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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文易讀轉換

kong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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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長的法規敘述語句

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九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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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夠簡化,並自動加上連結

釋#699

道交§35 IV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 I(1)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條例§67 II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35 IV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又94.12.14修正公布之同條例§68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35 IV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上開規定與憲§23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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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範例(釋#699)

為強化取締酒後駕車,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嗣後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及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更兩度修正提高法定刑)。

=>為強化取締酒後駕車,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於88.4.21增訂刑§185-3規定(嗣後於97.1.2及100.11.30更兩度修正提高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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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站、網誌的結合:開放的JS

<script src="zhEasyLawRead.js"></script>

依照<span class="law">兒少條例§2</span>及<law>2011年社維§80修法理由四</law>,拍單人寫真集也是性交易。

將DOM轉換成:

<a title="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條" href="http://law.moj.gov.tw/xx" onMouseOver="showFloatBox('本條例...');">兒少條例§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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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轉換

  •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90.1.3修正公布之所得稅§17 I(1)iv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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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轉換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7號行政訴訟判決�=>北高行101訴587決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愛滋條例、HIV條例、HIV條例、感染者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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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處

  • 連結「當年」條文、標註是否已更新/施行
    • 例:冤獄賠償法 => 刑事補償法
    • 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錯別字
    • 例:水污染防制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例:空氣污染防治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常見誤稱
    • 例: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例:性別教育平等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例:兒少§29 => 兒少條例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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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 法條中的定義句型:�.* 所稱 #keyword# ((者,)? (指|謂|:)) #definition# 。
    • 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猥褻行為。
  • 判斷關鍵字
    • 例:(國賠§2 II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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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 引用該條的條文、被該條引用的條文
    • 例:刑§239 vs. 刑訴§239
  • 將項款目分開聯結
    • 例:民§12僅七字,但所得稅法§17共超過1800字。
  • 條文分類
    • 例:未遂犯罰之
    • 例:告訴乃論
    • 例:短期時效
  • 比對結構相近的條文(仿照版本比較)
    • 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
    • 例:「致生公共危險者」、「足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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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 法律效果搜尋
    • 例:(刑訴§376 (1))�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例:(刑施§1-1 II)�94.1.7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1.7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6.26至94.1.7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