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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教師法重要規範�與校事會議運作

全教總 法務中心

林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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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108年教師法為何大修
  • 「不適任教師」的定義
  • 工作權 vs.學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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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師法修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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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正案 全教總:不排除發動全國教師抵制 2019-03-07自由時報(林曉雲)

修教師法惹反彈 管碧玲:民進黨團有共識只處理淘汰不適任教師 2019-03-08 風傳媒(周思宇)

草案至少有4大爭議

降低教評會教師比例

大專教師未限期升等資遣

強制教師兼行政職務

寒暑假到校日數由中央訂定

教師法修法 立院明先辦座談會尋求共識 2019-04-16 公視(林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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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4類型不適任教師分流處理 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機制 2019-5-1 風傳媒 (吳尚軒)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設專審會 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2019-5-11

自由時報 (林曉雲)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強化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未處理教團反對項目 2019-5-10 風傳媒 (周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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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教師法修法重點(1)

  • 教師評審委員會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修正條文第9條)
  • 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
  •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修正條文第17條)
  • 教師終局停聘(修正條文第18條)
  • 當然暫時停聘與暫時停聘(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2條)
  • 主管機關逕交專審會案件(修正條文第26條)
  • 教師資遣(修正條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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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教師法修法重點(2)

  • 學校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 處理程序不得申請介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
  •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修正條文第33條)
  • 教師申評會委員教師組織代表推薦之原則(修正條文第43條)
  • 教師提起申訴、訴願之處理(修正條文第44條)
  •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主管機關得追究責任。(修正條文第45條)
  • 教師申評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修正條文第46條)
  • 修正幼兒園教師準用本法之事項(修正條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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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終身解聘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類型:

一、動戡後,犯內亂、外患罪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有罪判決確定。�三、性侵害犯罪有罪判決確定。

犯刑事罪確定免教評、免報核,直接解聘

四、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五、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性平會確認,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性別事件免教評、須報核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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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終身解聘

七、兒少法第97條規定處罰,並經教評會確認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八、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通報,致再度發生;或滅證經查證屬實。�九、校園毒品危害事件滅證,經查證屬實。�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其他案件:須教評、須報核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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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

6萬

9萬

12萬

15萬

48小時

96小時

168小時

>168小時

>168小時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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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5條-解聘1~4年

「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類型:�一、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解聘之必要。�二、受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性平會確認,解聘之必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解聘之必要。�四、依兒少法第97條處罰,經教評會確認,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解聘之必要

此類案件:須教評、須報核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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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6條-解聘或資遣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27條規定辦理(資遣):�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註: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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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 實務探討

  •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資遣」規定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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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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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

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

具體事實。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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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真的是很奇怪的小孩耶,說話又不誠實,全班都有證人, ○○○,老師好失望喔,非常的失望,以後你對同學做什麼我都要寫在聯絡簿。』
  • 『來~小朋友,全班誰有聽到有人報告○○○打同學頭的請舉手,你罰寫寫多久到現在還沒有寫完,那同學就一直被你打就好了,就一直被你把垃圾掃到櫃子裡就好了』
  • 『老師以為你會改進,結果你沒想改進,然後回去騙爸爸媽媽說老師是桌子沒對齊,寫罰寫,然後又說打掃不專心,老師扣分或寫罰寫,.......來小朋友有寫過罰寫得請起立,沒寫過的請起立 』
  • 『○○○他有三思,他就不會把衛生紙丟到走廊,老師相信他爸爸一定有教育他不要亂丟垃圾,但他今天就是沒有三思,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就像那天你踢一年十班同學的腳,三思,懂嗎?你把這成語記起來,三思而後行,我要踢的時候,我要想想可以嗎?人家也沒打你對不對, 被你踢一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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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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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事實認定○師行為該當教師法第十六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核釋令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一款情事,雖有班級經營問題但未達解聘或不續聘之程度,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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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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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審查會(教師法第17條)

  • 成立目的: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 處理案件類型第16條條第1項第1款案件(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第26條第2項案件(逕交案件)

  • 組織委員11人至19人,任期2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遴聘(派)兼之。

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報告公開專業審查會之結案報告摘要,應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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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8條-終局停聘

  •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
  • 經教評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通過。
  • 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
  • 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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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1條-(當然)暫時停聘 (一)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

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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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2條Ⅰ-暫時停聘(二)

  • 教師涉有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性剝削)
  • 學校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通過)免報,暫時停聘6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
  • 教評會審議通過可延長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 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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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2條Ⅱ-(必要時)暫時停聘類型(三)

  • 教師涉有非性別事件(兒少97、知性侵未報滅證、毒品滅證、體罰霸凌、違反相關法規等)時。
  • 學校認為有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經教評會通過(1/2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通過),免報核暫時停聘3個月以下
  • 教評會通過後可延長一次,不得逾3個月。
  • 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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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9條-增聘校外專家學者

  • 案件類型:性平、兒少、體罰霸凌類型
  • 專家學者:國教署教評會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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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6條-逕交案件處理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 前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決議,視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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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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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決議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 決議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 決議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 相關決策會議組成是否合法
  • 判斷過程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
  • 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有無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 有無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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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7條-資遣

「資遣」類型:�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精神病未痊癒已刪除而併此)�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比較: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5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

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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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8條.30條-防逃條款

  • 不得退休資遣:知悉教師涉有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第28條)

教師法施細第19條,申請退休資遣者涉第14~16、18條,應即召開教評會、性平會等認定,認定無須停解聘且同意受理申請退休資遣,敘明理由檢送會議資料報核。(有違法之虞交回復議)

  • 不得介聘:尚在調查、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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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校事會議) 運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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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事件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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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修正草案

應不受理

  • 非屬不適任處理範圍
  • 無具體內容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
  • 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
  • 非屬不適任處理範圍
  • 無具體內容
  •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但行為人及行為具體,不在此限
  •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實體決議
  • 撤回檢舉(但仍得)

主管機關接獲事件有不受理之一,不予函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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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事會議依據及組織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辦法 (109.6.28) 【修正草案】

  • 組織:
  • 校長
  • 【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 學校教師會(教師)代表一人【全國或地方教師會】
  • 外部人員一人(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

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共5人

  •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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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之職權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包含

  • 性侵害事件知悉未報,再度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

性平會

  • 偽造變造湮滅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 體罰學生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除外:
  • 刑法、性剝、性騷、兒少案:依確定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 性平案:依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 霸凌案: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校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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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類型

檢舉(申請)

知悉

疑似

性別

性平會

霸凌

因應小組

考核會

教評會

其他

校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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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事會議之啟動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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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修正草案

召開

5日內

7個工作日內

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情節明顯未達教師法14.15.16.18條

調查小組

3人或5人為原則

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

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學者專家或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

  • 主管機關推舉二倍
  • 全部外聘,由人才庫遴選,公假排代:校事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
  • 法律專家學者至少1人

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得請求陳述意見

調查期間

組成後30日內

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

2個月內完成(第1次會議起算)延長1+1個月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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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事會議之決議� 【修正草案】

  • 涉有教師法情事,應移送教評會。(三年內再犯)
  • 疑似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專審會輔導或自行輔導)
  • 無教師法情事有考核辦法第六條情事,應移送考核會。
  • 無前三款情形,應結案。

得邀請當事人列席提供意見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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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事會議之輔導(教學不力案)�【修正草案】

  • 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
  • 成員應包括績優教師,得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學者專家或人才庫輔導員

人才庫輔導員至少1人,並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少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 輔導期間2個月為原則得再延長1個月

(召開第1次會議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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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查小組重新調查�【修正草案新增】

  • 校事會議或教評會發現調查小組之調查程序事實認定有重大瑕疵時,學校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要求原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或組成新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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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機關監督�【修正草案】

  • 認案件事實調查仍有疑義,退回學校重為調查。

認案件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得自行組調查小組調查或要求學校重新調查或組成新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認案件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有違法之虞,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 核准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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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處理決定之救濟�【修正草案新增】

  • 教師(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申請提供調查報告。

  • 教師(行為人)申訴或訴願(依措施性質而定)。
  • 行為人不服調查報告、輔導報告、校事會議或教評會決議者,僅得於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終局決議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終局決議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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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 法規多如牛毛且瞬息萬變需時時更新
  • 須重視正當法律(行政)程序
  • 「學習權」、「工作權」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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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 �喝口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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