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講師:
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之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2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備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
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上課內容應有以上七項。
課程大綱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3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備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
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上課內容應有以上七項。
一、
4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了解工作上的法源規定
1.目的:
在保障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規定事業單位雇主,經營負責人處理有關工作者事務之人,有遵守之義務。
2.立法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與健康。
3.雇主(校長)責任:
雇主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設施。
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明定,本法適用各業。(本校為教育服務業)
5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
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例製造業、營造業等。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例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指第一類及第二類事業以外之事業(學校除實驗室、實習場所之外,其餘皆屬之)。
6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事業的分類
7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8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9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電氣災害 灼傷案例
用電超過負荷、配線紊亂均為不安全電氣設施
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常見缺失宣導
10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漏電斷路器:電氣設備或線路生絕緣不良造成漏電,使漏電保護裝置動作,開關動作而切斷電源。
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常見缺失宣導
11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其它/其它危險機械 | |
如各種小型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下者)、銑床、鑽床、車床、車輛頂升機、電動刨床、手持電動圓盤鋸、帶鋸機…及其它具有危險之機械。 | |
銑床 | |
|
|
|
|
備註:非屬特殊列管機械器具 |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
車床 | |
|
|
備註:非屬特殊列管機械器具 |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
12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大型(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 |
固定式起重機 | |
| |
備註:吊升荷重 25 公噸(絞盤吊運車架空 移動起重機) | 備註:吊升荷重 7.5 公噸(半門型橋式起重機)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3 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 | |
特殊列管機械器具/剪床/衝剪機械 |
剪床 |
|
備註:屬動力衝剪機械(列管之機械、器具)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款) |
13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加工用圓盤鋸 | |
|
|
備註:若作為木材加工用,則屬列管之機械、器具 |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 | |
特殊列管機械器具/堆高機 |
堆高機 |
|
備註:荷重 2 公噸,操作人員須受特殊安全衛生訓練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4 款) |
14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 (P1) | |
|
|
備註:具有相態變化(水蒸氣 <--> 水)之冷凝器及蒸發器 | |
| |
備註:冷媒系統內具蒸發冷凝作用之設備 |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4 條) | |
危險性設備/壓力容器/壓力容器/第二種 | |
第二種壓力容器 ( P3 ) | |
| |
備註:空氣儲櫃,其內存壓力P>2 ㎏/cm2,V>0.04 m3 | |
15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危險設備/其它(高壓氣體鋼瓶) | |
一般高壓氣體鋼瓶 | 冷媒鋼瓶 |
|
|
氧乙炔鋼瓶 |
|
備註:氣體鋼瓶,雖相對於地面可移動,但不符高壓氣體容器定義之一[內容積不足 0.5 m3 (500 公升以下)]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4 條) |
16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校�舍�平�面�位�置�圖
17
18
Personal
Commercrial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新進人員)
19
THANKS!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