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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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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強化主管機關權責保障被行為人

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防制準則修正重點】

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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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對生」與「師對生」

分別妥善處理

建立專業公正有效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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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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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1.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校園霸凌,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包括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能力。(條文第8條)

  • 要求學校積極處理學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避免發生校園霸凌(條文第21條)。

  • 鼓勵及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增訂學生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條文第22條)

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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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向預防循環

做好

班級經營

查證

不當行為

積極

輔導介入

減少

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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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視班級經營,預防霸凌 (準則第2、8條)

第2條

完善班級經營工作

辦理本準則預防、輔導及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宜,應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全人發展,完善班級經營,建構友善校園,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第8條

強化班級經營知能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三、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校園霸凌防制重點之一在於「班級經營」,學校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知能,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班級經營做得好,多關心注意孩子言行舉止,將可有效預防學生不當行為及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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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平時霸凌受理前 的查證預防機制 (準則第21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適當輔導

二、提供適當管教措施

三、移送權責單位懲處

四、其他適當措施

學校(包括所有老師及行政人員...)平時在教室及各種場合,只要知道或看見學生有各種疑似違規或不當行為,都應該立刻加以查證,然後採取適當之輔導、管教或懲處措施,以避免學生不當行為持續發生,進而演變成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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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先行、輔導機制隨時介入

預防階段

    • 防制準則第8條
    •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處理階段

    • 防制準則第38條
    • 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解、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得為下列處置:
    • 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助,必要時,得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或期程。

決議階段

    • 防制準則第21條(平時查證):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 防制準則第35條(調和成立):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 防制準則第45條(調查成立):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輔導階段

    • 防制準則第58條
    • 學校、防制委員會依第21條、第35條或第45條規定決議輔導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
    • 必要時,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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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處理即時介入:學校於調和、調查、作成終局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 準則第38條:學校可直接決定,無須報核備 )

6、其他必要之處置。

5、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4、避免行為人或其他關係人報復。

3、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2、降低雙方互動,必要時得對當事人(包括行為人、被行為人)施予:

(1)抽離或個別教學

(2)安置到其他班級

(3)協助當事人依法

定程序轉班。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處理小組或防制委員會於調和、調查階段,

得建議學校採取下面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案例:

生對生霸凌,同寢室換寢室。

案件一開始就可以啟動輔導,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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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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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條文第5條)

  1. 「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

  •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依本準則第五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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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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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1.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學校設置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條文第7條、第24條、第27條)。由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再由防制委員會審議 (條文第35條、第45條)

  • 生對生創設「調和程序」:

(1)針對生對生事件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化解衝突,修復關係

及減少創傷(條文第28條至第32條) 。

(2)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

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條

文第27條) 。

(3)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

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條文第32條) 。

建立專業公正有效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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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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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3. 「調查」程序:

(1)明確規定調查程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條文第33條) 。

(2)訪談時應錄音或錄影、行為人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

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條文第39

條)。

  1. 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對於構成故意傷害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條文第71條)

建立專業公正有效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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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委員會

一、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 組織組成

一、學校每學年應組成防制委員會,置委員5至11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家長代表,外聘專家學者,高中職應包括學生代表。

二、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研擬與推動、及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工作。 (準則第7條)

審查小組

一、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3人組成審查小組,成員應固定,任期同防制委員會。(準則24條)

二、審查小組決議案件是否受理。 (準則25條)

三、審查小組可回防制委員會審議,不用迴避。

處理小組

一、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二、處理小組以3人或5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準則27條)

學 校

校長指派

個案組成

處理小組中,生對生人才庫以外之人,可由任何人擔任,若由防制委員會(含審查小組)去擔任,就該案件須自行迴避參與防制委員會審議。(準則第37條)

常設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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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 流程

防制委員會

審議報告

處理小組

調和或調查

審查小組

決定受理

是否受理

調和程序

調和報告

調查程序

調查報告

(準則第33條) 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

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而進行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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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對生平時查證調和報告調查報告對行為人決議

第45條:調查成立

1、依第38條處置

(抽離、安置、必要處置)

3、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4、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5、情節重大者,依61條

(請求警政、社政、司法協助)

2、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第21條:平時查證

1、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

輔導

3、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4、其他適當措施

2、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第35條:調和成立

1、依第38條處置

(抽離、安置、必要處置)

3、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4、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2、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平時查證、調和成立、調查成立,都同樣有:

1、輔導 2、管教 3、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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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則第17、18條。
    •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 – 時效

學校

通報

    • 準則第24、25條。
    • 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
    • 學校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審查小組受理

    • 準則第27、43條。
    • 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 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處理小組

調和調查

    • 準則第35、45、46條。
    • 防制委員會審議調和或調查報告,確認調和或調查成立,防制委員會依調和或調查報告為一款或數款決議。
    • 學校應於15個工作日做成終局實體處理。

防制委員會

審議及

終局處理

    • 準則第46、48、49條。
    • 學校作成終局處理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一併提供調和或調查報告。
    • 行為人可提起學生申訴。
    • 被行為人可向教育局陳情。

學校

通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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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為確保「處理小組」的調和及調查品質,本部已積極辦理霸凌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並建立人才庫,透過培訓教育、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確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品質(條文第9條)

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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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1. 被行為人部分:本次修正強化主管機關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所做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介入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條文第49條)

  • 行為人部分:保留原有救濟管道,亦即可循申訴程序處理(條文第48條)。

強化主管機關權責保障被行為人

防制準則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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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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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待辦事項

組防制委員會(第7條)

  • 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 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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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