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本人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本人同意基金會於提供志願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基金會基於前條目的蒐集本人之姓名、性別、通訊方式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本人同意基金會於收到本人的個人資料後,因執行服務所需保存期間及相關法令規定期間,可處理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四、本人瞭解並同意基金會將本人之個人資料,以現行科技不太可能合理地識別出本人之方式去識別或匿名時,即非屬個人資料,無庸再適用個資法等相關之規定。
五、本人已閱讀並同意上述條款,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基金會可能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並留下姓名、連絡電話;七歲(含)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留下法定代理人姓名、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