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告知 台端下列事項:就 台端填具之識別類個人資料,為提供 台端本公司及其母子公司暨集團關係企業之營業登記項目、 章程所訂業務及行銷等服務,於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內, 除法令規定或另有約定者外,在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自 台端申請日起一個月內, 本公司將對台端識別類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除有法令規定所不許外, 台端得依本公司之規定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權利或申請停止行銷。台端如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為 台端提供上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