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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五第三組分享 10-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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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於罪護心之法 P208 L4 ~ P209 LL2

戊⼆、於罪護⼼之法【論】復次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

下⾯⼀樣是《菩薩地》本論的⽂。也就是剛剛提到的包含⼗八種根本墮罪,以及四⼗六種惡作,合在⼀起菩薩律儀的學處總共要遮⽌六⼗四種過失,這些內涵就是「如是所起的⼀切菩薩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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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佛於彼彼素怛纜(菩薩藏經⽂)中隨機散說.

前說如是菩薩學處,皆是經中實出之事,謂佛依於三聚淨戒,於彼彼經隨機散說。無著菩薩而今於此菩薩法藏摩怛履迦一處一貫,將彼散文綜集而說。

謂依律儀戒. 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

由是菩薩於無臆撰諸學處中, 為修學故,應起敬重。當由三種圓滿意樂,從他正受戒律儀已,於諸學處最極尊敬,如佛所制勤學犯。

今於此菩薩藏摩怛履迦綜集在(菩薩地本論當中將所有的菩薩藏合在⼀起) 而說.菩薩於中應起尊重. 住極恭敬.專精修學.是諸菩薩.

三意樂者,謂善清淨求學意樂,希求菩提意樂,饒益有情意樂。諸釋論中多說 此三,學三聚戒。

若說初是欲學學處自性,通三聚戒,後二為求菩提及求利他,實為善說。 從初正受戒律儀已,即應發起最極尊敬,令無違犯。

由善清淨求學意樂.菩提 意樂.饒益一切有情意樂.生起最極尊重恭敬.從初專精.不應違犯.

《菩薩地》第十八品云:「若諸菩薩,現前自稱我是菩薩,於菩薩學不正修行,當知是名相似菩薩,非真菩薩。若諸菩薩,現前自稱我是菩薩,於菩薩學能正修行,當知是名真實菩薩。」

故莫思云:「此諸學處能行固善,即不能行亦止如是。」

當觀此乃最要教授,正受菩薩戒律儀者,須行六度四攝為基,更當勇進, 隨逐已達一切佛教深廣道理,趣大轍道先覺而行,不應采視,未解一切聖教宗要盲修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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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犯已還出之方便 (上品纏) P209 LL1 ~ P210 L3 & P210 LL3 ~ P211 L8

論曰.設有違犯.即應如法疾疾悔除.令得還淨.

雖初專精令無違犯,設由無知放逸多惑不敬四緣違犯,即當如法悔除還淨

又此菩薩一切違犯.當知皆是惡作所攝.

除他勝法,菩薩所餘一切違越學處之罪,皆惡作攝,非如別解脫戒罪有多種。

應向有力於語表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

犯此戒時,應向有力於悔罪法語表文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

其境若無菩薩律儀,唯有別解脫律儀者,則須苾芻男女,以沙彌等且非悔除犯別解脫所對境故。

若悔罪者,是出家身,現有出家可對悔境,亦不應向在家菩薩。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

若以上品纏犯他勝處法,由此即失淨戒律儀。此論中說,應當更受(藏文為二次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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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決擇分》說:「若有還得清淨受心,復應還受。」

藏師有云:「可受兩次,不應更受。」

此係思惟二次之義,然不應理。言二次者,是待初受說為第二,非說以後不許受故。梵土教典堪為佐證,皆未指定如是量故。

有云:「先受一次,重受兩次,共許三返,過此不許,太無慚故。」

又《傳釋》云:「設由煩惱犯極重罪,向僧悔已,次以利益眾生意樂,發菩提心,由淨意樂更當重受。言二次者,非唯兩次,是待初受說後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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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犯已還出之方便 (中品纏) P210 L3 ~ L6 & P211 LL5 ~ P212 L3

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於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 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毘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餘如苾芻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

設中品纏犯,應對三人或過是數,悔惡作罪。謂住其前先述所犯罪事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我如是名,如所稱事違越菩薩毘奈耶法,犯惡作罪。

餘如苾芻悔惡作法,應如是說。

於惡作罪後,應添所犯罪名。(在漢文應添於惡作罪上。)例如說云:「犯自讚或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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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餘文者,

《舊疏》中云:「如是眾罪,我於長老發露悔除,更不覆藏。發露悔除, 我安樂住,不露不悔,則不安樂。問云:汝於此等見罪否?應答言見。問云:後防護否?應答言:如法如律,善為奉持。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新疏》中云:「知見憶時,如法如律, 善為奉持。」

諸餘釋中,問防護否?惟說答曰:謹善防護

爾時身業以何威儀?《新疏》中云:「先對諸境合掌禮拜,次於下方蹲跪合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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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如何才能完整受持菩薩律儀?

2. 怎樣才能成為真實菩薩?

3. 菩薩違犯上品纏犯他勝處法,如何還淨? 中、下品纏犯、惡作之悔罪還淨之方式與對象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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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9/25 presentation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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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 及餘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 如是於犯還出還淨.

(《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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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品纏犯他勝處法,及餘違犯,對一人前,發露悔滅,悔法如前。若無隨順可對悔除 補特伽羅,或無可應對悔之境,當發誓心,防護當來,終不重犯。由如是行,於犯還出。最 勝子等謂此是顯加持無犯,然非論義。《律儀二十頌》攝此義云:「應更受律儀,中纏對三悔, 餘罪於一前,如染非自心。」其末句義,謂染非染諸惡作罪,若無隨順補特伽羅,應令自心 一向慚愧、調伏、寂靜,後不更犯。以此意樂增上,而行悔除。如是亦應對一人前而行悔滅。 靜命論師說:「言如自心,顯餘出罪方便。」次引「若無隨順補特伽羅」等文為證,許中下纏 理亦如是。覺賢論師云:「中下纏犯與餘惡作還出之法決不相同。中下纏犯,若於此處不能獲 得一人三人,當往餘求。其惡作罪若於此處不能得一補特伽羅,無須餘求,由於自心防護即 出。後境不定,前二境定。若不爾者,說三說一境別決定,則不應理。若少於三,悔且不淨, 豈有防護能淨之理。《菩薩地》中未曾宣說如自心故。作如是誦乃顛倒誦,故應讀為:『染非於自心』」。《菩薩地》於中下犯,說對三對一,於諸餘犯,說若無隨順補特伽羅,當以心防。 此係破斥《舊疏》之軌,然不應理。《菩薩地》云:「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 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 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淨。」明說 下品纏犯還出,同餘惡作。下纏既爾,中品纏犯,其理亦同。要由意樂於犯還出,非須決定 依仗治罰,是還出之通理故。又《菩薩地》雖無如自心之文,然說:「如於一前悔除能淨,若無境時防護自心亦能清淨。」義實有故。

又有說云:「諸染惡作,若有境時應對一悔,諸非染罪,雖現有境,防心能淨。」不應道理。《菩薩地》說無差別故。故中下纏犯及四十五惡作,若有境時,唯防護心不能清淨,應如 論中所說而行。所餘違犯,若能對一補特伽羅發露悔除,易生慚愧,故最為善。若未遇者, 應想諸佛菩薩對前悔除,此《戒品》云:「於自愆犯審諦了知,深見過患。既審了知深見過已, 其未犯者,專意護持。其已犯者,於佛菩薩,同法者所,發露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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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地》第十七品云: 「又諸菩薩,過去現在一切誤失,一切違犯,以淨調柔愛樂隨順所學戒心,想對十方佛世尊所,至誠發露悔往修來,亦勸導他作如是事。如是數數發露所犯,少用功力,一切業障,皆得解脫。」

《集學論》說,應對虛空藏前夢中悔除。又說,悔除菩薩輕重諸罪,如《鄔波離問經》 所說。新譯《集學論》云:「《鄔波離問經》云:『舍利子,菩薩違犯有二重罪,謂瞋相應及癡 相應。』如是又云:『舍利子,菩薩初犯,當對十眾正直悔除。復有違犯,當對五眾悔除重罪。 舍利子,執母邑手,及眼瞻視,并損惱心諸輕違犯,對一或二補特伽羅發露悔除。菩薩若犯 五無間罪,犯母邑罪,依手犯罪,犯童子罪,依塔犯罪,及餘違犯,應晝夜專誠對三十五佛, 悔除重罪。』」別譯經中則云:「初重違犯應對十眾正直悔除。」此譯甚善,謂如上說二重罪 中,初瞋相應,對十境悔。經又改譯云:「有諸重罪對五眾悔。」此謂第二重罪,愚癡相應。 經文又說:「執母邑手所犯重罪,當對五眾發露悔除。」此係誤譯,以與《集學論》說此違犯 對一或二補特伽羅發露悔除,及經略標并說貪心所起罪輕,皆不順故。又舊譯《集學論》,於執母邑手等三罪,當對一或二悔,說為重罪,然新譯中說為輕罪,似為善確。又現在經中, 無損惱心罪,定係經文譯缺,以《集學論》皆譯有故。又瞋相應說為重罪,而損惱心說為輕罪,亦不相違。後為略起損惱意樂,非憤怒心。又說無間重罪當以三十五佛懺,晝夜悔除者, 意謂唯對補特伽羅,三說還出儀軌,仍不能淨苦異熟果。《入行論》云:「晝夜各三次,讀誦 三蘊經,依佛菩提心,息滅違犯。」此還出法,謂除根本所餘之罪,或除故思,餘由忘念、 不正知等所犯重罪,當誦三蘊,依仗佛力,及菩提心,而令息滅。慧生論師說三蘊為悔罪、 隨喜、迴向。三十五佛懺即具彼義。善天論師說餘二事為依止力,即皈依及發心。菩薩學處無量無邊,故此還出法,極為須要,以除故思所造罪外,諸餘違犯,皆能淨故。

若無終不更犯防護之心,雖懺先犯,亦難清淨。如《彌勒獅子吼經》云:「彌勒,後五百 世,正法臨沒時,頗有自稱我是菩薩出生於世,彼等不護身語意業,多犯眾罪,多行惡業,意謂悔除便得清淨,而於當來不善防護。為盡先造諸惡業故,我曾宣說三蘊法門。愚人於彼, 貪造眾罪,既造罪已,思唯悔除便得清淨,不護當來。」因見還出方便,是淨尸羅最要支分,故廣解釋諸大轍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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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四佛說貪心罪輕之密意

論曰.又於菩薩犯戒道中.無無餘犯.如世尊說.是諸菩薩.多分應與瞋所起犯. 非貪所起.當知此中所說密意.謂諸菩薩愛諸有情.憐諸有情.增上力故.凡有 所作.一切皆是菩薩所作.非非所作.非作所作.可得成犯.若諸菩薩憎諸有情. 嫉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利行.作諸菩薩所不應作.作不應作.可得成犯.(《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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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菩薩多分是由瞋起成犯,非貪所起。其密意為由愛有情及憐有情增上力故,凡有所 作皆是菩薩所應作事,非作所作,可得成犯。若憎有情,則不能修自他利行,此非菩薩所應 作事,作不應作,可得成犯。《莊嚴經論》云:「為利諸有情,生貪無違犯。瞋恚於一切,定襚藏文原文無「佛」字.但意義有「佛」字.

違諸有情。」《鄔波離問經》云:「若諸菩薩正入大乘,犯貪相應罪,盡恆河沙,與犯一種瞋 相應罪,依菩薩增上力說,瞋罪極重,由此瞋罪棄捨有情,前能攝受諸有情故。若以煩惱能 攝有情,菩薩於彼不應羞怖,故為汝說貪相應犯,皆非有犯。」此事極易誤會,寂天菩薩於 《集學論》解其密意云:「此中密意,即能攝有情,為其差別。」義謂說貪相應,皆無犯者, 是如星宿童子因緣,利有情時所開之貪,非說菩薩一切貪心。即彼經前文,別說攝受有情之貪故。

又貪不成犯意說何身,《集學論》云:「又此所說,是須成就增上意樂及悲愍者。前經又云:『鄔波離,若諸菩薩不善方便,怖畏貪欲相應違犯,非瞋相應。若諸菩薩善權方便,怖畏 瞋恚相應違犯,非貪相應。善權方便,謂以智慧悲愍二心不捨有情。』」此說堅固大悲為本大 菩提心,成就通達諸法無性勝智慧力。故說貪瞋有犯不犯之差別,非說無貪糅雜之慈愛,以 無智者疑彼與瞋犯罪相同,而待決疑故。亦非菩薩一切貪心皆無違犯,太過失故。當如《集 學論》說,見於有情有大義利,由愛有情貪可無犯。若謂為遮無義而瞋,云何成犯?答:如 云:若暫容許滋養習氣,則失悲心。若斷悲愍,即斷根本。下當廣說。設由瞋恚利彼有情,然由菩薩壞悲愍心,即失有情廣大義利。故全無開。

又以菩薩為境,如勝德童女,由貪作喜菩薩增上力故,死生天中。若瞋菩薩,則如頌云:「佛說如起惡心量,住那落迦經爾劫。」故絕不相同。如《集學論》解釋貪心無犯密意,《菩薩地》意,當知亦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