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警照護與勤務調整措施整理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資料來源:警政署人事室、性別平等工作法令彙編
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平台(https://gov.tw/qz4 )
視覺化圖表:性騷擾申訴調查流程圖、案例教材、資訊圖表、短影音
AI 輔助:彙整「性別平等工作法規AI檢索」(Gemini、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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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調整措施
依據警政署98年4月6日警署人字第0980079566號函以,懷孕女警得暫時轉調內勤服務或視實際狀況需要調整其勤務內容及工作項目。
職務調整
職務調整措施
依據警政署104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10400973081號書函以,各機關對於女性公務人員妊娠或哺乳期間,其工作指派應本於同理心即時通報處理,並視同仁生理狀況及兼顧勤務運作,審慎妥適處理。
職務調整措施
依據警政署109年3月10日警署人字第1090065457號函示規定,為照護懷孕人員,警察機關懷孕之現職人員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專案支援,並由服務(及權責)機關依其勤業務需要審酌同意後,報請警政署核定支援其本人或配偶戶籍地之地方警察機關。
不編排深夜勤
依據警政署101年12月13日警署人字第1010165433號函以,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職務調整
落實性平與關懷
落實性別平等及關懷員警,對於同仁因健康問題或遇育嬰、哺乳等情形,視個案需要,由單位主管審酌其健康負荷程度及勤務執行力,並於兼顧工作指派公平性及落實控管,適當調整勤務項目及工作內容。主管雖有職權依勤務需要進行調配,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明定,受僱者依育嬰、哺乳相關條文提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職務調整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均視為工作時間。
工時調整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如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事項之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如有養育3歲以下幼兒需求,依個人意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