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項競賽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宗旨:
提昇校園運動風氣,增加師生運動參與,展現體育教學成果,培養學生互助合作及挑戰極限、追求卓越之情懷,並透過體育競賽的參與養成其公正、守法的態度。
三、比賽日期:
(一)田徑預賽:112年10月16日起,於週一至週四下午16:00-18:00進行。
(二)拔河預賽:國中部於112年10月25日班會課進行,高一於112年10月27日彈性課程進行,高二於112年10月25日彈性課程進行,高三、體育班組視報名隊伍數安排賽程時間。
(三)決賽:112年11月03日(星期五)。
四、比賽地點:本校運動場(依賽程公告為準)。
五、參賽資格:
(一)以班級為單位,凡本校在學之學生均可參加。個人項目每位同學至多可報名兩項(包含4 ×100m接力)。
例:報名100m、200m則不可報名4 ×100m接力,如發現一位同學報名超過兩項時,則此同學所參與項目全部一律以棄權論,且不得替補,如已進行比賽並且得名,將不算數並由後面幾名同學向前遞補名次。(二)個人項目報名參加並且完成比賽(預賽),1人1項次加總錦標1分,4 ×100m接力加4分,未依規定時間到場(到齊)者取消比賽資格,並扣競賽總錦標成績個人項目一人2分(4*100公尺接力一項5分),團體項目10分。
(三)團體項目參加並且完成比賽之班級加總錦標10分。
(四)報名名單需經導師認可,方可報名;身體狀況不宜激烈運動者,請勿報名。
(五)公佈名單之後不得冒名頂替或替換,違反規定者除追回得獎獎勵,並依校規懲處。
七、報名方式:
(一)上網填寫報名表單(網路填寫截止時間112年9月22日下午13:00) 。※逾期不予受理報名。
(二)網路報名截止後,112年9月25日(一)集合體育股長發放核對表,體育股長持核對表經導師簽名確認後繳回完成報名。(核對表未於112年9月27日(三)13:00繳回者,視同同意網路報名名單)
八、報名表繳交地點:學務處體育組。
九、抽籤時間及地點及領隊會議時間:
(一)112年9月28日(四)日中午12:25於舉行抽籤並公告賽程。各班請派員參加抽籤,未到者由體育組代理,不得異議。
(二)抽籤地點另行公告。
十、組別:
(一)個人項目
1、七年級男生組 2、七年級女生組 3、八年級男生組 4、八年級女生組 5、九年級男生組 6、九年級女生組7、高一男生組 8、高一女生組 9、高二男生組 10、高二女生組 11、高三男生組 12、高三女生組
(二)大隊接力
1、七年級組 2、八年級組 3、九年級組 4、高一組(H102~H113) 5、高二A組 6、高二B組 7、高三A組 8、高三B組 9、體育班組(H101、H201、H301)
(三)拔 河
1、七年級組 2、八年級組 3、九年級組 4、高一組(H102~H113) 5、高二A組 6、高二B組 7、高三A組 8、高三B組 9、體育班組(H101、H201、H301) )
十一、競賽項目:
(一)個人項目: 100m、200m、400m、800m(限女生)、1500m(限男生)、4 ×100m接力。
(二)團體項目:大隊接力、拔河。
十二、競賽辦法:
(一)徑賽: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
(二)拔河比賽:單場採3局2勝制。
*八年級及九年級組,前一年獲得冠亞軍之班級,抽籤分為兩區列為種子隊伍。
(三)各項競賽之賽程另行公布。
十三、錦標:
(一)競賽錦標:
1、個人項目:每組取六名。
2、大隊接力:
(1)國中部:每組取六名。(2)高一組:取六名。(3)高二組:依報名隊伍比例。(4)高三組:依報名隊伍比例。(5)體育班組:取一名。
3、拔河項目:
(1)國中部:每組取三名。(2)高一組:取四名。(3)高二組:依報名隊伍比例。(4)高三組:依報名隊伍比例。(5)體育班組:取一名。
(二)競賽總錦標:
依各班參加各項競賽所得成績之分數累計最高者,若累積分數相同,則以所獲金牌數之多寡判定;再相同,則依序由銀牌、銅牌數來判定。
十四、競賽總錦標計分方法:
1、個人項目分數之分配以9、7、6、5、4、3計分。
2、四人接力項目分數之分配以12、10、8、6、5、4計分。
3、大隊接力項目分數之分配以20、16、12、8、7、6計分。
4、拔河項目分數之分配以20、16、12、8計分。
十五、獎懲:
(一)個人項目:前三名頒發獎牌乙枚、獎狀乙紙,四至六名頒發獎狀乙紙。
(二)大隊接力、拔河項目:第一名,頒發錦旗乙面,獎狀乙紙;其餘頒發獎狀乙紙。
(三)競賽總錦標:各年級取一名,頒發錦旗乙面、獎品乙份。
(四)高國中組個人項目成績最優者,可代表本校參加台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田徑賽儲訓選手。
(五)國中組大隊接力第一名班級(國九除外),可代表本校參加臺北市校際大隊接力。
(六)參賽者如有下列行為,取消參賽資格並依校規相關規定處理。
1、侮辱裁判老師或協助裁判工作之義工學生。
2、不符參賽資格者。
3、無正當理由而棄權者。(因故無法參加比賽者,需提前至學務處體育組說明事由請假)
4、妨礙比賽秩序者。
十六、抗議:
如有抗議之情事,請於賽畢30分鐘內由導師或體育股長向體育組提出,並最晚於賽畢隔日(上班日)中午12點前提出書面資料,逾時視同放棄抗議;如抗議之事項有明文規範,則依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無明文規範時,則由體育組召開裁判會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