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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學生的謹慎責任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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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T 訴循道中學案

  • T中六開學後欠交家課多次
  • 校長與T會晤
  • 校長尋求心理學家協助
  • 校長與家長會晤
  • 校長處罰T
  • 期間T有補回部份家課
  • 多月後,T被診斷為精神分裂

導致傷害?

有否責任?

有否違反?

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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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可處罰,但須溫和而合理

  • 「一位家長或校長(在這目的而言代表家長而且擁有了轉授予他的家長權力),可以為了改正孩子的錯誤施加溫和而合理的體罰,但條件是溫和而合理。如果是為了滿足強烈的情緒或出於憤怒,或就本質或程度而言並不溫和過量,或其延長至超出孩子負擔的能力,或者以一種與此目的不匹配的工具,以求危及其生命或肢體,在所有這些情形下,懲罰都是過量的,所涉及的暴力也是非法的……」

Cockburn CJ, R v. Hopley, 1860, 2F & F202

現今法律明言不可體罰(279A:58)

體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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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份量合適,羞辱本身沒有錯(法律≠教育)

  • 校長想改變學生的態度,改善學生的學習態度。
  • 校長利用處罰的方法,並認為處罰中有羞辱或使學生成為笑柄的元素。
  • 「如果(羞辱的)份量合適,(用羞辱來改善學生學習態度的計劃)本身沒有錯。通常每一個人在接受教育時都曾經歷過(被羞辱),由小學生被罰站到一角,到庭上年輕的律師給弄成蠢才一樣。這是給學習和給更好表現的激勵。」

T 訴循道中學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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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羞辱的份量是否合適?

  • 時間:事件中,處罰維持了九天,一天在圖書館,一天在辦事處,其餘在大堂。首被告認為在圖書館也算羞辱。七至九天的羞辱,即使中間有小息和午膳間斷,對我而言也算是大量的羞辱。…如此長時間…不能算是溫和而合理。
  • 個人特性:…高年級學生…曾經做領袖生…在最低級的學生面前被羞辱…是有壓力的,而且是刻意施加壓力的…雖然不自是強烈的心理虐待或對孩童殘忍,但有一定程度的殘忍。

T 訴循道中學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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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要考慮學生的承受能力

  • 處罰的本質 v 目的
  • 處罰的數量
  • 處罰要清晰,�如學生知道何時停止
  • 全面考量學生的情況�(如SEN、性格、最近表現)

何時結束?

目的匹配?

學生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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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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