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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行政處理�程序與溝通協調

主 講 人: 張 主 任 煥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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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平事件處理流程

  • 申請調查/檢舉階段
  • 調查階段
  • 懲處階段
  • 申覆階段
  • 救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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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調 查 與 檢 舉 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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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查及檢舉階段處理流程

  •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申請調查或檢舉
    • 高等中學以下學校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收件§防治法18條§
  • 24小時內通報教育處(校安通報系統)及社會處(性侵害防治中心)
  • 收件單位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於3日內送交性平會決議是否受理
    •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 決定是否受理本事件
    • 是→就本事件進行調查
    • 否→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 20日內通知原申請人/檢舉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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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檢舉不予受理之情形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判斷是否受理
    • 是否為校園事件
    • 依29條是否得不受理
      •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 是否有管轄權

  • 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敘明理由,20天內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7日內通知

有管轄權者

通報權責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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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防治法10條§
    •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時所為者,應向兼任學校申請
  •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防治法14條§
  •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防治法11條§
  •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時所為者,受理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防治法12條§
  •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防治法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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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防治法13條第2項§
  •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防治法15條第2項§
  •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防治法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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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防治法15條第1項§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防治法23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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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通報法規與罰則

  • 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或相關法規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性平法21條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條):「知悉兒童或少年受傷害或強迫性交等保護事宜,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 )
  •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性平法21條第2項§
  • 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36條第3項§
  • 如未依通報規定進行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36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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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原則

  • 非校園內事件:加害者為校外人士
    • 通報有權責的單位進行處理
    • 召開性平會進行緊急危機處理(包括教務、訓導、總務、輔導等相關處室後續之行政善後工作)
  • 校園事件:加害者為校內人士
    • 加害者為本校師生:召開性平會,並進行調查
    • 加害者非本校師生:召開性平會,行文至行為人所在學校,要求該校進行調查
  •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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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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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階段

  • 性平會決議是否受理本事件
    • 是→就本事件進行調查
    • 否→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 是→兩造說法不一致,另組三到五人調查小組
    • 否→兩造說法一致,由性平會決議事件成立與否
  • 撰寫調查報告
    • 如組調查小組,由調查小組撰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性平會決議是否同意(事實認定/懲處建議)
    • 如未組調查小組,則由性平會進行決議,將會議決議內容形成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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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內容

  •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 相關物證之查驗。
    • 事實認定及理由。
    • 處理建議。 §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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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調查小組原則

  • 調查小組成員
    • 媒體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
    • 生對生案件:校內三至五人
  •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建議最好兼顧不同性別比例代表
  • 調查小組成員具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各校代表。§性平法30條第3項§
  • 迴避原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防治法2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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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程與程序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法31條第1項§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需撰寫調查報告書,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必要時得派一員至性平會報告。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性平法31條第2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31條第3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性平法3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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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人員出席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性平法30條第4項§
    • 當事人與證人如不出席,得提供書面資料
    • 行為人不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性平法36條第2項§
    • 每次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均需以公文通知,以雙掛號送達
    • 如二次以上當事人仍未出席,則需主動告知其權利及不出席時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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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調查原則

  •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法22條第1項§
    •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防治法23條第1項§
    • 行為人得由律師陪同出席,唯陪同出席之律師不得干擾調查程序之進行
  • 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平法30條第6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平法30條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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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事務協調與溝通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等 §防治法27條§
  • 編擬經費:需編擬出席費、稿費、餐費等
    • 出席費:每次調查小組會議算一次出席費,時間約3-4小時(1000-2000元)
    • 調查報告稿費:依報告字數核給撰稿費、謄稿費(每千字580-870,特別稿件 690-1210元)。
    • 餐費和交通費
  • 課程彈性調整:保障當事人/行為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 人身安全保護:保護申訴人之安全,避免二度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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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受教權與工作權

  • 性侵害事件
    •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 性騷擾事件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包括出入動線安排、課程安排
    • 避免報復情事
    •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防治法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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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保密措施

  •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防治法24條第3項§
  •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防治法24條第4項§
  •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22條、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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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定之依據

  •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35條§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防治法2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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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處 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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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階段

  • 如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成立,學校應於接獲報告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31條第3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 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防治法11、12條§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防治法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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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師

  • 性侵害事件成立
    • 教師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得聘任為教師。
    • 教師涉有前項情形,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無須經過教評會)。 §教師法第14條第3、4項§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防治法第29第2項§
    •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防治法第29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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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結果—加害人為教師

性騷擾事件成立時

  • 情節輕微者:
    •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第25條§
  • 情節重大者:
    • 除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外,並得再依上述規定為相關處置。§防治法第30條§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14條§
  •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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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權責單位

  • 學生:
    • 學生獎懲委員會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記過、申誡、退學、心理輔導或再教育
  • 教師:
    • 教評會:停聘、解聘、不續聘
    • 考績委員會:記過、申誡、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 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公務員懲戒法
  • 其它:學校委外人力的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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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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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修正(99.11.24修正)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四條)
    •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 未消滅。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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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修正(99.11.24修正)

  •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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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送達時機

  • 事實認定和懲處確定後,再寄送調查報告
  • 如懲處結果可能改變當事人身份時,則須待主管機關確定懲處結果後,再行通知
  • 學校將處理結果(含事實認定與懲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 如性平會或教平會有改變懲處建議時,則宜附上(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書與(性平會/教平會)決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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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覆 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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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覆階段

  • 提出申覆
    • 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申覆
    • 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
    • 於接獲通知20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一次為限
  • 組審議小組
  • 申覆成立的條件
    • 申覆有理由者
    •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
    • 有新事證者
  • 如申覆成立,則通知權責單位重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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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覆程序

  • 學校指定專責單位收件,組成審議小組
  • 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審議小組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 小組成員女性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具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 原權責單位(含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 審議會議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防治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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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階段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救濟
  • 救濟途徑
    • 校內各種申訴評議委員會
      • 學生:學生申訴委員會
      • 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 上級主管機關
    • 訴願
  • 申請人必須先經校內申覆程序,對申覆結果不服者方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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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 加強校內各項性平教育的宣導
  • 改善校園法規、校園環境安全:如照明設備、空間穿透性、訂定師生互動原則等。
  • 加害人的懲處追蹤:追蹤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或教育訓練等。
  • 受害者的追蹤輔導:追蹤並評估心理輔導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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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 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性平法第27條§
  • 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防治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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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 所有程序完成後,務必回到校安系統通報事件處理結果,並且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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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祝 愉 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