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執行狀況表

※統計期間 : (1)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於114年7月10日前填報

                    (2)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20日。於115年1月20日前填報

※此表單每半年填寫一次,每次填寫一處所轄列管單位,不可同時填寫兩處(含)以上,若有兩處以上應額外再填寫一次。

※列管單位(公私場所)以單一地址為一處,不同地址則為不同列管單位。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執行單位: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3-3354021 #30,謝雅惠小姐。

Email *
主管機關 *
單位名稱(例如:環保國小) *
飲用水負責人(例如:先生/小姐)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子信箱(E-mail) *
飲水設備總數(範例:8台) ※註1 *
※註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稱飲用水設備)

1、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

2、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送檢數量(飲水設備) ※註2
(請確認是否符合總數之八分之一)
*
檢測頻率是否每3個月一次? *
是否輪流抽驗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 *
※註2

1、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供水固定設備依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檢驗台數之計算,係依據「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其應執行檢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其台數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 算,且應採輸流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2、計算台數,係以該「公私場所」計算;而不以同屬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等計算,即不同校區不合併計算,而同一校區雖飲用水設備系統不同,可合併計算。

採樣日期(範例:114/02/16、114/05/08) *
採樣單位
( 註 :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
檢驗測定機構
( 註 :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
檢測項目是否包含大腸桿菌群?(※註3) *
※註3
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維護紀錄是否每月一次?(*註4: 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  ) *
特殊狀況或原因回報(若無,則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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