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啟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 」(請詳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租賃住宅之租金;本計畫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 貼 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 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 期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 ;自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為避免同類補助造成申請競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 。
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如后: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補助資格之學生 。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 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 請補貼 。
(四)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 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 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