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詳見 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實施對象:凡依本校獎懲實施要點第三條規定受懲罰並有紀錄之學生,經察考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察考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經由本辦法辦理銷過手續。 **實施時間:(一)每週一至週五:放學後1小時。(二)假日實施:簽證人員需全程陪同。(三)班級服務時間:本時段於每節下課10分鐘實施愛校服務,但第四節及打掃時間不可實施愛校服務。(四)每週一1200—1255時:本時段愛校服務僅限向班級導師及學務處申請,並須於實施 一週前 向簽證老師辦理申請,以利人員報到管制。(五)每週五16:10—17:00時:本時段愛校服務僅限高一、高二學生,並須於 一週前 向班級導師及學務處申請。
提醒一:每次申請單以申請一次銷過為限(遲到、缺曠、重大集會及兩次一般管教未到,可合併申請,惟以6次為限)。
提醒二:記警告、小過及大過之註銷由學生事務處辦理核定,且須先完成警告註銷後方可申請註銷小過,警告、小過均完成註銷後,方可申請註銷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