S2) 編製的資訊。
  • 獨立性與道德:要求遵循嚴格的職業道德和品質管理準則。

重要性

  • 迎合監管趨勢:跟上歐盟 CSRD 等強制性確信要求的全球趨勢。
  • 與其他準則接軌:取代舊的 < ISAE 3000 (修訂版) 與 ISAE 3410,成為永續確信的基準準則。
  • 生效日期:將於2026年12月15日起生效,鼓勵提早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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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B: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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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基金會下設機構,2021年11月在COP26會議上宣布成立。

旨在為全球資本市場建立一套通用、高品質的永續性資訊揭露標準,以滿足投資者對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相關資訊的需求。

核心功能

  • 整合現有主流的永續框架,建立一致的全球標準,取代過去分散的ESG揭露框架。
  • 已經發布的包括 S1(一般性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要求)和 S2(氣候相關揭露要求)。

後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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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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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下的一種溫室氣體減量機制,允許已開發國家之間透過合作投資減排項目,來獲得可轉讓的排放減量單位(ERUs),以協助各自達成減排目標。

主要內容

  • 機制定義:一個附件一國家(已開發國家)出資或提供技術,與另一個附件一國家合作,共同實施減排或增強碳匯的項目。
  • 產生單位:該項目產生的減排量被稱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
  • 目的:使參與國能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同時促進技術和資金在已開發國家間的流動。
  • 與 CDM 區別: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不同,JI 僅限於已開發國家(附件一國家)之間的合作,而 CDM 則涉及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非附件一國家)的合作。

核心精神:透過建立碳商品和碳交易體系,實現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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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 Transition: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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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邁向低碳、淨零排放(Net-Zero)的經濟與社會轉型過程中,以「不遺落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為核心原則。它確保勞工、脆弱群體與社區的權益受到保護,透過社會對話、技能培訓與政策補償,讓高碳排產業的轉型過程兼具包容性、公平與正義。

核心目標

確保能源和產業轉型過程中,兼顧公平、包容與社會參與。

涵蓋範圍

包容性社會對話、勞工再培訓、在地經濟轉型、弱勢族群的支援。

台灣政策

已納入《氣候變遷法》及「淨零關鍵戰略」中

相關術語

  • 公正轉型機制 (Just Transition Mechanism, JTM): 如歐盟推出的支持轉型地區之政策工具。
  • 公正能源轉型夥伴關係 (Just Energy Transition Partnership, JETP): 已開發國家協助發展中國家進行低碳轉型的金融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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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to Protocol:京都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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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簽訂、2005年1月生效,目標是要求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第一承諾期,將六種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相較於1990年水平平均減少5.2%。

  • 首創「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承擔主要減排義務,同時引入了排放交易(ET)、聯合履行(JI)和潔淨發展機制(CDM)三大彈性機制,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達成全球減排目標,為後續《巴黎協定》等全球氣候治理奠定基礎。

核心功能

  • 法律約束力:與《公約》不同,《京都議定書》對附件一(工業化國家)設定了具體、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
  • 減排目標:要求附件一國家在2008-2012年期間,溫室氣體排放量平均減少5.2% (1990年基準)。
  • 建立彈性機制:ET、JI、CDM
  • 全球首份量化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國際協議,將氣候變遷問題具體化,推動了全球碳市場和低碳技術發展。

後續整合

《京都議定書》之後,由《巴黎協定》接棒,成為全球氣候治理的主導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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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A:生命週期評估(Life Cycle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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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系統性方法,用來評估產品或服務在整個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的「多面向環境衝擊」。不只看碳,而是「整體環境影響」。

評估的環境衝擊類型(舉例)

氣候變遷(碳排)、能源使用、水資源消耗、酸化作用、優養化、生態毒性、資源耗竭

生命週期階段

原料、開採、製造、運輸、使用、廢棄/回收。

對應國際標準

ISO 14040、ISO 14044

典型用途

  • EPD(環境產品宣告)
  • 建築與工程評估
  • 政策環境影響分析
  • 產品生態設計(Eco-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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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Cs:最低度開發國家集團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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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由聯合國認定的 40 多個國家組成的集團,這些國家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人類發展指數(HDI)上處於全球最低水平

在氣候會議中的角色

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的談判中,LDCs 作為一個統一的談判集團運作,其核心特性與訴求包括:

  • 極高的脆弱性:LDCs 成員國受氣候變遷影響最為嚴重,但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僅佔全球約 1.1%,面臨顯著的氣候不公。
  • 1.5°C 目標:強烈要求全球升溫必須限制在 1.5°C 以內,以確保其國家生存。
  • 資金與技術: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充足的氣候調適資金(Adaptation Finance)及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賠償。
  • 能力建設:爭取技術援助以協助其實施國家調適計畫(NAPs)。

專門支援機制

  • LDCF (最低度開發國家基金):專門資助這些國家應對氣候衝擊的基金。
  • LEG (LDC 專家小組):為成員國提供制定氣候政策與計畫的技術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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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S:長期低排放發展策略(Long-term low-emissi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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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巴黎協定》第4條第19項,各締約國規劃的2050年以前長期減碳路徑,旨在落實溫升控制在 1.5以內的淨零排放目標。該策略強調跨部門合作,包括能源、產業、生活轉型及政策法制。

 

目標

規劃長期的低碳發展,通常以 2050 年為基準,達成淨零排放。

核心內容

涵蓋整體經濟的減碳途徑、相關資金需求與政策規劃。

台灣行動

台灣依循此框架,於2022年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結合四大轉型策略(能源、產業、生活、社會)與十二項關鍵戰略,並於2025年公布新的NDC目標。

法源

《巴黎協定》要求各國依據國情,基於「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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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igation:減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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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採取行動以降低有害事件(如氣候變遷、風險、災害)的嚴重性、不愉快程度或損害程度。在環境議題中,通常指「氣候變化緩解」(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透過減少碳排放、發展可再生能源、增加碳匯等方式減輕氣候危機。

應用領域

環境與氣候: 如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碳捕捉與封存) 減少電廠碳排放。

資安與風險管理: 如應用程式審查 (App Vetting)、安全更新等風險減緩措施。

目標

減輕災害帶來的「損失和損害」 (Loss and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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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V:監測、報告與驗證(Monitoring ,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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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監測(Monitoring)、報告(Reporting)、驗證(Verification)」機制,為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推動的碳管理核心。強制特定規模以上製造業、發電業等盤查並登錄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量,確保數據準確性以因應碳費制度。

核心功能

  • 目的:確保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真實性、透明度與可信度,並依此制定減量策略。
  • 核心內容�監測 (M):企業需追蹤、紀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報告 (R):定期依規範產出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驗證 (V):通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確信數據,符合如 ISO 14064 等國際標準。

台灣公告對象

包含發電業、鋼鐵業、水泥業、半導體業等,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企業,依規定需在每年 4 月底前登錄前一年度數據。

數位化趨勢 (dMRV):利用數位技術自動化收集數據,減少誤差並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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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GHG Inventory: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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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要求,定期統計國家境內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的報告,旨在瞭解排放趨勢、制定氣候政策並履行國際義務,通常依據「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 方法學編製。

核心概念

  • 定義:系統性地盤點一個國家在特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年)源自能源、工業製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
  • 目的:�1.追蹤趨勢: 評估國家減碳進展。政策制定: 提供決策者數據支持,以制定相應的氣候變化因應對策。2.國際義務: 遵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或《巴黎協定》,向國際社會提交透明的報告。�3.編製標準: 遵循 IPCC 制定之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導方針 (如 2006 IPCC Guidelines)。

台灣作為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每年會發布「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Report),詳實記錄溫室氣體的排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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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C: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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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下各國為實現全球氣候目標而承諾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行動計畫,內容涵蓋減排目標、具體政策與調適措施,並要求各國每五年提交並更新,以期逐步提升減碳企圖心。

核心概念

  • 《巴黎協定》下的要求: 締約方需提交自己的 NDC,以達成全球升溫控制在 2°C 以內,並努力朝 1.5°C 努力的長期目標。
  • 自主性與義務: 雖然是「國家自定」,但具有國際約束力,各國需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報告並定期更新。
  • 內容涵蓋: 不僅有減量目標(如減少多少百分比的排放),還包括再生能源、淘汰燃煤等具體減碳行動及氣候適應措施。
  • 台灣的 NDC: 台灣也積極參與,提出 2030 年的減碳目標,並朝 2050 淨零排放目標邁進。
  • NDC並非由聯合國事前進行跨國分配提出索引;而是採每5年各國提交NDC後進行對照:1.NDC加總結果、2.IPCC 1.5°C碳預算、3.實際排放趨勢。

演進

  • INDC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2015 年《巴黎協定》前,各國提交的「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 NDC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協定生效後,INDC 正式轉為 NDC。
  • NDC 3.0: 目前各國提交更新的 NDC 版本,目標更具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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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RD:歐盟「非財務報告指令」 (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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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指令於 2014 年發布,要求員工人數超過 500 人的大型上市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自 2018 年起揭露環境、社會、人權及反貪腐等 ESG 非財務資訊,旨在提升企業透明度,已被更嚴格的 CSRD 取代。

宗旨

推動企業經營永續發展,提高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ESG)資訊的透明度。

適用對象

員工數超過 500 人的歐盟大型「公眾利益實體」 (Public Interest Entities),如上市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 揭露內容
  • 環境保護(如排放量、能源使用)。
  • 社會責任與員工待遇。
  • 尊重人權。
  • 反貪腐和賄賂。
  • 董事會多元化。

後續整合

自 2023 年起,歐盟以更嚴格、涵蓋範圍更廣的「企業永續報導指令」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 正式取代 NFRD,被視為 NFRD 的 2.0 升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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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As:非市場方法(Non-Market Approaches)

介紹

《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下,用來輔助碳市場的合作減排方式,主要透過技術轉移、能力建構、資金支持等非交易方式,協助國家達成國家自定貢獻目標(NDC),不涉及減量成果的國際轉移(ITMOs),以補足市場機制的不足,促進全球氣候行動。

核心概念

  • 補足市場機制:在國際碳市場機制(如 ITMOs)之外,提供另一種實現減排目標的途徑。
  • 促進國際合作:強調透過技術轉移、能力建構、資金援助等非金融性支持,幫助開發中國家提升減碳能力。
  • 實現氣候目標:最終目標是達成各國的減量承諾(NDC),但過程不以碳權交易為主。

主要形式

  • 技術轉移 (Technology Transfer):分享綠色技術、知識與經驗。
  • 能力建構 (Capacity Building):協助提升各國的專業知識與執行能力。
  • 資金支持 (Financial Support):提供資金援助進行氣候行動。
  • 計畫合作 (Cooperative Implementation):以計畫形式共同推動減排項目。

比較

  • 市場方法:涉及碳權(ITMOs)的國際轉移和交易,例如巴黎協定第6.2條的雙邊合作與第6.4條的中央機制。
  • 非市場方法 (NMAs):不產生可交易的碳權,而是側重於能力和技術的提升,例如巴黎協定第6.8條所涵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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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巴黎協定碳權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介紹

聯合國根據巴黎協定第 6.4 條設立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場機制,旨在建立一個更透明、可信賴的全球碳市場,允許國家和企業間交易減排額度(A6.4ERs),以協助各國達成氣候目標,並提升碳權品質,取代部分舊有機制。

核心概念

  • 背景:為應對氣候變遷,根據巴黎協定,各國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PACM 提供了國際合作的框架,讓減排成果可以透過市場機制轉化為可交易的碳權。
  • 運作方式:該機制允許開發減排專案的國家或實體,向聯合國申請取得 A6.4ERs,這些減排額度可以出售給其他需要抵銷排放的國家或企業。

特色

  • UN支持:由聯合國支持,有別於私人碳市場,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 品質與透明度:目標是提升碳權市場的品質與可信度。

後續整合

取代舊機制:確立於 2024 年 COP28,取代了過去的清潔發展機制(CDM)。

台灣參與

台灣企業及政府可透過投資境外專案或購買額度等方式參與,以達成國際供應鏈的碳中和要求及國家減量目標(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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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 2060:碳中和證明規範

介紹

由 英國標準協會 (BSI) 於 2010 年發布的國際標準。它旨在為企業、產品、服務或活動提供達成「碳中和」的量化、減量、抵換及報告指引。

核心概念

  • 定義: 規定了確認碳中和所需的「量化、減量、抵換」三個核心步驟。
  • 應用範圍: 適用於組織、產品、服務,甚至特定的活動。
  • 流程: 要求企業制定碳管理計劃,透過實際節能減碳,並輔以碳抵換(Carbon Offset)來達成碳中和。
  • 驗證: 必須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確證(Validate)與宣告,確保其符合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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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 Agreement:巴黎協定

介紹

  • 全球第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變遷國際條約,目標是將全球暖化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遠低於2°C」並努力限制在1.5°C以內。
  • 要求各國提交「國家自定貢獻(NDC)」,並透過每5年一次的「全球盤點」機制,定期檢視並提升減排承諾,共同應對氣候變遷的減緩、調適、資金與技術挑戰,開啟了全球向淨零排放轉型的新篇章。

主要內容

  • 升溫目標: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遠低於2°C,並努力限制在1.5°C以內(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 (IPCC) 使用 1850年至1900年這個時期作為「工業革命前」溫度的參考基準期。)。
  • 國家自主貢獻(NDC):各國需提交並定期更新其減排目標和行動計畫。
  • 透明度框架:建立透明的報告和審查機制,追蹤各國進展。
  • 資金與技術:要求已開發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以協助其減緩與調適。
  • 調適與損失損害:提升氣候韌性,並建立「損失與損害」機制,處理氣候變遷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京都議定書》之後,由《巴黎協定》接棒,成為全球氣候治理的主導協議。

關鍵里程碑

  • 通過:2015年12月12日,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1)上通過。
  • 生效: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 參與:目前有194個締約方(193個國家和歐盟)加入。

重要意義

  • 全球行動:首次讓所有國家(無論已開發或開發中)共同參與、共同努力應對氣候危機。
  • 長期框架:為未來幾十年全球氣候行動指明方向,推動經濟和社會向低碳轉型。
  • 提升企圖心:透過5年一次的全球盤點,逐步提高各國的減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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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F:產品碳足跡(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介紹

用來量化「單一產品或服務在其生命週期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與結果。排放單位:CO₂e、聚焦對象:氣候變遷(溫室氣體);不評估其他環境衝擊(水、毒性、生態等)。

盤查範圍

Cradle-to-Gate(原料 → 出廠)【最常見】

Cradle-to-Grave(原料 → 使用 → 廢棄)

Cradle-to-Cradle(含回收再利用)

對應國際標準

ISO 14067

典型用途

  • CBAM 申報基礎
  • 供應鏈碳揭露(Scope 3)
  • 產品碳標籤
  • 綠色採購與品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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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產品類別規則(Product Category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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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碳足跡計算與環境宣告時的重要依據

定義

一套針對特定產品類別(如水泥、電腦、清潔劑)制定的標準化規則。

核心功能

  • 統一標準: 確保同類產品在計算碳足跡或執行生命週期評估 (LCA) 時,使用的範圍和方法一致。
  • EPD 基礎: 企業必須先遵循 PCR,才能產出第三類環境產品宣告 (EPD),讓不同品牌間的環保數據具備「可比性」。

對應國際標準

主要依循 ISO 14025 (環境標誌與宣告) 與 ISO 14067 (產品碳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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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介紹

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機構與聯合國全球盟約共同發起的國際投資網絡。它致力於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納入投資決策,協助投資人管理風險並提升長期收益。

核心宗旨

推動投資者實踐六大原則,在投資決策中納入 ESG 考量,實現永續發展。

六大原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 將 ESG 問題納入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
  • 作為積極所有權人,將 ESG 問題納入所有權政策和實踐。
  • 尋求投資對象適當披露 ESG 問題。
  • 促進投資行業內原則的接受和實施。
  • 共同努力,提高 PRI 的有效性。
  • 匯報在實施原則方面的活動和進展。

成員與影響

全球數千家資產所有者、投資管理者和服務提供商簽署加入,是國際間影響力最大的責任投資倡議之一。

目的

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管理風險,並確保投資決策符合受益人的長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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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OP:會議前締約方會議(Pre-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介紹

是在年度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前召開的關鍵預備會議,由主辦國邀請各國部長與代表進行非正式磋商。

核心宗旨

聚焦關鍵爭議、建立互信,預先解決分歧以確保正式大會順利達成協議。

核心內容

  • 加速減碳與能源轉型:商討如何將《巴黎協定》的 1.5°C 目標轉化為更具體的減煤、減少化石燃料補貼期程。
  • 強化氣候調適與韌性:重點討論「全球調適目標」(GGA),並強化「格拉斯哥-夏姆錫克工作計畫」,推動資金與技術轉移。
  • 氣候資金與損失損害:敦促已開發國家達成氣候資金承諾,探討「損失與損害基金」的具體落實與運作機制。
  • 透明度與談判共識:針對談判文字進行政治磋商,降低談判門檻,確保在正式 COP 會議上能達成最終協議。

Pre-COP 為正式大會奠定政治基礎,對於推動《巴黎協定》的執行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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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100:再生能源使用率100%(Renewable Energy 100%)

介紹

由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和碳揭露計畫(CDP)發起的全球企業倡議,旨在推動全球具影響力的企業承諾在特定期限內(通常是2030-2050年)100%使用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以減少碳排放。加入的企業需公開承諾目標,並逐年報告綠電使用進度,是企業邁向永續經營的重要趨勢。

核心內容

  • 目標:鼓勵全球企業承諾在特定時間內(例如2050年前),將其電力需求完全轉為再生能源。
  • 要求:加入企業需公開承諾並逐年報告其再生能源使用狀況。
  • 影響:透過大型企業的示範作用,帶動供應鏈及其他企業共同減碳,提升國際競爭力。

國際與台灣參與者

  • 國際知名企業:Apple、Google、Meta、Nike、星巴克、Unilever等。
  • 台灣企業:台積電、台達電、中華電信、聯華電子、啟碁科技、永豐餘等。

如何達成目標

企業透過多種方式採購綠電,包括簽訂購電協議 (PPA)、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REC) 或是

投資自建再生能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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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B: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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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非營利組織,制定行業特定的永續性財務資訊揭露標準,旨在幫助企業向投資者披露具有財務重要性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資訊,以提高決策的透明度與可比性。

核心功能

  • 行業特定 (Industry-Specific):為 77 個產業中的每個產業識別出對財務有重大影響的永續性議題。
  • 財務重要性 (Financial Materiality):關注與企業長期創造價值和風險相關的 ESG 因素。
  • 量化與質化並行:提供可衡量、可比較的數據,以及定性描述。
  • 為投資者服務:幫助投資者更好地評估企業的長期價值。

後續整合

  • 2021與國際整合報告委員會(IIRC)共同組成價值報告基金會 (VRF)。
  • 最終整合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 (IFRS) 旗下,成為連結永續資訊與傳統財務報告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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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i: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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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全球性框架,鼓勵企業設定符合《巴黎協定》 1.5°C 升溫目標的減碳路徑,由 CDP、聯合國全球盟約 (UNGC)、世界資源研究所 (WRI) 和世界自然基金會 (WWF) 共同發起,提供企業科學方法制定具體、可驗證的短期與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核心功能

  • 提供科學依據:協助企業將減排目標與最新的氣候科學保持一致。
  • 符合國際標準:為企業提供符合《巴黎協定》淨零標準的減碳路徑。
  • 提升競爭力:使企業能展現對氣候變遷的承諾,滿足國際供應鏈與客戶的永續要求。

核心概念

  • 碳預算分配:依據全球總碳預算,將減排責任分配到各企業。
  • 範疇一、二、三排放:要求企業涵蓋自身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以及

價值鏈間接排放(範疇三)

  • 目標設定與驗證:企業制定目標後,SBTi 團隊會進行獨立評估與認證。

申請與實踐

企業通過「承諾、發展、提交、溝通、揭露」五大步驟,將減碳目標提交給 SBTi 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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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s: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屬機構會議 (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SBSTA & 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SBI)

介紹

這是UNFCCC框架下重要的技術性會議,由附屬科學技術諮詢機構 (SBSTA) 和附屬履行機構 (SBI) 組成,為締約方大會 (COP) 奠定決策基礎。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9條與第10條設立,通常每年年中(約5-6月)在德國波昂的UNFCCC秘書處總部舉行,在COP大會前進行技術性談判。

核心功能

  • SBSTA (附屬科學技術諮詢機構):提供關於氣候變化技術、科學與方法論的建議
  • SBI (附屬履行機構):評估並審查公約履行情況,涉及金融、能力建設等。

重要性

  • 這些會議為氣候談判解決技術層面的細節問題,如碳市場機制、溫室氣體減量規劃期程、透明度框架等,

對於最終 COP 大會的氣候協議達成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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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s: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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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於2015年發布,旨在2030年前解決全球貧窮、環境、社會不平等問題的17項核心目標與169項細項指標,涵蓋經濟、社會、環境三大面向,目標是實現人人享有和平、繁榮、永續的未來,並強調「不遺漏任何人」。

背景

  • 源起: 聯合國為取代千年發展目標 (MDGs),在《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中提出SDGs。
  • 目標: 解決全球面臨的貧困、飢餓、氣候變遷、環境退化、社會不公等重大挑戰。
  • 核心精神: 確保當代發展不犧牲後代需求,實現長久持續的發展模式。核心概念

重要性

  • 為全球提供共同的行動框架。
  • 指引政府、企業、公民社會共同努力的方向。
  • 融入各國與各組織的決策與策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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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M:永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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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下建立全球碳市場和推動減碳的關鍵工具,透過國際轉移減緩成果 (ITMOs) 達成國家減排目標,並與全球永續發展目標 (SDGs) 結合,促進跨國合作和私人部門參與減緩氣候變遷。

主要概念與連結

  • SDM :核心是《巴黎協定》第6.4條下國際中央化專案減量機制,由聯合國管理,建立標準化的全球碳市場。
  • 《巴黎協定》第6.4條:授權建立SDM,管理國際碳市場交易,目標是確保透過市場機制實現減排,同時符合永續發展目標。
  • ITMO :國際轉移減緩成果,是SDM中交易的碳信用額度,供各國用於達成國家自定貢獻 (NDC)。
  • SDGs:聯合國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M的設計旨在與SDGs結合,確保減碳活動也對環境、社會、經濟有益。
  • NDC :國家自定貢獻,各國在《巴黎協定》下提交的減碳目標,SDM提供的碳信用可協助達成。

重要性

  • 全球碳市場:透過SDM,將不同國家、不同項目的減排成果(碳信用)進行國際交易。
  • 額外性與永續性: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能帶來「額外」的減排,並促進永續發展。
  • 公私部門參與:鼓勵私人企業和政府在自願減量行動中,透過參與SDM獲取或出售碳信用。

後續整合

SDM為巴黎協定第6.4的原生名稱,後續為了與CDM比較,定名為PA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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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generated electricity:自發自用(Self-generated electri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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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自發電系統 (Self-generation System)、分散式發電 (Distributed Generation, DG) 或 現場發電 (Onsite Power Generation),核心概念是使用者在自己的場所 (如屋頂、廠房) 透過太陽能、風力、小型水力、汽電共生等設備自行生產電力供自己使用,也可將多餘電力併入電網,常見應用於企業、家庭太陽能系統等。

主要概念與類型

  • 自發電 (Self-generation / Self-consumption): 最直白的說法,指自行生產電力。
  • 分散式發電 (Distributed Generation, DG): 指在接近電力需求點的小型電力生產設施,而非大型集中電廠。
  • 現場發電 (Onsite Power Generation): 強調在特定地點(如建築物、工廠)進行發電。
  • 微電網 (Microgrid): 包含自發電、儲能和負載的小型電網,可獨立運作或併入主電網。
  • 虛擬電廠 (Virtual Power Plant, VPP): 將分散式發電資源(如太陽能板、電池)整合起來,像一個大型電廠一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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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R:歐盟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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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起實施。這是歐盟為杜絕金融產品「漂綠」所制定的統一標準,強制資產管理人揭露 ESG 投資資訊,將金融商品劃分為第 6、8、9 條,提高永續投資透明度。

核心分類

  • Article 6 (基礎款): 僅在投資決策中考量永續風險,未強調永續特質。
  • Article 8 (促進特質): 產品促進環境或社會特性,具備 ESG 相關指標。
  • Article 9 (永續目標): 產品將「永續投資」作為明確目標,對環境或社會有正向貢獻。

功能

SFDR 規範對於在歐洲銷售的基金公司具有強制性,目的在於讓投資人清楚分辨真正永續的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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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S協調會議: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國際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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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群分布在加勒比海、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及南海的島嶼國家與領地(目前約包含 39 個成員國及 18 個準成員國)。該會議由聯合國 (UN) 主辦,旨在協助小島嶼國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SDGs),並應對氣候變遷帶來的生存威脅。

核心目的

  • 制定行動綱領:每屆會議都會產出一份為期十年的計畫(例如最新的 《安地卡及巴布達 SIDS 議程》 (ABAS))。
  • 動員國際資源:協調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與基礎設施支援。
  • 氣候正義:讓這些國家能在國際舞台上集體發聲,要求大國為碳排放負責,並爭取「氣候融資」。

關鍵協調平台

除了十年一次的大型會議,平時負責協調這些國家的主要組織與機制包括:

  • AOSIS (小島嶼國家聯盟):這是在聯合國氣候談判中最重要的談判集團。
  • UN-OHRLLS: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內陸開發中國家和小島嶼開發中國家高級代表辦事處,負責行政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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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介紹

台灣負責「認證第三方查證/檢驗機構能力」的最高層級單位。TAF 不做碳盤查、不做查證、不發碳證書。它的角色是——「確認誰有資格當查證單位」

核心功能

  • 認證對象:溫室氣體查證機構產品碳足跡查證機構
  • 認證依據:ISO 14065(查證機構能力)ISO/IEC 17029(確信活動)

典型應用場景

  • ISO 14064 / 14067 第三方查證
  • 台灣官方碳盤查制度
  • 未來 CBAM/國際對接的基礎信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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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FD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介紹

由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 (FSB) 於2015年成立。旨在建立一套全球統一、具一致性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框架,協助企業評估與揭露氣候變遷帶來的財務風險與機會,

核心功能

  • 治理 (Governance): 企業如何監督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
  • 策略 (Strategy): 氣候變遷對企業短期、中期、長期策略與財務的影響。
  •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企業如何識別、評估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
  • 指標與目標 (Metrics & Targets): 企業用以評估和管理氣候風險與機會的指標。

後續整合

  • 2023年底解散,其工作由ISSB接管。
  • 已整合到 IFRS S2 永續揭露準則 之中,成為企業氣候資訊透明化的重要依據。
  • 廣泛採用:全球許多企業已遵循此框架,並受到各國政府與評級機構的重視。
  • 接軌IFRS:台灣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接軌IFRS永續準則,TCFD框架是重要基礎。
  • 成為主流:許多ESG評分(如道瓊永續指數)也將TCFD納入參考項目。
  • 衍伸TNFD納入探討自然框架
  • 衍伸TISFD,相較TNFD納入探討社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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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G: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

介紹

國際性的非營利組織,於 2003 年成立,旨在結合企業和政府的力量,透過推動 RE100 (100%再生能源)、EV100 (100%電動車) 等倡議,加速全球能源轉型,以實現淨零碳排的目標,並在英國、美國、印度設有辦事處。

主要特色與影響

  • 非營利性質:獨立運作,不受特定企業或政府影響。
  • 跨界合作:與全球企業領導者及政府合作,共同應對氣候變遷。
  • 倡議發起:主導了多項國際知名氣候行動,如 RE100, EV100, EP100。
  • 目標明確:致力於在 2050 年前將全球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推動再生能源使用和能源效率提升。
  • 國際影響:在氣候變遷領域具有重要話語權,是全球企業邁向永續發展的重要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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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技術專家審查(Technical Expert Review)

介紹

《巴黎協定》框架下,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 執行的一種機制,旨在評估締約方(國家)提交的關於其國家自主貢獻 (NDC) 實施、氣候行動報告和支持提供的資訊,以確保透明度並找出可改進的空間。

核心目標

  • 核查資訊一致性:確認提交報告(例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減排目標)與《巴黎協定》要求的一致性。
  • 評估國家減排實施情況:審查國家如何實現其減排承諾 (NDC)。
  • 評估提供的支持:審查相關國家提供的氣候支持情況。
  • 識別改進領域:幫助國家找到在氣候行動和報告方面的不足,並提供建議。

核心功能

  • 對國家:協助改進
  • 對GST:過濾不可信資料
  • 對市場:提供可信國家數據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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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s:聯合國技術專家會議 (Technical Expert Meetings)

介紹

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的框架下,TEMs 是推動氣候行動的重要機制。

核心功能

  • 旨在彙集各國政府、私營部門、金融機構及國際組織的專家,共同探討具有高減碳潛力的政策選項、實踐方案與技術。
  • 兩大範疇:TEM-M (減緩):關注如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TEM-A (調適):關注如何提升應對氣候衝擊的韌性與脆弱度減少。

目的

透過經驗交流,鎖定具體可行的方案以加速全球氣候目標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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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FD:不平等與社會相關財務揭露

(Taskforce on Inequality and Social-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介紹

它是一個全球倡議,旨在建立框架讓企業和金融機構揭露與社會不平等、人力資本相關的財務風險、機會與影響,補充先前著重環境的TCFD (氣候) 和 TNFD (自然) 框架,將「社會」面向納入永續財務揭露的「三大宇宙」之一。

核心概念

  • 關注「S」(社會)議題:解決過去ESG中,環境(E)過度受重視,而社會(S)層面(如不平等、人權、勞工福祉)被忽略的問題。
  • 財務相關性:將性別、種族、收入差距等社會不平等,連結到企業營運和投資的實際財務風險,如聲譽風險、系統性風險等。
  • 目標: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理解並報告「人」與企業社會的關係,以建立更具韌性與公平的經濟體系。
  • 與TCFD/TNFD的關係:與TCFD (氣候)和TNFD (自然)共同構成涵蓋環境、社會、自然資本的完整永續揭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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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FD:自然相關財務揭露(Taskforce on Natur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介紹

它是一套國際框架,旨在幫助企業識別、評估並揭露其營運對自然環境的依賴與衝擊,以及自然環境變化帶來的財務風險與機會,以引導資金流向更具自然韌性的活動。

核心概念

  • 源自TCFD的進化:TNFD是受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啟發而來,但視野更廣,涵蓋了氣候以外的生物多樣性、淡水、土地與海洋資源等自然要素。
  • 四大核心構面:TNFD框架圍繞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這四個核心要素,引導企業建立與自然相關的風險管理與決策流程。
  • 目的:鼓勵企業將自然資本的風險與機會納入核心營運考量,提升財務透明度,並將資金導向永續發展。
  • 發布:由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等機構於2021年發起,於2023年9月正式發布1.0版本。
  • 應用:幫助企業(特別是高度依賴自然的產業)了解自身與大自然的關係,管理供應鏈風險,並尋找永續轉型的機會。

後續整合

衍伸TISFD,相較TNFD納入探討社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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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聯合國(United Nations)

介紹

於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簽署《聯合國憲章》的51個創始會員國中的50國代表簽署了憲章。

核心功能

  • 維護和平與安全: 防止戰爭發生,是其最核心的任務。
  • 國際合作: 在國際法、經濟發展、人權、社會進步等領域促進合作。
  • 全球平台: 提供各國領袖和代表討論共同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唯一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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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介紹

  • 一項國際條約,旨在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防止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干擾。
  • 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通過,1994年生效,透過每年舉辦的締約方大會 (COP) 來討論和制定全球氣候政策,是全球氣候治理的法律基礎。

核心功能

  • 穩定溫室氣體:將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安全水平,以避免氣候變遷對人類和生態系統造成衝擊。
  • 全球氣候治理框架:為全球合作應對氣候變遷提供一個法律框架,推動各國共同努力。

主要內容與機制

  • 締約方會議 (COP):每年召開一次,是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查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制定新的協議。
  • 京都議定書:在UNFCCC框架下,於1997年通過,為已開發國家設定具體減排目標
  • 巴黎協定:於2015年COP21通過,目標是將全球升溫控制在攝氏 2度C以內,並努力控制在 1.5度C內,所有締約方都有減排責任
  • 國家自主貢獻 (NDC):巴黎協定下各國提交的減排目標和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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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GC:聯合國全球盟約(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介紹

  • 全球最大規模的企業永續發展倡議平台,旨在鼓勵企業將人權、勞工、環境及反貪腐等四大領域的十項原則融入其營運策略與文化,並採取行動支持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同時每年報告實踐進度
  • 參與者涵蓋企業、民間社會組織、商會、學術機構等,全球有超過12,000家企業和3,000家非企業組織參與。

核心功能

  • 三大承諾: 參與企業需承諾負責營運、採取策略行動支持SDGs、每年提交進展報告(Communication of Progress, CoP)。
  • 四大原則: 涵蓋人權、勞工、環境、反貪腐四大面向,共十項具體原則,例如:禁止強迫勞動、消除童工、保護結社自由、環境責任等。
  • 全球平台: 提供企業一個全球性的語言與框架,讓不同規模與產業的公司能共同合作,提升企業社會責任(CSR)與永續發展能力。

關聯性

  • SBTi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是UNGC旗下一個具體且科學的減碳方法論
  • SDGs(永續發展目標)是企業努力的大方向,SBTi則是企業實現SDGs中「環境保護」和「經濟繁榮」等目標的重要工具。
  • 企業加入UNGC,以SDGs為大方向,透過SBTi來科學、具體地執行減碳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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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S: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介紹

全球最主要、交易量最大的自願減排量認證標準之一,由非營利組織Verra(原氣候組織)開發和管理,旨在為自願碳市場的減排專案提供全球性的品質保證,允許減排量轉化為可交易的碳信用額(VCUs)。

核心概念

  • 目的:為自願減排專案提供統一的質量標準,確保碳減排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 核心產品:認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Verified Carbon Units, VCU)。
  • 應用:涵蓋再生能源、森林保護、廢棄物處理、土地利用等廣泛領域,全球企業參與度高。
  • 地位:國際自願碳市場中交易量最大、應用最廣的標準之一,是全球碳市場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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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Us:核證碳標準VCS發行的碳權單位(Verified Carbon Units)

介紹

「經認證減碳單位」,是全球自願性碳市場中,用於量化和交易減碳成果的標準化單位,每一單位代表成功減少或移除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由Verra管理的碳驗證標準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體系所核發,是企業達成碳中和目標的重要工具。

核心概念

  • 量化減碳: 透過符合VCS標準的專案 (如再生能源、森林保育、能源效率提升等),將實際的減碳量換算成可交易的VCU。
  • 交易與註銷: 企業購買VCUs來抵銷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實現碳中和承諾,之後這些VCUs會被註銷,確保不會重複計算。
  • 透明與可信: 由獨立機構Verra管理,確保其發行的碳權具備透明度、可靠性與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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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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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全球領先的非營利組織,專注於環境和社會市場的標準制定,其全名就是 Verra,最知名的便是其管理的全球最大碳減量標準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Program,管理碳信用(如 VCU 噸二氧化碳減量)和生物多樣性等項目。

組織性質

一個總部在美國的非營利組織,致力於在環境和社會市場(如自願性碳市場 VCM)制定標準。

主要標準

  • VCS Program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全球最廣泛使用的碳減量標準,負責驗證碳信用。
  • CCB Standards (Climate, Community & Biodiversity Standards):針對土地利用項目促進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效益的標準。
  • Plastic Waste Reduction Standard:推動塑膠回收和收集。

核心功能:提供可信賴的標準和機制,讓企業和項目能夠驗證其在減碳、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貢獻,並發行可交易的碳信用。

國際認可:其 VCS 標準獲得聯合國、歐盟、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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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VERs:黃金標準認證的減排量(Gold Standard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介紹

一種高品質的碳信用額度,來自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認證的減排項目,該標準特別強調環境效益與社會共益,是國際自願碳市場中認可度高的碳權種類,用於企業碳中和或抵銷排放。

核心概念

  • GS (Gold Standard - 黃金標準):由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等組織發起的獨立標準,用於驗證碳減排項目,確保其不僅減少碳排放,還帶來多重永續發展效益(SDGs)。
  • VERs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 認證的減排量):指溫室氣體減排單位,是自願碳市場的碳信用,代表每噸被減少或移除的二氧化碳當量。
  • GS-VERs:結合兩者,指通過黃金標準嚴格審核與驗證的減排量,品質優良,在國際自願碳市場上具有高價值。

主要特點

  • 高品質與高標準:要求項目必須同時達成多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有嚴格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和透明度要求。
  • 項目類型:涵蓋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森林與土地利用、廢棄物管理等,尤其注重對當地社區的正面影響。
  • 應用與交易:企業購買GS-VERs以抵銷自身碳足跡,實現碳中和,也可在專門的碳交易平台(如香港的Core Climate)上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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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F:價值報導基金會(Value Reporting Foundation)

介紹

  • 2021 年由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與國際整合性報導委員會(IIRC)合併而成。
  • 旨在提供整合企業價值創造過程的框架與準則,以簡化企業資訊揭露並提升透明度。
  • 被IFRS Foundation吸收後,VRF及其資產(包括 SASB 準則)現已成為 IFRS 體系的一部分,推動全球企業財務與永續資訊的統一報告。

後續整合

2022 年 8 月被IFRS Foundation吸收,其任務由新成立的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承接,VRF及其資產(包括 SASB 準則)現已成為 IFRS 體系的一部分,推動全球企業財務與永續資訊的統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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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B:確效與查證機構(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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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B 是實際執行「碳專案或排放數據第三方查證」的單位。(TAF:認證誰可以當查證者VVB:真的下場來查證的人)

制度中的工作內容

Validation(確效):專案方法是否合理基準線是否成立

Verification(查證):排放/減量數據是否正確

常出現在哪些制度

  • 自願性碳市場(VCS、Gold Standard)
  • CDM / Article 6
  • 大型減量專案
  • ISO 14064-2(減量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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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SD: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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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全球頂尖企業組成的國際組織,致力於推動企業在經濟發展中實現永續性,促進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的整合與實踐。

核心功能

  • 全球性聯盟:匯集了來自20多個行業的200多家國際領先企業,形成一個龐大的全球網絡。
  • 策略與標準制定:與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合作,開發和推動如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等永續發展的框架和工具。
  • 連結台灣企業:其在台灣的全球聯盟夥伴是「企業永續發展協會」(BCSD Taiwan),協助台灣企業與國際接軌永續趨勢。
  • 推動永續轉型:支持企業將永續性內化到決策過程,提升競爭力,並為淨零、自然正向等目標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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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介紹

  • 1982年成立,總部在美國,是一個全球性的非營利研究機構。旨在提供整合企業價值創造過程的框架與準則,以簡化企業資訊揭露並提升透明度。
  • 專注於氣候變遷、能源、水資源、食品、森林等可持續發展議題,利用科學數據支持全球政策制定。
  • 透過研究、數據和政策倡議來解決全球環境挑戰,是溫室氣體議定書 (GHG Protocol) 的共同發起者之一。

後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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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F: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介紹

  • 1961年成立,是全球最大、最知名的獨立非政府環保組織。
  • 保護生物多樣性、確保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減少污染與浪費,並與人類與自然和諧共存。透過研究、數據和政策倡議來解決全球環境挑戰,是溫室氣體議定書 (GHG Protocol) 的共同發起者之一。
  • 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執行超過13,000個保育項目,資金主要來自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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