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 本活動名稱:迎新舞會
二、 蒐集之目的:參與人員名單統整、活動聯絡、行銷、市場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通訊方式、以及其他詳如申請表單之內容,並以本活動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活動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地區:「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學生 。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活動 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活動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活動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活動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活動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活動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活動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活動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活動 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活動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