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警方就誤殺案錯誤拘捕自閉症人士道歉
警務處處長
盧偉聰 先生:
保安局局長
黎棟國 先生:
要求警方就誤殺案錯誤拘捕自閉症人士道歉
高調拘捕,低調放人,對受害人極不公道
警方高調拘捕受害人,更發佈不實信息,指受害人有自閉、行為偏差、憎恨狗隻,這些是對受害人及其他自閉人士的誣捏,嚴重損害受害人的聲譽及影響公眾對自閉症人士的觀感。
一位自閉症及智障人士被無故拘留超過兩天時間,面對極大的生活轉變和陌生環境,經歷被盤問及上手撩的壓力,對其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同時這位自閉症人士的家人,也面對極大的精神壓力及擔心居住社區的人士的目光。加上,在拘留期間的種種不合理對待,令患者及家人承受額外困擾,警方處理極不公道。
涉違反多項指引及條例
在錄口供未有家人陪同,以引導式及封閉式提問,藉以「創作」警察認為有利的口供以控告受害人;到基本的服用藥物、進食、飲水、如廁等,警察辯稱只要當事人提出要求,便會滿足相關要求,這顯視警察完全不懂得處理自閉及智障人士的權利和需要。有極明確的不在場證據,仍不願放人及不願交代錯誤拘捕。
警察涉嫌執法不公,已經不單是政治取態問題,更是有種不理是非,只顧警察面子而失去專業判斷,令人質疑警察的專業操守,只向弱者抽刃。
違反國際公約
香港作為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締約地區,有責任遵從公約精神,落實各層級的相關程序。今次事件,盡顯殘疾人士權利被剝奪,執法人員對殘疾人士的認知等於零,對受害人的人權作出多次侵害,我們表示極度遺憾,並考慮向聯合國投訴。
這已是人的基本道德和基本尊重的問題,警察對受害人的行為,顯視對人的不尊重。警察其實是在不尊重自己警察的身份。我們只望警察臨崖勒馬,立即道歉,不要成為國際笑話。
我們強烈要求:
- 立即公開澄清受害人無罪的身份及向受害人及家屬道歉
- 立即徹查處理過程中有否違反警察通例及相關指引
- 全面檢討警員就處理特殊需要人士的培訓
- 全面檢討現時的程序指引,有否保障特殊需要人士的需要和權利
- 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交代此個案的處理手法有否違反國際公約
附錄:
《警察通例》 第49章36節指出「除了預備轉交懲教署直接看管的被警方拘留人士,如有關人士在被捕時帶有處方藥物或其他藥物,值日官須將被拘留人士送往附近的政府診所或醫院,由押送人員將藥物交給醫生。被警方拘留人士只准服用政府醫生認可的藥物,而且必須依照政府醫生指定的份量及次數服用。」
在立法會一則口頭質詢上,保安局回應指:「(一)警務人員和入境事務隊人員在進行查詢及錄取口供時,必須遵守各自部門的內部指引。有關指引均訂明警務人員和入境事務隊人員接見任何懷疑為或已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為其錄取口供時,不論其涉嫌犯罪與否,應盡量安排下列其中一名合適的成人在場:
(i)一名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他的人;
(ii)一名對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驗的人(但不能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隊人員或是受僱於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人),例如社會工作者;或
(iii)如果未能安排上述人士在場的話,亦須有其他可負責的成人,但不能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隊人員或是受僱於警務處/入境處的人。」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第十二條指出「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殘疾人獲得他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
第十三條指出「為了協助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當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和監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第十四條指出「締約國應當確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剝奪自由的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的保障,並應當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待遇」
發起團體:
一群關心事件的市民、殘疾團體、聯同張超雄議辦合作發起
延伸閱讀:
美林邨誤殺案唔只拉錯人,更顯視警察漠視殘疾人士需要和權利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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