魍魎魑魅,袪除惡靈: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共讀會報名表單

「魍魎魑魅,袪除惡靈: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共讀會」招募中! 

你可以在共讀會學習:案例研讀、案件資料整理、個案訪談及側寫。

招生夥伴:學員-大學生、研究生及帶讀律師。
時程:2024年1~2月,隔週六下午2~4點
日期暫定:01/06、01/20、02/03、02/17、02/24
二個月完成五次課程,每次2小時(講師講習及律師實作帶領)

地點: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四段61號5樓)

2020年11月6日釋字第796號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稱微罪撤假)」違憲,不久之後,監所關注小組收到來自花蓮監獄受刑人L的陳情信及書狀。

L自述前案強盜因《懲治盜匪條例》遭判無期徒刑,執行15年後假釋出監;後案因未向觀護人報到(因用藥擔心被撤銷假釋)違反保安處分遭撤銷假釋,需返回監獄服刑25年後,再執行保安處分(用藥勒戒)。40年牢獄生活,由一個已廢止的限時法以及後罪的施用毒品觀察勒戒未報到,再加上假釋門檻較當初10年延長成了25年等因素——這些疊加的結果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罪責是否相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也是在釋字796不久之後的2020年底,監察院公布「懲治盜匪條例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撤銷,有無救濟管道」調查報告109司調0076,指出《懲治盜匪條例》有特定時代背景下的嚴罰需求,惟因時代變遷,早已於民國91年廢止而將其內所規範行為,轉回由刑法進行一般性的規定,很多過往需要判到無期徒刑的罪,在回歸一般刑法後,其實不用判到那麼重的刑度。強盜行為在《懲治盜匪條例》下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但在《刑法》底下不會判到無期徒刑。然而,以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者,撤銷假釋的後果會較原無期徒刑的刑期更長。

然而這並不是特例,兩年以來監所關注小組陸續接到不少類似陳情,我們認為,以惡靈存在台灣司法超過半世紀的《懲治盜匪條例》,不僅造成許多未及救援的死刑當事人和冤案,並未獲得平反。甚而迄今依然餘波蕩漾,仍有許多受刑人還在獄中。長久以來,我們欠缺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及其遺緒的整體調查和理解。現在是開始面對過去的歷史共業,糾正司法的系統性錯誤的時候了。

監所關注小組及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共同規劃《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共讀會,邀請你透過案例研讀、案件資料整理、個案訪談及側寫,一起來探索共究。

主辦單位:監所關注小組、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聯絡人:孫小姐 02-37076723分機201
Email:service@tclu.tw

請耐心等待報名回函,或者等不及亦可主動來信:service@tclu.tw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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