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期間 : (1)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於114年7月10日前填報
(2)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20日。於115年1月20日前填報
※此表單每半年填寫一次,每次填寫一處所轄列管單位,不可同時填寫兩處(含)以上,若有兩處以上應額外再填寫一次。
※列管單位(公私場所)以單一地址為一處,不同地址則為不同列管單位。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執行單位: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3-3354021 #30,謝雅惠小姐。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稱飲用水設備):
1、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 。
2、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1、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供水固定設備依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檢驗台數之計算,係依據「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其應執行檢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其台數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 算,且應採輸流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2、計算台數,係以該「公私場所」計算;而不以同屬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等計算,即不同校區不合併計算,而同一校區雖飲用水設備系統不同,可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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