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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集體協商中心執行長 李俊璋

NF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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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諮詢、申訴服務說明

專業、公益、國際

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年度總諮詢逾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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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達成「夫妻雙方得以養育三足歲以下雙胞胎子女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151419B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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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公益、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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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介聘保留但書」

保留「教師服務滿2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等有具體事實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可以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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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介聘得採計育嬰、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年資

達成「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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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請假不用再扣導師加給

達成「除了曠職、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天的部分必須扣薪給(本俸與加給)的情況,其餘差假的狀況不會再扣導師與特教加給。」「公立中小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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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課輔應徵詢教師意願,無適用教師請假規則

「徵詢教師授課意願、不計入教師請假時數、不適用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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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縣市教師組織應出席會議

  • 協議聘約準則會議(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縣市申評會(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
  • 協議寒暑假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2項)
  • 協議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
  • 教育審議委員會(教育基本法第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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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學校教師組織應出席會議

  • 教評會(教師法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 考核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
  • 協商聘約(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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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學校教師會應派出代表參與會議

  • 校務會議
  • 性平會
  • 課程發展委員會
  • 編班委員會
  • 職務工作分配委員會
  • 空間規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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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運作.常見疑義

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運作.常見疑義

年度諮詢排行請假.議事規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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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委員人數

5-19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

實際人數由校務會議定之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

當然委員

教師會代表1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學校未成立教師會不置代表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票選委員

全體教師、得推候補委員若干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3項)

選(推)舉方式校務會議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

非兼行政

未兼行政、董事教師代表不得<1/2

(教師法第11條第2項)

當然委員、選舉委員合計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20167966號函)

性別比例

任一性別應占總數1/3以上

任一性別人數<1/3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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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宜由兼行政之教師補足,或由跨區教師會推薦名額補足。
  • 仍無法成立教評會,且當時跨區教師會亦尚未成立,得由校長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育部台(86)人(一)字第860503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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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選舉委員比例?

  • 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
  • 不違背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校務會議決議未兼行政教師比例
  • 惟選票呈現方式不宜區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代表」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90034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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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行政人員如何認定?

  • 屬員額編制內
  • 領有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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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得否參與教評會委員之選舉?

主 體

說 明

備 註

兼、代課及實習教師

教師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

教育部台(86)人(一)字第86046181號函

護理教師、公務借調

教育部( 90)教中人字第90561684號書函

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10134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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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召集

校長召集。委員1/2以上連署召集時

,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

主席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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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訂定教評會設置要點

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製作教評委員選票

舉委員

公告當選、候補委員名單

函聘或製發教評委員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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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任務

  •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 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
  • 資遣原因認定。
  • 違反聘約。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特殊原因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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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效果

迴避

長期聘任事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不計入全體委員數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不計入出席數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14款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

相關血緣或親屬關係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

自行迴避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

  • 相關血緣或親屬關係
  • 有偏頗之虞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2項)

申請迴避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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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可 決 數

決議

長期聘任事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14款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

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通過

其他事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

以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

可否同數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

取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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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權益事項

事 項

主 體

法 規

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0條第1項

調查事實證據必要書面

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關係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0條第2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0-1條第1項

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

註:餘參酌「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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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法 規

事 項

核准

教師法14條第2-4項、14-1條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有14條第1項第1-13款誤為聘任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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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事 項

法 規

程 序

經合格醫師證

明有精神病者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察覺期(學校)—輔導期(學校)—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

察覺期(學校)—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

察覺期(學校或專審會)—輔導期(同左)—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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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委員人數

9-17人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委員總數,校務會議議決。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5項)

當然委員

教師會代表1人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教師<20得酌減,但不得低於5人,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餘校長指定。(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票選委員

全體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不得由學校依年級別、科別等設定比例,再由該年級別或科別教師各自投票選出

(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2266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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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非兼行政

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2項)

未兼行政教師人數計算

,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2項)

性別比例

任一性別應占總數1/3以上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3項)

任一性別人數<1/3不在此限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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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當然委員

未設「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名稱之單位,其當然委員1職,由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主管,無單位主管時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擔任(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013977號函)

教師會代表

得否由教師工會推選產生(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30107764號函)

得否任意更換(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1531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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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法 規

備 註

召集

無法出席另擇期開會

(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135404號)

主席

由委員互推,任期一年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原則不參與表決,可否

同數時,得(不)加入

可方使其通過(否決)

(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500013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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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任務

  •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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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態樣

年終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另予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不予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任職未達一定期間(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註:考核年度內,併計年資之規定。(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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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可 決 數

決議

年終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大過之平時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一般事項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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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考核會初核

校長覆核

校長不同意

敘明理由

考核會復核

校長仍不同意

事實及理由變更之

(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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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報核

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2項)

每年9月30日前分別列冊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2項)

平時考核獎懲結果、年終成

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未報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3項)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
  2. 屆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3項)

承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

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

期重新考核(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4-5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4-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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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報核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改)核定期間(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6項)

  • 平時考核獎懲結果學校報核後二個內
  • 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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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權益事項

事 項

主 體

法 規

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

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第1項

調查事實證據必要書面

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關係人

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第2項

註:餘參酌「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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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問 題

說 明

任期結束前職務異動(含當然委員及兼任、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宜辦理改聘或補選或以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70188351號函  )

教師8月1日在職,次年7月2日經教評會決議解聘,考核辦理方式?

不辦理年終 (另予)成績考核。惟處分如經撤銷, 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准予補辦成績考核。(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40697A號函)

教師8月1日在職,次年7月2日經教評會決議停聘,考核辦理方式?

任職屆滿1學年,或連續任 職已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者,該學年准予辦理年終 (另予)成績考核。(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40697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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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問 題

說 明

教師8月1日在職,至次年7月1日凌晨死亡,應如何辦理考核?

各校合格教師及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教育部臺(81)人(二)字第52683號函

主管機關改核是否有次數限制?

一次(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077312號)

迴避,致使審議、決議人數不足如何為之?

宜經校務會議同意增加考核委 員人數,並辦理補選或以候補委員遞補,或得由校長重新 指定當然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715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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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溫度的組織一群關心你的伙伴

有溫度的組織,

一群關心你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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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U

考核會組織

假別

可請假天數

考核

事假

7

計入考核

家庭照顧假(事假)

7

不計入考核

病假(不含安胎假)

28

計入考核

安胎假(病假)

180

不計入考核

生理假(病假)

12

不計入考核

喪假

25

不計入考核

娩假

42

不計入考核

流產假

21

不計入考核

產前假

8

不計入考核

休假

30

不計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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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U

教評會運作

教學、行政事項興革之意見(教師法§16 I①

11.09%

Q: 各項會議倘未明訂議事程序,應如何為之?

A:以章程、決議採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者,

具強制力內政部87年8月10日(87)台內民字第8705409號函參

)。

與會議有關之舉行、開會、進行、表決等事項,

苟無特別規定,即應適用內政部訂定之「會議

規範」 最高行105判483、最高行106判437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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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U

教評會運作

Q:教師法定進修類別?時數?得否強制教師出席

某次研習?

A: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環境教育研習:4小時。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輔導知能研習:3小時。

三、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每二學年學校衛生相關

研習18小時。

四、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並未明定時數之規定。

五、教師研習僅有類別、時數、期間之規定,尚未有強

制各該教師應出席研習期間內之某一次研習課程之

義務。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 I

13.3%

註:環境教育法§19I、學生輔導法§14 IV、學校衛生法§17I、性別平等教育法§15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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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無法配合

課業輔導是否需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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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TOP 1 2 3 4 5

A: 教師請假規則§ 12 I、IV 返校服務 研究進修

活動 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未到應請假。

『寒暑假課業輔導』係基於學生自願參加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教育部106年10月25日臺教人(三)字1060127101號書函參照

請假相關事宜(教師法§18Ⅱ、教師請假規則§12

註: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

實施原則: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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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公開判決書等文書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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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收受

係否符應「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司法院法學搜尋系統尋得

判決書

(個資法§§ 5、29、4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上易885刑事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上易260民事判決參照

(個資法§§ 5、29、41)

起訴狀、答辯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上易531、 105上易字378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審簡407刑事判決參照

(個資法§§ 5、29、41)

構成個資之侵害行為人恐需負民刑事責任

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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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卷宗閱覽權VS.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Q: 如考核會不准予教師請求閱覽部分考核會紀錄或與自己相關的考

核資料,該如何救濟? (卷宗閱覽權)

專業、公益、國際

A: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不得單獨提起訴願(行政程序法§174本文)

註: 政府資料公開法:「一般性之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得單獨提出救濟

(最高行106判557) 。

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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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重大變革

一、對學校及行政機關之「消極不作為」也可以提起申訴§3 Ⅱ)

二、申訴日期之計算採「到達主義」,並增列扣除在途期間規定§12、13

三、二人以上的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共同申訴」§14

四、得閱覽卷宗§23 I

五、申訴有理由,撤銷原措施原措施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申評會時,

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處置§30 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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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