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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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強化主管機關權責保障被行為人
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防制準則修正重點】
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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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對生」與「師對生」
分別妥善處理
建立專業公正有效的處理機制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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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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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向預防循環
做好
班級經營
查證
不當行為
積極
輔導介入
減少
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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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視班級經營,預防霸凌 (準則第2、8條)
第2條 | 完善班級經營工作 | 辦理本準則預防、輔導及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宜,應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全人發展,完善班級經營,建構友善校園,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
第8條 | 強化班級經營知能 |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三、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
校園霸凌防制重點之一在於「班級經營」,學校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知能,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班級經營做得好,多關心注意孩子言行舉止,將可有效預防學生不當行為及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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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平時 或 霸凌受理前 的查證預防機制 (準則第21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適當輔導
二、提供適當管教措施
三、移送權責單位懲處
四、其他適當措施
學校(包括所有老師及行政人員...)平時在教室及各種場合,只要知道或看見學生有各種疑似違規或不當行為,都應該立刻加以查證,然後採取適當之輔導、管教或懲處措施,以避免學生不當行為持續發生,進而演變成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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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先行、輔導機制隨時介入
預防階段
處理階段
決議階段
輔導階段
四、妥善處理即時介入:學校於調和、調查、作成終局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 準則第38條:學校可直接決定,無須報核備 )
6、其他必要之處置。
5、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4、避免行為人或其他關係人報復。
3、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2、降低雙方互動,必要時得對當事人(包括行為人、被行為人)施予:
(1)抽離或個別教學
(2)安置到其他班級
(3)協助當事人依法
定程序轉班。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處理小組或防制委員會於調和、調查階段,
得建議學校採取下面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案例:
生對生霸凌,同寢室換寢室。
案件一開始就可以啟動輔導,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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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條文第5條)。
「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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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1)針對生對生事件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化解衝突,修復關係
及減少創傷(條文第28條至第32條) 。
(2)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
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條
文第27條) 。
(3)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
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條文第32條) 。
建立專業公正有效的處理機制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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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3. 「調查」程序:
(1)明確規定調查程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條文第33條) 。
(2)訪談時應錄音或錄影、行為人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
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條文第39
條)。
建立專業公正有效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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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委員會
一、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 組織組成
一、學校每學年應組成防制委員會,置委員5至11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家長代表,外聘專家學者,高中職應包括學生代表。
二、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研擬與推動、及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工作。 (準則第7條)
審查小組
一、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3人組成審查小組,成員應固定,任期同防制委員會。(準則24條)
二、審查小組決議案件是否受理。 (準則25條)
三、審查小組可回防制委員會審議,不用迴避。
處理小組
一、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二、處理小組以3人或5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準則27條)
學 校
校長指派
個案組成
處理小組中,生對生人才庫以外之人,可由任何人擔任,若由防制委員會(含審查小組)去擔任,就該案件須自行迴避參與防制委員會審議。(準則第37條)
常設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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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 流程
防制委員會
審議報告
處理小組
調和或調查
審查小組
決定受理
是否受理
調和程序
調和報告
調查程序
調查報告
(準則第33條) 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
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而進行調和。
二、生對生平時查證、調和報告、調查報告對行為人決議
第45條:調查成立
1、依第38條處置
(抽離、安置、必要處置)
3、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4、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5、情節重大者,依61條
(請求警政、社政、司法協助)
2、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第21條:平時查證
1、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
輔導
3、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4、其他適當措施
2、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第35條:調和成立
1、依第38條處置
(抽離、安置、必要處置)
3、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4、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2、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平時查證、調和成立、調查成立,都同樣有:
1、輔導 2、管教 3、懲處
二、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 時效
學校
通報
審查小組受理
處理小組
調和調查
防制委員會
審議及
終局處理
學校
通知結果
修正重點
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為確保「處理小組」的調和及調查品質,本部已積極辦理霸凌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並建立人才庫,透過培訓教育、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確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品質(條文第9條)
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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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強化主管機關權責保障被行為人
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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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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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待辦事項 | ||
| 組防制委員會(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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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