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_營造友善校園
大綱
霸凌簡介
定義
&
角色
形式
&
調查
校園現狀
情境分析
被霸凌徵兆
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
霸凌者
法定代理人
處理方式
處理流程
處理建議
討論
大綱
霸凌簡介
定義
&
角色
形式
&
調查
校園現狀
情境分析
被霸凌徵兆
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
霸凌者
法定代理人
處理方式
處理流程
處理建議
討論
什麼是霸凌?
霸凌簡介?
校園霸凌定義
註:舊版定義須同時具備四要件;� 新版只要具有一要件即是霸凌
資料來源:教育部
舊版
新版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
| 定 義 | 類 型 | 具 體 型 態 |
校 園 霸 凌 |
| 肢體霸凌 |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
關係霸凌 |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 ||
語言霸凌 |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 ||
網路霸凌 |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 ||
反擊霸凌 | 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 ||
性 霸 凌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 ||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示意圖 (資料來源:教育部) | |||
霸凌兒童(胖虎型):
一個在學校或團體中,不停地對其他同學或某些特定對象進行傷害、恐嚇、威脅或刻意排擠的兒童。
受凌兒童(大雄型):
被霸凌的對象,
其中有些甚至是長期被霸凌,
對身心健康與發展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旁觀者(小夫型):
是任何一位知道霸凌正在發生的人,
旁觀者「看熱鬧」的心態,
會鼓勵、協助霸凌兒童進行
傷害性的行為。
霸凌兒童
青少年期與幫派結合、成年之後的犯罪率較高、
成年後對政府部門的矯治服務(法院服刑、毒品或酒精濫用戒癮、因人格違常所需之心理衛生)需求較大。
受凌兒童
研究證實「被霸凌」與「情緒困擾」和「課業困難」相關;這些受凌兒童被貼上負面標籤且被嚴重排擠,
他們對學校的負向觀感可能發生逃課、輟學等情形;受凌兒童在成年後發展精神問題的比例也較高。
旁觀兒童
旁觀者目睹霸凌事件內心會產生害怕與焦慮感,且霸凌事件已污染整個學習環境;
在充滿暴力的環境下成長的孩子長大之後也學會用攻擊的方式解決問題。
校園霸凌事件的角色解析
校園霸凌事件
有動機與能力的霸凌者
有霸凌機會(情境)存在
有合適的被霸凌者
霸凌的形式:六類
1.肢體的霸凌:
包括踢、打弱勢同學、搶奪財物等。
全班同學都很討厭君君,常常把她關到廁所,並把燈關掉,直到放學才讓她出來,老師都沒有發現。
2.言語的霸凌:
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 同學、恐嚇威脅等。
3.關係的霸凌:
包括排擠弱勢同學、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4.性霸凌:
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特徵作取笑或批評別人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5.反擊型霸凌:
這是受凌同學長期遭受欺負之後的反擊行為。�有部分受凌同學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小的同學。
6.網路霸凌:
因電腦網路的普及而形成的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
(1)未經別人同意之下,就張貼別人的照片,或公佈別人的秘密或匿名威脅別人。
(2)寄色情、危險或恐怖的電子信件給別人。
「2009全國兒童媒體使用行為調查」全國72所國小,回收1699份。 � 兒童媒體使用時間平均每天3小時,其中約六64分鐘看電視、打電動43分鐘、上網40分鐘、打手機9分鐘,使用平面媒體如報紙、雜誌及漫畫的時間僅5.8分鐘。
調查顯示,孩子上網最常做什麼?打電動居冠,然後是下載音樂影片、線上聊天、做作業、上部落格等。
二成六國小學童表示曾網路交友,其中二.六%表示曾和網友外出。� 四成小學生表示擁有自己的部落格
大綱
霸凌簡介
定義
&
角色
形式
&
調查
校園現狀
情境分析
被霸凌徵兆
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
霸凌者
法定代理人
處理方式
處理流程
處理建議
討論
教育部表示,在校園受霸凌的學生比率約2%
台灣的校園霸凌現況1/4
台灣的校園霸凌現況2/4
台灣的校園霸凌現況3/4
進一步詢問學童「假裝沒看到」的理由發現:
台灣的校園霸凌現況4/4
區別打鬧和霸凌
是,特定孩子可能長期受凌
否
是否
重複發生
蓄意傷害的意圖
沒有傷害的意圖
蓄意程度
不會,結束後一轟而散
會,結束後仍群聚玩耍
結束後
是否群聚
角色固定(受凌兒童固
定被欺負)
可能轉換(被追打者也可能追打人)
角色
是否轉換
用盡全力傷害人且激進
不會使盡全力
用力程度
被迫或被挑釁而參加
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參與意願
負向猙獰
自然正向
面部表情
霸凌
打鬧
校園霸凌與校園偏差的差異
| 校園偏差 | 校園霸凌 |
要件 不同 |
|
|
因素 不同 | 一般影響因素。 | 特別影響因素(核心犯)。 |
型態 不同 | 可直接觀察。 | 需經過判定。 |
處理 不同 | 以偏差者為核心 (學校資源)。 | 以偏差者週遭影響因素為核心 (學校與外在資源並行)。 |
校園霸凌一定是嚴重的校園偏差事件,但嚴重的校園偏差事件卻不一定是校 園霸凌事件。 | ||
資料來源:林滄崧(2010)
校園霸凌現象面的解釋
較少發生校園霸凌的情境特徵
父母、老師、學生
學生被霸凌時的徵兆1/2
學生被霸凌時的徵兆2/2
大綱
霸凌簡介
定義
&
角色
形式
&
調查
校園現狀
情境分析
被霸凌徵兆
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
霸凌者
法定代理人
處理方式
處理流程
處理建議
討論
校園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歸屬與種類
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 責任 |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實例 |
傷害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毆打同學,使同學受傷或損害其健康。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蓄意甩同學耳光,使其耳聾或重聽。 |
(一)刑罰責任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實例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如將同學關進學校教室、倉庫後鎖上門,不讓其離開。 |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如強迫同學罰站、學狗爬等。 |
(一)刑罰責任(續)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續)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實例 |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如威脅同學放學後要找人圍毆。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如威脅同學拿錢出來,不然放學後要找人圍毆。 |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實例 |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如當眾以粗鄙之言語,辱罵同學。 |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如為孤立同學,四處謊稱同學經常偷東西。 |
(一)刑罰責任(續)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二)民事侵權責任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三)行政罰責任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實例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有身心虐待之行為,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如為使同學被取笑,以塑膠繩繫於學童腰部,另一端繫於桌腳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責任�態樣 | 法律責任 | 實例 |
連帶賠償責任 |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於此,即受害人得直接向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 如學生霸凌其他同學成傷,則該名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亦負賠償責任。 |
安全教育宣導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 |
義 務 | 責 任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 |||
責任 性質 | 行為�態樣 | 法 律 責 任 | 備 註 |
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法者,可能以保護處分代替刑罰,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則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強 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恐 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
侮 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
誹 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 |||
責任 性質 | 行為�態樣 | 法 律 責 任 | 備 註 |
民事 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大綱
霸凌簡介
定義
&
角色
形式
&
調查
校園現狀
情境分析
被霸凌徵兆
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
霸凌者
法定代理人
處理方式
處理流程
處理建議
討論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全圖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1/ 4)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2/4)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3/4)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4/4 )
處理建議
學校層面
3R 觀點
應行途徑
處遇
程序
導師、輔導人員
態度
知能
立場
家長
尊重專業
一、學校層面之處理建議
(一)學校面對校園霸凌事件� 應有的態度-- 3R 觀點
讓學生清晰知道,學校有處理校園霸凌的規範。
每一位學生都有權力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學習。
教育者必須負起「輔導」及「監護」的責任。
(二)處理校園霸凌者的應行途徑� --「具支持性」、「澄清行為界線」、「明恥整合」
懲罰 (威權) (標籤) | 修復 (整合) (合作) |
忽略 (漠視) (被動) | 容忍 (治療) (保護) |
高 控制(限制、管教) 低
支持(服務、滿足) 高
資料來源:引自許春金(2005)
(三)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流程
1、發現事實並進行判別。
2、對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進行全面深度了解。
3、研判霸凌類型。
4、進行可介入處理之資源盤點。
4、研擬處置措施以及分工操作。
5、對加(被)害者擬定事後輔導措施。
(四)處理霸凌(偏差)者的程序
項目 | 溝通 | 勸導 | 說服 | 談判 | 強制 |
管教強度 | 弱 | | | | 強 |
管教型態 | 啟發 | 指引 | 灌輸 | 命令 | 懲罰 |
互動狀況 | 平等 | 感情 | 理解 | 立場 | 明恥整合 |
管教效果 | 認知 | 吸收 | 接受 | 清楚 | ? |
資料來源:黃富源、林滄崧(2010)
二、給導師、學務與輔導人員的� 處理建議
(一)面對霸凌者應有的處理態度
(二)具備正向管教的知能
1.主觀能力:
2.客觀能力:
| 管教(discipline) | 虐待(abuse) |
動機 | 善意、寬容而溫慰的期待或要求。 | 怨恨、敵對而惡意的報復或處罰。 |
方式 | 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學生應所當為者。 | 以忿怒、負向方式所施予學生的不適當懲罰。 |
態度 | 鼓勵、贊許、支持而恆定一致。 | 衝動、嚴苛、責罰而反覆無常。 |
雙方的認知 | 老師與學生皆知道行為的結果。 | 不給予學生了解老師動機的機會。 |
互動關係 | 非威脅性的,而是允許雙向表達真誠情感的溝通。 | 威嚇性的,強制而單方向的威權式壓迫。 |
規範的制定 | 學生可以與老師共同參與制定某種程度與類別的規範,特別是那些與其切身有關的管教。 | 學生完全沒有共同參與制定規範的機會。 |
對違規行為的定義 | 任何違規行為有著穩定與清晰的定義,和可預見的結果。 | 對於違規行為無穩定、清晰的定義,學生無法預見結果。 |
隊職人員對學生遵從規範的反應 | 學生如果朝著老師所設定的目標或期許的方向努力時會得到獎賞。 | 老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學生不會因之而得到鼓勵。 |
隊職人員對學生不遵從規範的反應 | 允許學生去練習老師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 | 錯誤即受到嚴苛的處罰或責罵,學生因之只感受到苛責,而使得其自認為自己是一個「壞學生」。 |
造成結果 | 學生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 紀律內化無效,加深雙方的誤解、不信任和仇恨。 |
「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資料來源:黃富源(2008)
(三)堅守正向管教的基本立場
1. 倫理
2. 認知
三、給家長的處理建議
尊重專業處理
預防
宣示與
安全地圖
身教言教
制教境教
當下
先處理情緒
再釐清事實
事後
責任承擔
陪伴成長
做法
大綱
霸凌簡介
定義
&
角色
形式
&
調查
校園現狀
情境分析
被霸凌徵兆
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
霸凌者
法定代理人
處理方式
處理流程
處理建議
討論
反霸凌!
親師生動起來!
討論:如何預防霸凌的發生?
社會
家庭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