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校外人士依據【
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填寫基本資料供本校人事主任查核
四、 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喵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陣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窖。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之情形。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規定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