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略)
第四條 資格考採筆試方式進行。
第五條 資格考筆試得於每年二月、八月各舉行一次,博士生須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向系所承辦人員提出考試申請,每次限報考兩科。
第七條 考試科目:自下列8 科中選擇應試,每次至多選考2 科。
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偏微分方程、機率論、數理統計、數值分析、數學規劃、微分幾何。
第九條 考試時間為每科3 小時,試卷一律彌封。
第十一條 博士生須於入學後七學期內(休學期間不計)通過2 科考試,其中「分析通論」與「代數通論」至少須通過其中1 科,方可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該資格者,將報請學校予以退學。已取得資格者,不得再提出考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