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教師法重要規範�與校事會議運作
全教總 法務中心
林金財
1
前 言
2
壹、教師法修法篇
3
4
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正案 全教總:不排除發動全國教師抵制 2019-03-07自由時報(林曉雲)
修教師法惹反彈 管碧玲:民進黨團有共識只處理淘汰不適任教師 2019-03-08 風傳媒(周思宇)
草案至少有4大爭議
降低教評會教師比例
大專教師未限期升等資遣
強制教師兼行政職務
寒暑假到校日數由中央訂定
教師法修法 立院明先辦座談會尋求共識 2019-04-16 公視(林曉慧)
5
教師法修法》4類型不適任教師分流處理 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機制 2019-5-1 風傳媒 (吳尚軒)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設專審會 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2019-5-11
自由時報 (林曉雲)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強化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未處理教團反對項目 2019-5-10 風傳媒 (周思宇)
108年教師法修法重點(1)
�
6
108年教師法修法重點(2)
�
7
教師法第14條-終身解聘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類型:
一、動戡後,犯內亂、外患罪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有罪判決確定。�三、性侵害犯罪有罪判決確定。
犯刑事罪確定:免教評、免報核,直接解聘。
四、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五、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性平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性別事件:免教評、須報核後解聘。
�
9
教師法第14條-終身解聘
七、兒少法第97條規定處罰,並經教評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八、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通報,致再度發生;或滅證經查證屬實。�九、校園毒品危害事件滅證,經查證屬實。�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其他案件:須教評、須報核後解聘。
10
3萬
6萬
9萬
12萬
15萬
48小時
96小時
168小時
>168小時
>168小時且重大
教師法第15條-解聘1~4年
「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類型:�一、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性平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四、依兒少法第97條處罰,經教評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此類案件:須教評、須報核後解聘。
11
教師法第16條-解聘或資遣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27條規定辦理(資遣):�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註: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
12
教育部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 實務探討
☛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資遣」規定仍有適用。
13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14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
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
具體事實。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15
16
錄音譯文
17
調查報告說明
專業審查會(教師法第17條)
第26條第2項案件(逕交案件)
(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18
教師法第18條-終局停聘
19
教師法第21條-(當然)暫時停聘 (一)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
所執行中。
20
教師法第22條Ⅰ-暫時停聘(二)
21
教師法第22條Ⅱ-(必要時)暫時停聘類型(三)
�
22
教師法第9條-增聘校外專家學者
23
教師法第26條-逕交案件處理
24
違法之虞
25
教師法第27條-資遣
「資遣」類型:�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精神病未痊癒已刪除而併此)�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比較: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5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
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26
教師法第28條.30條-防逃條款
教師法施細第19條,申請退休資遣者涉第14~16、18條,應即召開教評會、性平會等認定,認定無須停解聘且同意受理申請退休資遣,敘明理由檢送會議資料報核。(有違法之虞交回復議)
27
貳、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校事會議) 運作篇
一、檢舉事件之受理
29
| 現行 | 修正草案 |
應不受理 |
|
|
主管機關接獲事件有不受理之一,不予函知學校
二、校事會議依據及組織
辦法 (109.6.28) 【修正草案】
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共5人
30
三、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之職權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包含:
性平會
31
32
調查
類型
檢舉(申請)
知悉
疑似
性別
性平會
霸凌
因應小組
考核會
教評會
其他
校事會議
四、校事會議之啟動與調查
33
| 現行 | 修正草案 |
召開 | 5日內 | 7個工作日內 |
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 ? | 情節明顯未達教師法14.15.16.18條 |
調查小組 3人或5人為原則 | 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 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學者專家或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 |
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得請求陳述意見 |
調查期間 | 組成後30日內 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 | 2個月內完成(第1次會議起算)延長1+1個月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 |
五、校事會議之決議� 【修正草案】
得邀請當事人列席提供意見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34
六、校事會議之輔導(教學不力案)�【修正草案】
人才庫輔導員至少1人,並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少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召開第1次會議時起算)
35
七、調查小組重新調查�【修正草案新增】
36
八、行政機關監督�【修正草案】
認案件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得自行組調查小組調查或要求學校重新調查或組成新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37
九、對處理決定之救濟�【修正草案新增】
38
結 語
39
中場休息 �喝口水吧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