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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規範與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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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法務中心 林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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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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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管教

不當管教

違法處罰

體罰

誹謗

公然侮辱

恐嚇

身心虐待

罰款

沒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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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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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輔導是協助個體了解自我及周遭環境的一種過程。

輔導

    • 指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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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體罰

教師法施行細則 §8

    •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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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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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

比例原則

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平等

原則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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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失當可能面對的後果

  • 教師法

體罰或霸凌學生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考核辦法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輔導管教行為失當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受申誡以上之懲處不得考列四條一項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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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

解聘

不續聘

懲處

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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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少權益保障法(§97)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刑法(§277、§284)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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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失當可能面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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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10年4月23日 發生於 新北市國小
  • 學生連續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老師要求他抄課文3遍,但該生仍不想寫。
  • 學生主動提及以下課時間、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3遍。
  • 老師叮嚀學生要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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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08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國簡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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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事實

  • 110年4月23日學生共被罰抄課文3遍,罰抄原因分別係上學前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及上課學老師說話。
  • 110年4月26日學生因尚未完成第七課罰抄課文,遭老師禁止下課,且須當日午餐前完成懲罰,致無適當休息時間。
  • 110年4月27日學生著手罰抄第八課,縱花費所有下課時間抄寫,仍未完成老師所命懲罰。
  • 110年4月29日因未及將剩餘2遍之課文罰抄,老師即命原告罰走1至5樓之樓梯來回10趟,並命同學在一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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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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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學生對於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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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之管教(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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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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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之管教(一般管教措施)

  •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身體確有不適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管教措施有違反規定之虞
  • 實施後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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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差異

教評會

。5-19

。教師會

。未兼行政1/2

外部委員

校外委員人數=

(未兼行政 * 2 + 1)-原總額

校事會議

。5

。教師會

X(未兼行政)

外部委員

考核會

。9-17

。教師會

。未兼行政 1/3

。外部委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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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決條件

教評會

。全體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通過

。長聘:全體2/3以上出席,全體2/3以上通過

。§14~§16、§18

復議

校事會議

。全體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通過

考核會

。全體1/2以上出席,出席過1/2通過

。年終考核、大功(過):全體2/3以上出席,出席過1/2通過

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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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

教評會

。教師法§26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會議規範

理由: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

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

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間。

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考核會

。考核辦法§14Ⅰ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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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7高雄○○國小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教學不力案

  • 輔導受輔學生時吃早餐並放任受輔學生在旁玩耍
  • 躺在地板而放任受輔學生獨自在旁玩耍
  • 輔導時間內持續使用手機講電話長達31分鐘並放任受輔學生在旁等待
  • 於輔導受輔學生時自諮商室走出至操場,並使用手機講電話
  • 未能於期限內繳交相關文件及輔導紀錄

109高雄○○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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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107學年高雄○○國小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解聘案

調查小組

教評會

教育局

教評會

教育局

查證屬實且無需輔導

不通過解聘(同意10/出17)

附:請輔導處成立輔導小組

考核會

  • 未敘明不需輔導期即進入評議期之原因
  • 與教評會附帶決議矛盾
  • 教評會未邀調查小組人員列席說明

第14條第1項第14款

解聘(同意15/出18)

准予辦理

訴訟聲明

1、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賠償原告2,021,445元。

原處分:108年4月1日

未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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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條一項一款:晉1級+1個月薪給總額
    • 四條一項二款:晉1級+0.5個月薪給總額
    • 四條一項三款:留支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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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

    • 初核
    • 復議

校長

    • 覆核
    • 變更
    • 重新報核

主管機關

    • 核定
    • 逕行改核

11月30日前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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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機會

教評會

。審議當事人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違反教師法義務及聘約

。得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

校事會議

。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

考核會

。審查擬考列四條一項三款懲處事項

。得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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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權疑義

  • 舊實務見解:無須提供閱覽

秘密會議、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 新實務見解:仍應公開(資訊分離原則)

可分開、遮蔽部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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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運作疑義

教評會是否可對以下案件認定事實再調查及作不同認定

性平會

調查報告

專審會

調查報告

校事會議

調查報告

  • 教評會是否能對以上案件之處理建議(解聘、懲處等)作不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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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考核疑義(1)

  • 考核會可作成「書面警告」、「口頭告誡」措施? (第6條)
  • 發現行為事實就可以獎懲? 有無期限?

【考核辦法已修正】一次記2大過之行為:無期限

記1大過之行為: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

記過或申誡之行為:逾3年者,即不予追究。

  • 教師好訟是否屬「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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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考核疑義(2)

  • 兼行政教師受懲戒,考核怎麼辦?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 年終成績考核期間(8月1日-7月31日)可以提早考核嗎?
  • 第4條第1項第2款已經算是評價良好?
  • 可以設定「四條一款」之人數或考核比例嗎?
  • 體罰情節非屬重大可否直接(未令其改善)記申誡?

(教育部中央申評會:1120050772號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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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 107年4月 發生於 新北市國中
  • 107年3月轉學到校至導師班級就讀。導師於107年4月9日以認識環境為由,要求回家背誦任課老師姓名,次日未到校。
  • 4月11日早上要求學生下課時站在課表前面背誦4位任課教師姓名,驗收後即可下課,學生當場表示異議並聯繫其家長,惟學生當日仍持續於下課時間站立於課表前背誦教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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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懲處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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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檢舉

調查小組3人

調查報告

考核會不懲處

校長逕核申誡

市申評

有理由原措施撤銷另為適法之處置

考核會不懲處

局退回程序

教育局

改核申誡

市申評

申訴有理由原措施撤銷

中央申評

原申評決定撤銷原措施維持

北高行

撤銷再申訴評議決定

最高行

上訴駁回

111 / 7 / 28

  • 目的應非在於藉此處罰學生
  • 背記4位已考量身心狀況,降低要求
  • 下課時間站立為允許之一般性管教措施

  • 3人調查小組無法源依據,調查報告無拘束力,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正確適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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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 110年3月 發生於 金門縣國小
  • 學生在課堂上把玩橡皮筋,險些擊中當時上課之教師。
  • 行為時擔任教師,於管理班級事務、處罰學生時未思謹守分寸,以橡皮筋連續彈被害人之手臂數下,導致被害人受到左前臂挫傷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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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06 月 28 日金城簡易庭 111 年度城簡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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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 應更重視參與各委員會之教師
  • 委員之專業能力應繼續精進
  • 要重視正當法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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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網頁-新教師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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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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