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長友會新會員網上登記
香港結長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1.1 定名:中文定名為「香港結長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定名:The Hong Kong Crohn's & Colitis Society
1.2 通訊地址:九龍橫頭磡邨宏禮樓地下
1.3 宗旨:本會由一群患有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症的病友及其家屬組成之義工團體,
為病友及其家屬提供病科資訊及關顧支援服務,協助病友及其家屬面對患病後
的生活困擾。本會一切相關活動皆為非牟利性質。

為達至本會的宗旨,本會致力:
1. 發揮會友及其家屬的互助精神。
2. 提升會友在生活、情緒及心靈方面的質素,正面處理病況。
3. 促進社會人士對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症的認識和對其病友的關懷。
4. 提高醫學界對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症的關注。
5. 關注政府對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症病友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創會顧問/顧問
2.1 凡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之人士,如醫護人員、社會工作者、律師、會計師,學者或對
本會有貢獻的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創會顧問或顧問。
2.2 義務:提供意見,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2.3 權利:2.3.1 列席本會各會議
   2.3.2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三章:會員
3.1 會員類別:
3.1.1 正式會員:患有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症的病人,並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
遵守本會會章。
3.1.2 附屬會員:本會正式會員之家屬,並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
3.2 會員權利 (包括正式及附屬會員):
3.2.1 動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3.2.2 参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正式會員為優先);
3.2.3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褔利;
3.2.4 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3.3 會員義務 (包括正式及附屬會員):
3.3.1 出席會員大會;
3.3.2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3.3.3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3.4 會籍:
3.4.1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經執行委員會全體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
3.4.2 會籍不能轉讓給予他人使用;
3.4.3 本會將於收悉入會申請後的十四天內以電郵或電話通知申請人之入會申請結果。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4.1 組織架構
4.1.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4.1.2 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每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最少3人,最多7人。獲選的
委員得互選主席或聯席主席、秘書、財務總監及幹事之職位,執行委員會可視乎
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之職位。
4.1.3 本會各委員均屬義務,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可競選連任。各委員不得接受任
何報酬或兼任本會受薪僱員,亦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收受酬金或何利益。
4.1.4 主席或聯席主席出缺時由秘書遞補,秘書出缺時由其餘委員互選一人遞補,
其他遺缺由執行委員會視乎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4.2 會員大會之職權
4.2.1 通過及修改會章;
4.2.2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4.2.3 每年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4.2.4 匯集會員通過本會宗旨的動議並進行表決。
4.3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4.3.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4.3.2 處理日常會務;
4.3.3 制定財政預算;
4.3.4 計劃會務發展;
4.3.5 審核會員申請資格;
4.3.6 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4.3.7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4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4.4.1 主席/聯席主席:代表本會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主持各項會議,批核會員資格
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進展,研定本會活動和整體發展,負責一切聯絡事宜,包括
與本會顧問之聯絡。
4.4.2 秘書:保管會印、會務文件及會員名冊,處理本會文書工作,記錄會議議案和
負責一切對內之聯絡事宜,並協助主席/聯席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聯席主席出
缺、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4.4.3 財務總監:處理本會財務工作,包括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及妥善的會計帳目,
並依照每年數據預備和呈交週年財政報告。
4.4.4 幹事:協助活動進行和籌備及推行一切服務事宜,並聯絡會員出席活動。

第五章:會議
5.1 週年會員大會
5.1.1 每年由主席/聯席主席召集,每次週年會員大會相距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5.1.2 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以書面郵寄或電郵方式通知會員。
5.1.3 法定人數以全體正式及附屬會員人數計算,不能少於會員人數十分之一或八人,
以二者較小為準。
5.1.4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三十天內再次舉行,
但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郵方式通知會員,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
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5.1.5 週年會員大會之內容及議程,包括:
5.1.5.1 處理及通過應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議案
5.1.5.2 通過財政報告
5.1.5.3 通過工作報告
5.1.5.4 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如適用)
5.2 特別會員大會
5.2.1 如有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會議決定或十分之一的會員聯署書面請求召開特別
會員大會。
5.2.2 主席/聯席主席須於接到請求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而有關開會日期
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郵方式通知會員,惟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各點,
其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5.3 執行委員會
5.3.1 每年最少舉行會議兩次,如主席/聯席主席認為需要或經半數委員要求時可隨時
召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之半數。
5.3.2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
則由主持該會議的主席加決定一票。

第六章:選舉
6.1 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當日舉行。
6.2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須於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四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郵方式通知會員。
6.3 投票表格於週年會員大會當日派發,並即場收集及在一名創會顧問或顧問監察下公開
點票,獲票最多者當選。
6.4 當選之委員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結束後十四天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會議,互選職位,
並將新任委員之職位名單以書面郵寄或電郵方式通知會員。
6.5 舊任委員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結束後十四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第七章:會費
7.1 本會不收取任何會費。
7.2 若執行委員會找不到任何外界贊助支持日常會務開支時,執行委員會可議決向會員
收取會費。
7.3 本會之所有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用作達至本會成立之宗旨的相關活動和
事項。
7.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第八章:附錄
8.1 本會會章如有增刪或修改,須在會員大會半數出席會員投票贊成通過,並呈交社團
註冊處存案。
8.2 本會之所有會員將平均承擔本會之一切責任。各執行委員會委員須義務履行其規定
之職務,若進行本會職務以外的事務,當中所引致的一切後果須自行負責。
8.3 若本會需要解散,須於會員大會通過,並取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會員
贊成方可解散。在本會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
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任何會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
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
如本會會章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
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
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8.4 若本會出現超支或負債情況,執行委員會將提交情況在會員大會中議決處理方法。
8.5 本會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賬目及每年編制財務報告。
8.6 委員在任何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以任何
方式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
大的;而且該委員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有關委員須向其他委員申報其利害關係
的性質及範圍。
8.7 委員在某項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下,
不得就某項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亦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
計入法定人數內。如他作出表決,有關票數即不獲點算。

最後修訂日期: 2019年 7月 31日


Sign in to Google to save your progress. Learn more
聲明:
香港結長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收集表格中的會員個人資料和聯絡方式,只作本會內部通訊使用,
不向第三方(包括商業或公營機構)披露會員個人資料,除了執法部門提出邢事証據!
接受和遵守會章? *
Next
Clear form
Never submit passwords through Google Forms.
This content is neither created nor endorsed by Google. - Terms of Service - Privacy Policy

Does this form look suspicious?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