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憲法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оветских Ультравизионерской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ltravisionary Socialist Republic》
[第一版]
2024年10月5日,原有蘇聯政府改組,此為新憲法備選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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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宣言]
自前蘇聯改組以來,2020年蘇聯復國,2024年我們進行共產主義地區整合及重組,以遠視主義之名準備統一人類。
我們旨在創造一個科學、技術的遠視主義社會和星際之間的共和國,遠視主義意識形態的核心是加速科學和社會進步的信念,我們認為國家應該大力投資學術和科學機構,並讓我們與國家緊密聯繫起來,以掀起一場科學革命,極大地推動人類進步,每當談到科技時,在心理學和社會學層面也是如此,經常做任何可能的實驗來嘗試實現未來技術以進一步改善社會,社會進步被認為不那麼重要,但意識形態確實認為有必要擺脫舊的社會規範,以創造新的社會行為,進一步允許創建先進社會,最終希望建立全球超文化。
與全球超文化的信念並行的是創造一個統一的人類的想法,超視社會主義者認為蘇聯是人類的最終代表,因此應該涵蓋整個世界並團結全人類,然後去繼續在星際中傳播遠視主義。
[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為實施遠視主義制度的政體,由俄羅斯、烏克蘭、白羅斯、哈薩克及高加索地區組成。
第二條 最高執政官為本國的國家元首,依本法有權統率紅軍陸海空三軍、對外代表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
第三條 本基本法未詳盡規範之部分,由最高蘇維埃所制定之法案,與習慣法規定。
第四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的官方語言為俄語、拉丁語、希臘語、英文及中文。
第五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的國名、國旗、國徽、國歌、領土,未經最高蘇維埃投票表决,不得變更之。
第六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首都為莫斯科市。
第七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公民。
第八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所屬紅軍陸海空三軍,旨在為人民服務,負起保衛國家與人民之責任。
第九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政府,依本法需保障全國於許可範圍內之自主性。
第十一條 本國依據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憲法成立;本憲法為本國的根本法;本國內一切形式,皆應依據本憲法辦理,而不得牴觸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人民,無分種族、性別、宗教、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凡人民的各項自由及權利,於不違反國內法律及公眾利益之情況下,均受本憲法之保障。
第十四條 凡人民皆應行使身為人民之義務,即生產、學習與服役。
第十五條 持有國家所頒定之正式護照(身份證明文件)者,視為具本國國籍之人民。
[第四章 政府]
第十六條 蘇維埃遠視主義共和國之政府,由最高蘇維埃、國家司法委員會、國家歷史保存部門、外交事務處、入境事務處組成。
第十七條 最高蘇維埃、國家司法委員會、國家歷史保存部門、外交事務處、入境事務處等部門,依本法得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本國之政務。
第十八條 各官職之職權:
(一)最高執政官的職權,為管理國家內部的各項事務,第二執政官則作為最高執政官的輔助者;二者之任期為二年;最高執政官經全國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第二執政官亦經全國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黨主席之職權,為管理黨內之事務,任期二年,經黨內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三)元帥之職權,為管理國家安全之相關事務,任期二年,由最高執政官任命產生。
(四)最高蘇維埃代表之職權,為對於國家各項事務進行決策,任期二年,由人民自主組黨選舉產生;
(五)國家司法委員之職權,為負責國內糾紛之解決與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任期二年,由人民推舉產生;
(六)國家管理員之職權,為保證本國各項設施之安全穩定與順利實行、對於觸犯法條者予以適當之處分,由最高執政官任命產生。
第十九條 各單位之權限:
(一)最高蘇維埃,由各最高蘇維埃代表組成,依本法有權代表全國人民行使選舉權、對於國家基本法進行制定與修正,和對於其餘各項之事務進行決策;
(二)共產黨中央辦事處,由各黨員組成之,依本法有權對黨內各項之事務進行決策、對國內外宣傳與散播社會主義思想;
(三)國家司法委員會,由各國家司法委員組成之,依本法有權維護國家之法治精神與安定環境;
(三)國家歷史保存部門,由各國家管理員負責運行之,依本法有權負責保存本國之國史與遺跡;
(四)外交兼戶政事務處,由各國家管理員負責運行之,依本法有權發行護照與身份證明文件、初步審核他國之邦交申請表單,與外國人士之入籍申請;
(五)入境事務處,由各國家管理員負責運行之,依本法有權對外國人士之入境申請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本國政府不能允許任何信奉。
第二十一條 國內各行政區之分類:
(一)一級行政區,為行省;
(二)二級行政區,為州;
(三)三級行政區,為市;
(四)四級行政區,為區。
[第五章 投票]
第二十二條 凡本國公民,除正遭受懲處者,皆具有參與本國公職之權利、投票權與罷免權。
第二十三條 承第二十二條,所謂之「遭受懲處者」,係指因觸犯本法所訂定之任一事項,而遭受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除特殊或不可抗力之情形產生,任一人士應不得身兼二職或以上;抑或於違背本法或其餘法律之規範下,接任、任命、撤除任一官職、提前結束或延長任一官職之任期。
第二十五條 承第二十四條,所謂之「特殊或不可抗力之情形」,係指嚴重內亂之發生、法制之大幅度更動、遠視主義體制遭受立即性之破壞、任一官員於任期結束前提請辭職,或任何可能直接危及國家存亡之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對於失職、無所作為、貪污腐敗、逾越或濫用職權之官員,於經四位人民之連署後,可向國家司法委員會申請對其提出罷免案。
第二十七條 承第二十六條,每月最多僅能對於一名官員提出一次之罷免案。
第二十八條 遭罷免官員之職位,於罷免案結束後三日,依本法得重新選舉或重新任命之。
第二十九條 於任一官員之任期結束前一個月,應舉行對於該官職之選舉或推派。
第三十條 罷免官員一案,由國家司法委員會辦理,經全國人民於國家司法委員會內表決之;選舉官員一案,由共和國執政官主持,與各最高蘇維埃代表於全國人民議會內表決。
第三十一條 選舉一案之詳細流程如下:
(一)提名階段:除正遭受懲處者外,任一公民皆可提名一名候選人;
(二)過渡階段:於提名階段結束後之五日以內,各候選人可提出自身之政見並進行宣傳;
(三)選舉階段:於過度階段結束後隔天,於全國人民議會正式舉行選舉,於隔日進行開票;
(四)結案:於開票後,公布選舉之結果,宣布當選者。
第三十二條 罷免一案之詳細流程如下:
(一)連署階段:尋找四位人民連署;
(二)申請階段:向國家司法委員會提案申請;
(三)投票階段:國家司法委員會於受理該類申請後,應於三日內舉行投票,並於投票發起後之隔日開票;
(四)結案:於開票後公布其結果。
[第六章 對外關係]
第三十三條 本國欲與他國、國際組織建立正式邦交關係或合作關係時,需經全國人民議會之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國政府可依本法有權保障諸友邦與本國所參與之國際組織所派註之大使、領事與代表之安全。
第三十五條 欲同他國或國際間組織簽訂正式條約時,需經全國人民議會之同意。
第三十六條 若任一友邦發生政體改革、政府長年停止運作、決定停止兩國間之邦交或合作關係等事項,經全國人民議會之決議後,可撤除其於本國之大使館、領事館與代表處;少數具歷史價值者,得保留之。
第三十七條 本國政府應於友邦遭受重大之緊急危難時,對其提供聲援或實質之援助。
第三十八條 本國承認具多重國籍者。
[第七章 人民組織與經貿]
第三十九條 凡人民之組織,其目的應不得為反政府、反國家、反革命之類,其餘皆得准許。
第四十條 本國公民可依本法有權於本國內申請創設組織,但需經政府之同意,方可列為合法組織。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政府有權強行解散非法組織、禁止其於國內之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國的貨幣、匯兌及交易,統一由政府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國的法定貨幣為能量法幣。
第四十四條 本國的量度單位,由政府統一管理設定之。
第四十五條 本國採行人工智能主體的ОГАС系統所實行的遠視主義體制。
第四十六條 本國之各項資源與國營企業,由政府統一管理與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國開放外資公司於國內設置廠房與部門,但需經政府之許可。
[第八章 雜項]
第四十八條 本國法定節假日:
(一)1/ 1日 元旦;
(二)2/23日 軍人節;
(三)3/8日 國際婦女節;
(四)4/22日 革命先烈紀念日、列寧誕辰紀念日;
(五)5/1日 國際勞動節;
(六)5/9日 勝利日;
(七)6/1日 青年節;
(八)11/7日 十月革命勝利紀念日、國慶日;
(九)12/25日 冬至節。
第四十九條 戒嚴:
(一)若本國正處於緊急動盪之狀態,經全國人民議會之決議,本國之總統依本法,有權對外宣布本國正式進入戒嚴時期;於緊急之狀況正式得到解除後,應立即解除戒嚴;
(二)於戒嚴時期內,嚴禁一切之反政府遊行、示威、暴力、引起學潮、散播反動思想和言論;
(三)凡本國之人民,皆需遵守政府給予之一切命令與決定,不得違抗。
第五十條 緊急命令:
(一)若本國正處於緊急動盪狀態之時,本國之總統於確認此事的輕重緩急後,即可對此發佈緊急命令,無需經全國人民議會複決。
(二)緊急命令之位階,等同現行使用之基本法。
(三)緊急命令須於緊急動盪之狀態完全解除後,隨之無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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