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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成文規定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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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
人人有權享有
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48《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見或其他主張
、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1966《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2條)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
;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196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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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小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1982《憲法》第35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1997《基本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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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及港區國安法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会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015《國家安全法》第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与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2020《港區國安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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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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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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