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實務運作及案例分享
106年11月29日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李雅菁
報告人簡歷
李雅菁
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之實務運作
教師法對於教師工作權的保障
恪守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程序正義 教師工作權 學生受教權
具體證據
○○縣立○○國民中學教師陳○○成績考核案(第4條第1項第3款 )→再申訴有理
理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趨向
莫忽略或看輕了學校教評會、性平會及考核會的功能及其扮演的角色。
不適任教師處理之依據
第14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4-3條、第15條、第15-1條
※92年5月30日以前處理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不適用上揭之注意事項之相關程序。
案例
2002年【大紀元3月9日訊】
基隆高中一位黃姓女老師,在校行為怪異,疑似精神異常,學校教評會決議予以解聘,她仍欲強留學校。教育部、全國教師會、基隆教師會代表八日到校瞭解內情,一百多位學生群起抗議,拉白布條表達不滿。
據中時電子新聞網3月9日報導,學生指出,該黃姓女教師最近一兩年來行徑怪異,上課不正常,常常在班上謾罵全校教師,還揚言遺書寫好了,要跳樓要自殺;她也會躲在男廁所嚇男生。
學生表示,這位女老師上課穿一隻涼鞋、一隻包頭鞋,課堂上不知所云,動輒以記過、當掉等語威脅,讓他們心生恐懼。
學生還說,黃老師甚至不讓他們放學,關在教室發空白紙,要他們寫她幾句好話。有同學「裝病」跑出來,向該校教師會會長李廷澤求援,黃老師卻打電話到八堵分駐所,請警察到校園來。……
101年11月26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206452C號函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指導性質,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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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類型
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
依注意事項規範流程辦理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倒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惡師當二房東 訛詐押金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塗改離職證明書(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查再申訴人於93年8月1日經省市介聘至原措施學校,學校為重新辦理敘薪,經再申訴人提出系爭相關離職證明等文件,惟學校人事室發現再申訴人所提供之離職證明書有塗改之嫌,案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後以再申訴人涉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號檢察官起訴書),學校本於上開事實,於95年3月22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再申訴人因涉及行使變造文書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規定,決議不續聘再申訴人,其後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在案,於法尚無違誤。
不適任教師難處理 全教總提設「專審會」2015-10-13 自由時報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高雄市近來發生「叫學生吃垃圾」的不適任老師,因申訴成功回鍋續教,引發社會關注不適任教師。教育部修改教師法草案納入教師評鑑已送立法院,擬讓校方可以資遣不適任教師,相關團體修法角力再起!
全國教師會及全國教師總工會今早開記者會宣布,以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為藍本,提出教師版的修法版本,主張增列「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宣示教師組織提昇教師素質的決心。
……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中)今早表示,不適任老師不僅傷害學生,也戕害其他認真教學的老師,全教總建議修法設立「專審會」,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記者林曉雲攝)�
專審會之緣起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
編 號:6
提案人:專業發展中心
案 由:建請討論不適任專案小組所擬定有關不適任教師� 處理之教師法修法文字及相關子法規範。
說 明:
全教總研究案(104.04結案)��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對我國輔導疑似不適任(教學不力)教師制度比較�
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 (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 PAR)方案自1980年代開始實施,其目標是教師專業化及提升教育品質。
其目的有二:
一為同儕協助(Peer Assistance)主要協助初任教師與在職教師改善教學,其方法為聘用合格、傑出的輔導教師(Consulting Teachers)利用觀察、輔導、分享意見、技巧與建議等方式來協助初任教師及教學上有困難之在職教師以改善其教學措施,再更進一步提升教師教學專業並協助教師揮其潛能;
二為同儕審查(Peer Review)主要是用以評鑑教師,透過輔導教師(Consulting Teachers)所提出的正式評鑑與建議報告來決定教師的去留(AFT & NEA, 1998; AFT, 2003; Anderson & Pellicer,2001)。
教育部106年6月28日發布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重大改變:
主管機關應設專業審查委員會(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 106學年度起將由校外之各專審會審查1060510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為回應社會各界普遍關心學校內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保障之前提下,已在民國92年訂定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簡稱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現行規定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之啟動係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並就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進入輔導期及評議期。�
106學年度起,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跨專業人士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簡稱專審會)、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協助學校處理具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者。
縣市教育局
國教署
專審會成立狀況
已成立 | 成立中 | 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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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審會審議及處理範圍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定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
專審會組成及運作(注意事項第4點)
專審會任務
專審會可決數
1/2以上出席及2/3以上同意
1/2以上出席及1/2以上同意
調查/輔導小組遴聘資格
6年以上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縣市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全國SUPER教師獎(縣市首獎及全國首獎) 、教學卓越獎……
人才庫之建置
專審會審議決定之效力
處理程序
察覺期(學校)—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察覺期(學校或專審會)—輔導期(學校或專審會)—評議期(教評會)—核定程序(縣市政府)
※如認定無需輔導則直接進入評議期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調查程序�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用語,因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或多義性而不夠明確,各該構成要件於套用具體事實時,須先將不確定法律概念經過解釋,並予以具體化以便適用。
上揭之參考基準多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判斷餘地
輔導期�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學校輔導程序
學校向專審會申請協助輔導
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評議期
評議期
教評會審議程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委員1/2出席,出席委員1/2決議通過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決議通過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調查程序�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評議及報府程序�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特殊規範
性平案件停聘程序處理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政府權力之行使,應依據合法的正當程序。
人民權利非經合法的正當程序,不得加以限制或剝奪。
正當程序的規範意涵
告知義務1
事前預告:
告知義務2
案例
程序瑕疵(違反告知義務)
未告知後續救濟途徑
公正作為義務
迴避情形
是否應迴避
建議經會議討論決議
案例
禁止片面接觸
案例
組織適法
「組織適法」是指做成決策的行政機關的組成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反之,即為組織不適法。
行政機關違反「組織適法」規定所為之決議,依法應予撤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案例
例:出席委員17人� 17×2/3=11.3� 12人申訴有理由=>決議
11人申訴有理由未達2/3 =>決議申訴駁回?
12人申訴駁回(無理由)=>決議
小結
關鍵問題
教師權益的救濟途徑
教師提起申訴及再申訴之程序
措施知悉日起30日內
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訴有理
申訴駁回
學校重新審議
學校不服
老師接受
教師不服
教評會
省申評會
結案
中央申評會
省申評會
中央申評會
End���Merci Beaucoup!�Thank you for your liste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