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規範與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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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法務中心 林金財
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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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管教
不當管教
違法處罰
體罰
誹謗
公然侮辱
恐嚇
身心虐待
罰款
沒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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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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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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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
教師法施行細則 §8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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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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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
比例原則
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平等
原則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輔導管教失當可能面對的後果
體罰或霸凌學生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輔導管教行為失當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受申誡以上之懲處不得考列四條一項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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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
解聘
不續聘
懲處
年終考核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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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失當可能面對的後果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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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08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國簡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案例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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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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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學生對於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正當之管教(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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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正當之管教(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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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差異
教評會
。5-19
。教師會
。未兼行政≧1/2
。增外部委員
校外委員人數=
(未兼行政 * 2 + 1)-原總額
校事會議
。5
。教師會
X(未兼行政)
。含外部委員
考核會
。9-17
。教師會
。未兼行政 1/3
。外部委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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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決條件
教評會
。全體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通過
。長聘:全體2/3以上出席,全體2/3以上通過
。§14~§16、§18
。復議
校事會議
。全體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通過
考核會
。全體1/2以上出席,出席過1/2通過
。年終考核、大功(過):全體2/3以上出席,出席過1/2通過
。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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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
教評會
。教師法§26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會議規範
理由: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
。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
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間。
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考核會
。考核辦法§14Ⅰ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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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7高雄○○國小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教學不力案
109高雄○○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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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107學年高雄○○國小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解聘案
調查小組
教評會
教育局
教評會
教育局
查證屬實且無需輔導
不通過解聘(同意10/出17)
附:請輔導處成立輔導小組
考核會
第14條第1項第14款
解聘(同意15/出18)
准予辦理
訴訟聲明
1、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賠償原告2,021,445元。
原處分:108年4月1日
未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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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
校長
主管機關
11月30日前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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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機會
教評會
。審議當事人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違反教師法義務及聘約
。得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
校事會議
。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
考核會
。審查擬考列四條一項三款或懲處事項
。得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閱覽權疑義
秘密會議、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可分開、遮蔽部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71號判決)
教評會運作疑義
教評會是否可對以下案件認定事實再調查及作不同認定?
性平會
調查報告
專審會
調查報告
校事會議
調查報告
常見之考核疑義(1)
【考核辦法已修正】一次記2大過之行為:無期限
記1大過之行為: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
記過或申誡之行為:逾3年者,即不予追究。
常見之考核疑義(2)
(教育部中央申評會:1120050772號評議書)
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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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懲處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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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檢舉
調查小組3人
調查報告
考核會不懲處
校長逕核申誡
市申評
有理由原措施撤銷另為適法之處置
考核會不懲處
局退回程序
教育局
改核申誡
市申評
申訴有理由原措施撤銷
中央申評
原申評決定撤銷原措施維持
北高行
撤銷再申訴評議決定
最高行
上訴駁回
111 / 7 / 28
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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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06 月 28 日金城簡易庭 111 年度城簡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結 語
全教總網頁-新教師法專區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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