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體大法官進行審議,強化憲法法庭正當性
本次兒少性侵追訴期釋憲案,是橫跨數十年來,女性/兒少等結構中性暴力被害人的性別人權轉型正義課題(統計數據上多數如此),承載社會大眾對保護弱勢與追求公義的殷切期待。呼籲憲法法庭完備審議流程,展現司法機關面對爭議案件的嚴謹態度,使最終憲法解釋判決更具社會正當性。
二、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與社會大眾對話
性暴力議題沉重嚴肅,本件是以被害人權利保障與視野角度出發的案件,讓社會各界及大法官理解,作為倖存者走過多年傷痛的艱難與不容易。倖存者不僅只有脆弱面向,更具備自己的能動性與堅決勇氣。台灣社會可透過本釋憲案理解與充實對於性暴力的了解,實現性別人權轉型正義課題。
三、注重倖存者隱私,允許陪伴者出庭
性侵害防治法第18條規定「被害人之相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憲法法庭對倖存者因出庭而可能產生的不安情緒,應有所理解,並提供適當隔離措施、允許信任之陪同者陪同。此訴求已落實於2026年3月2日之不公開說明會,倖存者與陪伴者隱私皆受保障。若未來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應依循此例,理解倖存者希望出庭,但仍保有隱私的需求。
四、術業有專攻,邀請多元專家進行鑑定
本案所涉之核心議題,並非只有法律層面,也深刻包含並觸及兒童心理學、早期性創傷、精神分析、女性主義法學等方面,然而本次不公開說明會僅有司法院所擇定之二位法律學者,於上開兒童心理學、早期性創傷等領域,皆付之闕如。我們強烈呼籲,憲法法庭不能閉門造車,應採更多元之觀點。
五、舊法告訴期間僅六個月,應救濟強姦罪倖存者
本案核心爭點原為「追訴權(20年)時效」,然於併案聲請程序當中,有更多的年代久遠之被害者加入,這衍生性侵害時限釋憲的第二個嚴肅議題,即「在民國88年前,性侵害是強姦罪,告訴乃論,期間為六個月」。但性侵害之本質並未改變,國家司法不應以鋸箭式切割處理,應整體觀察合併解釋及判決。
六、立院盡速審議新法,未成年不計入追訴期
釋憲是對於民國95年以前之被害人所進行的救濟,而修法是對於未來的救援。修法的開啟是政府方面及國會立委重視並理解此議題對倖存者的困難及創傷延遲揭露特性,但如今僅係草案,應盡速推動修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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