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單位:財團法人育田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蒐集之目的:本會為報名活動、講座或課程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任職單位、EMAIL、聯絡方式、健康(因活動需求所需收集之資料,由主辦單位另訂之)。
四、本人同意以非獨佔性、不限區域、無償的方式授權由育田基金會使用本人之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授權範圍及內容包括:
1.育田基金會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及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所擁有之權益,且無須再通知或經由本人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本人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與商業用途,如有此情況發生本人得以立即終止授權。
2.育田基金會得對本人授權之肖像進行拷貝、轉檔、設計等美化和增刪之處理,但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利用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對象:本會及其業務相關合作夥伴、政府機關等,依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經個資當事人同意或契約委託並依法提供資料給第三方利用。
4.方式:本會透過實體紙本或其他(含電子郵件、簡訊、電話、註冊會員等)蒐集與利用,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保護您的個人資料免於遺失、濫用、未經授權的存取、披露、修改或破壞。
六、當事人得行使權利及方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透過書面向本協會申請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方式: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於15或30日內為當事人申請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將原因通知當事人。
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本會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若有任何疑問您可電洽本會的服務專線或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