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集體協商中心執行長 李俊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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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諮詢、申訴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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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年度總諮詢逾731件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達成「夫妻雙方得以養育三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151419B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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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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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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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介聘保留但書」
保留「教師服務滿2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等有具體事實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可以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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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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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介聘得採計育嬰、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年資」
達成「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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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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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請假不用再扣導師加給」
達成「除了曠職、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天的部分必須扣薪給(本俸與加給)的情況,其餘差假的狀況不會再扣導師與特教加給。」 ( 「公立中小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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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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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課輔應徵詢教師意願,無適用教師請假規則」
「徵詢教師授課意願、不計入教師請假時數、不適用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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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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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縣市教師組織應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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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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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學校教師組織應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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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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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學校教師會應派出代表參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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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運作.常見疑義
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運作.常見疑義
年度諮詢排行�請假.議事規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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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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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委員人數 | 5-19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 | 實際人數由校務會議定之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 |
當然委員 | 教師會代表1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 學校未成立教師會不置代表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
票選委員 | 全體教師、得推候補委員若干人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3項) | 選(推)舉方式→校務會議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 |
非兼行政 | 未兼行政、董事教師代表不得<1/2 (教師法第11條第2項) | 當然委員、選舉委員合計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20167966號函)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應占總數1/3以上 | 任一性別人數<1/3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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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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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教育部台(86)人(一)字第860503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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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選舉委員比例?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90034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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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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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行政人員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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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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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得否參與教評會委員之選舉?
主 體 | 說 明 | 備 註 |
兼、代課及實習教師 | 教師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 | 教育部台(86)人(一)字第86046181號函 |
護理教師、公務借調 | 教育部( 90)教中人字第90561684號書函 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1013404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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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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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召集 | 校長召集。委員1/2以上連署召集時 ,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 | |
主席 |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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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訂定教評會設置要點
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製作教評委員選票
選(推)舉委員
公告當選、候補委員名單
函聘或製發教評委員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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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任務 |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 |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特殊原因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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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效果 |
迴避 | 長期聘任事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 不計入全體委員數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不計入出席數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14款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 | ||
相關血緣或親屬關係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 | 自行迴避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 | |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2項) | 申請迴避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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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可 決 數 |
決議 | 長期聘任事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 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14款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 | 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通過 | |
其他事項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 | 以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 | |
可否同數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1項) | 取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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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權益事項
事 項 | 主 體 | 法 規 |
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當事人 |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0條第1項 |
調查事實證據必要書面 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 關係人 |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0條第2項 |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0-1條第1項 | ||
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 |
註:餘參酌「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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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 法 規 | 事 項 |
核准 | 教師法14條第2-4項、14-1條 |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有14條第1項第1-13款誤為聘任 | ||
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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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事 項 | 法 規 | 程 序 |
經合格醫師證 明有精神病者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 察覺期(學校)—輔導期(學校)—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 | 察覺期(學校)—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 | 察覺期(學校或專審會)—輔導期(同左)—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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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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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委員人數 | 9-17人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 委員總數,校務會議議決。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5項) |
當然委員 | 教師會代表1人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 教師<20得酌減,但不得低於5人,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餘校長指定。(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
票選委員 | 全體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 不得由學校依年級別、科別等設定比例,再由該年級別或科別教師各自投票選出 (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22660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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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非兼行政 | 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2項) | 未兼行政教師人數計算 ,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2項)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應占總數1/3以上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3項) | 任一性別人數<1/3不在此限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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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當然委員 | 未設「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名稱之單位,其當然委員1職,由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主管,無單位主管時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擔任(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013977號函) | |
教師會代表 | 得否由教師工會推選產生(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30107764號函) | |
得否任意更換(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153199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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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法 規 | 備 註 |
召集 | | 無法出席另擇期開會 (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135404號) |
主席 | 由委員互推,任期一年 (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 原則不參與表決,可否 同數時,得(不)加入 可方使其通過(否決) (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5000131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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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任務 |
| (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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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態樣 | 年終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
另予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 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 |
不予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任職未達一定期間(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 |
註:考核年度內,併計年資之規定。(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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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可 決 數 |
決議 | 年終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
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 ||
大過之平時考核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 ||
一般事項 (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 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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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組織與運作
考核會初核
校長覆核
校長不同意
敘明理由
考核會復核
校長仍不同意
事實及理由變更之
(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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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報核 | 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2項) | 每年9月30日前分別列冊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2項) |
平時考核獎懲結果、年終成 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未報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3項) |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3項) | |
承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 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 期重新考核(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4-5項)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4-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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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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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報核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改)核定期間(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6項) | |
(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第6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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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權益事項
事 項 | 主 體 | 法 規 |
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當事人 | 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第1項 |
調查事實證據必要書面 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 關係人 | 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第2項 |
註:餘參酌「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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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問 題 | 說 明 |
任期結束前職務異動(含當然委員及兼任、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宜辦理改聘或補選或以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70188351號函 ) |
教師8月1日在職,次年7月2日經教評會決議解聘,考核辦理方式? | 不辦理年終 (另予)成績考核。惟處分如經撤銷, 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准予補辦成績考核。(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40697A號函) |
教師8月1日在職,次年7月2日經教評會決議停聘,考核辦理方式? | 任職屆滿1學年,或連續任 職已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者,該學年准予辦理年終 (另予)成績考核。(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40697A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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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ft.中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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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與運作
問 題 | 說 明 |
教師8月1日在職,至次年7月1日凌晨死亡,應如何辦理考核? | 各校合格教師及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教育部臺(81)人(二)字第52683號函) |
主管機關改核是否有次數限制? | 一次(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077312號) |
迴避,致使審議、決議人數不足如何為之? | 宜經校務會議同意增加考核委 員人數,並辦理補選或以候補委員遞補,或得由校長重新 指定當然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71507號函) |
有溫度的組織一群關心你的伙伴
有溫度的組織,
一群關心你的伙伴。
全教總ft.中教職-教師組織運作與重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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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組織
假別 | 可請假天數 | 考核 |
事假 | 7 | 計入考核 |
家庭照顧假(事假) | 7 | 不計入考核 |
病假(不含安胎假) | 28 | 計入考核 |
安胎假(病假) | 180 | 不計入考核 |
生理假(病假) | 12 | 不計入考核 |
喪假 | 25 | 不計入考核 |
娩假 | 42 | 不計入考核 |
流產假 | 21 | 不計入考核 |
產前假 | 8 | 不計入考核 |
休假 | 30 | 不計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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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運作
教學、行政事項興革之意見(教師法§16 I①)
11.09%
Q: 各項會議倘未明訂議事程序,應如何為之?
A:以章程、決議採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者,
具強制力(內政部87年8月10日(87)台內民字第8705409號函參
照)。
與會議有關之舉行、開會、進行、表決等事項,
苟無特別規定,即應適用內政部訂定之「會議
規範」 (最高行105判483、最高行106判437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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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運作
Q:教師法定進修類別?時數?得否強制教師出席
某次研習?
A: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環境教育研習:4小時。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輔導知能研習:3小時。
三、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每二學年學校衛生相關
研習18小時。
四、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並未明定時數之規定。
五、教師研習僅有類別、時數、期間之規定,尚未有強
制各該教師應出席研習期間內之某一次研習課程之
義務。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 I ⑤ )
13.3%
註:環境教育法§19I、學生輔導法§14 IV、學校衛生法§17I、性別平等教育法§15參照
42
55%
Q: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無法配合
課業輔導是否需請假?
專業、公益、國際
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TOP 1 2 3 4 5
A: 教師請假規則§ 12 I、IV 返校服務 研究進修
活動 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未到應請假。
『寒暑假課業輔導』係基於學生自願參加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教育部106年10月25日臺教人(三)字1060127101號書函參照)
請假相關事宜(教師法§18Ⅱ、教師請假規則§12)
註: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
實施原則: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
43
上網公開判決書等文書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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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收受
係否符應「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司法院法學搜尋系統尋得
判決書
(個資法§§ 5、29、4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上易885刑事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上易260民事判決參照
(個資法§§ 5、29、41)
起訴狀、答辯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上易531、 105上易字378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審簡407刑事判決參照
(個資法§§ 5、29、41)
構成個資之侵害行為人恐需負民刑事責任
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補充資料
44
人民卷宗閱覽權VS.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Q: 如考核會不准予教師請求閱覽部分考核會紀錄或與自己相關的考
核資料,該如何救濟? (卷宗閱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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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不得單獨提起訴願(行政程序法§174本文)。
註: 政府資料公開法:「一般性之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得單獨提出救濟
(最高行106判557) 。
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補充資料
45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重大變革
一、對學校及行政機關之「消極不作為」也可以提起申訴(§3 Ⅱ)
二、申訴日期之計算採「到達主義」,並增列扣除在途期間規定(§12、13)
三、二人以上的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共同申訴」(§14)
四、得閱覽卷宗(§23 I)
五、申訴有理由,撤銷原措施原措施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申評會時,
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處置(§30 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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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全教會107年度幹部訓練 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