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5.9第九屆第四次全體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甲組球隊暨球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在本會註冊之球隊,即為本會團體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團體紀律與榮譽。

第三條

球隊應備有隊旗與隊徽,統由各球隊自行設計製做,隊旗規格為四尺八寸,乘三尺二寸。

第四條(球隊分組)

本會所屬社會甲組球隊,分為男子甲組與女子甲組。

第五條(球隊之組成)

本會所屬球隊其職球員人數規定如後:

一、職員五至十人(含領隊或經理、教練、助理教練、隊醫或運動防護員等,其餘由各球隊自行決定,但必需指定一人負責與本會保持連繫)。

    領隊為球隊之負責人,負責該球隊所有事宜。

    經理負責球隊事務管理事宜。

教練及助理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及球員管理事宜。

隊醫或運動防護員負責球員醫務及運動傷害防護治療等事宜。

二、球員十二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隊長。

第六條(球隊之註冊)

社會甲組球隊註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本會行事曆計劃時間向本會辦理男女球隊之註冊,逾期概不受理。惟新成立之球隊註冊,不受時間限制。

二、球隊註冊時須依本辦法規定,聘有合格之教練一名暨已具有球員資格之球員至少十二名,隨同辦理註冊。

三、球隊註冊時,必須依照本會印製格式,繳交由球隊負責人簽章之球隊註冊表以及全體球員之自願書各一份。

四、每一球隊註冊之球員人數,最多不得逾十八人。惟赴國外比賽時,該隊全部成員人數,則以有關單位之規定為準。

第七條 (教練之註冊)

教練之註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男女球隊教練,應併同球隊註冊,向本會辦理註冊手續,惟註冊之後更換教練者,不在此限。

二、已向本會註冊之社會甲組球隊教練、助理教練,均不得同時兼任球隊球員。

三、向本會註冊之教練,必須具備通過國家B級教練之資格。

第八條(球員資格)

每一球隊辦理註冊時,應同時為其所屬球員辦理註冊。

每一球員僅得同時加入一個球隊,本會概不受理球員個人來會註冊。

球隊註冊後,若球員人數不足時,得隨時增加新聘球員之註冊。

註冊為本會球隊之球員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球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球員參加當年度比賽時,男子組需年滿十八歲、女子組需年滿十七歲。

三、曾當選國家代表隊者(含中華、亞青、世大運等各級國手);或曾參加HBL高中甲級籃球聯賽者;或曾參加大專籃球聯賽第一級者;或僑居海外之中華民國籍優秀球員,經球隊引薦者。

第九條:

具有第八條資格之球員,其初次加入本會所屬之球隊時,均應參加本會選秀,始得加入。惟僑居海外之本國籍優秀球員不受此限。

有關本會之球員選秀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球隊改組)

已在本會註冊之球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球隊改組:

一、已註冊之球隊,因故更改隊名時,如其成員不變,則同意其更改隊名,並保留其甲組球隊資格,但需重新辦理球隊註冊手續。

二、已註冊球隊,因故撤銷註冊時,其球員均為自由球員,可參加其他甲組球隊或加入新成立之球隊。

第十一條(球員轉隊)

曾在本會註冊之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自由球員,可自由辦理轉隊:

一、與原屬球隊合約期滿,未再續約者。

二、與原屬球隊合約尚未期滿,惟球隊負責人(領隊)同意簽發離隊同意書者。

第十二條(球隊管理)

在本會註冊之球隊應依下列規定,遵守本會之管理: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與有關規定。

二、應參加本會所舉辦全國性比賽或各類邀請賽,並遵守本會訂頒各項比賽規定。

三、於本會因公召集本會所屬球隊職球員時,球隊負責人應確實配合轉知。

四、球隊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比賽時,應事先向本會辦理報備。

五、球隊赴國外參加比賽時,應遵守有關單位各項規定,爭取國家榮譽。

六、球隊負責人應履行球隊與球員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球員管理)

本會所屬球隊對於球員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組球員僅得同時參加一個球隊向本會註冊。

二、在本會註冊球隊之球員,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有關管理與比賽之規定,並應服從比賽裁判之判決。

三、本會註冊球隊之球員,得臨時代表戶籍所在地、在學學校、服務單位參加比賽活動。

四、本會註冊隊之球員,於當選國家代表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集訓。集訓期間若有請假需要,應獲得本會及代表隊教練之同意,始得離隊。

五、當選國家代表隊之本會註冊球員,如係以身體健康或傷害理由聲請退訓者,必須檢附衛生署規定地區性教學醫院及區域級綜合性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並獲得本會同意後,始得退訓。

六、無故放棄國家代表隊球員者,將禁止其參加本會主辦之球賽一年之處分。

第十四條(球隊與職隊員權利)

於本會註冊之球隊暨職隊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比賽之權利。

二、被推薦出國訪問比賽之權利。

三、被遴選為國家代表隊職球員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甄選出國進修之權利。

五、有享受優待價購本會代辦免稅進口運動器材之權利。

第十五條(球隊與職球員義務)

於本會註冊之球隊暨職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有關規定。

二、維護本會團體紀律、發揚運動精神。

三、接受本會安排比賽。

四、參加比賽時,應服從裁判之判決。

五、當選國家代表隊者,應參加集中訓練。

第十六條(球隊之獎勵)

一、凡本會註冊之球隊參加本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獲得冠、亞、季、殿軍者,本會依通例頒發團獎盃或獎牌。

二、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本會除予以獎勵外,並報請相關主管機關專案議獎。

第十七條(球隊懲處)

本會球隊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除罰款外並處以警告、停賽,或撤銷註冊資格之處分:

一、違反本會組織章程與有關規定,嚴重影響本會聲譽者。

二、比賽中不服從裁判判決,不依規定提出申訴,而藉故率隊離場罷賽、或中途無故棄權未完成全部賽程者,將處停權二年,不得參加本會主辦之任何比賽,其職隊員亦喪失當選國家代表隊職隊員之資格。

三、出國比賽期間,未善盡約束之責,致球員有不當言行,有辱國家聲譽或影響國家權利者。

四、球隊無故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性比賽及邀請賽。

五、未經報備參加非本會主辦之各項比賽者。

六、本會因公徵召各隊所屬球員未依規定轉知致球員無法完成報到者。

七、球隊未依約履行與球員所簽契約及志願書之約定,致影響球員權利者。

前項撤銷球隊註冊之決定,經紀律委員會議決後執行,並送交本會理監事會追認之。

第十八條(職球員之懲處)

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本會訂頒之懲處規定,處以罰款、警告、禁賽或取銷球員資格之處分:

  1. 球員當選國家代表,無故不參加集訓者,以禁賽論處
  2. 違反本會組織章程與有關規定,嚴重影響本會聲譽者。
  3. 吸食、施用毒品或違反行政院體委會運動禁藥規定經檢測屬實者。
  4. 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警調單位查獲者。
  5. 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者。
  6. 觸犯其他不名譽之犯罪者。
  7. 同時出具二份以上志願書,與兩隊以上辦理入隊手續者。
  8. 參加比賽時,態度傲慢不服從裁判或侮辱裁判者。
  9. 比賽中參與鬥毆、攻擊對隊球員經裁判宣判奪權犯規者。

十、言行不檢有據可查者。

十一、其他應受懲處之行為。

球員品德不佳,經球隊函報本會撤銷資格,並經本會查證屬實,送交紀律委員會同意後,本會即得註銷其註冊資格。

職員之懲處,準用本條球員懲處之規定。

職球員不服本會依本規定之懲處者,得依本會規定於期限內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訴;有關申訴之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調解糾紛)

本會所屬之男女球隊與球隊或球隊與球員間之糾紛,得由本會幹事部門召集當事人各方進行調解,如仍有異議,則由本會紀律委員會會商處理。

第廿條(選秀制度)

本會為增加比賽之競爭力、提昇籃運水準,並平衡各隊實力,得定期辦理全國優秀青年球員選秀制度,由各甲組球隊平均挑選。

前項選秀制度及相關辦法另訂之。(詳見附件一)

第廿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九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為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員選秀辦法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訂定)

第一條:
為培植籃球人才,均衡各球隊實力、促進各隊良性競爭,提昇籃球技術水準,厚植國家隊實力,特依據本會《社會甲組球隊暨球員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廿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甲組球隊選秀會由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主辦;年度選秀日期及地點,由本會視參與選秀球員之人數,並考量本會實務作業程序、每年擇期於適當場所辦理;並於選秀時地擇定之前一個月,於本會網頁對外公告。

第三條:
報名參加選秀球員,應使用本會報名專用表格,詳實填寫各項資料及提繳各應附證明文件,依本會指定之時間向本會辦理報名手續。

第四條:
參加選秀球員資格:
一、未曾向本會註冊之球員。
二、曾參加HBL高中甲級籃球聯賽之球員。
三、曾參加UBA籃球甲一級聯賽之球員。

    四、本會球隊教練推薦之球員。

第五條:
有權利參加選秀之球隊,需已在本會完成註冊登記。

第六條:
選秀會之辦理順序及方式如後:

一、選秀順序:應以新成立之球隊首先挑選球員,其餘依據上一屆社會甲組籃球聯賽各隊名次,首輪依序由最後一名球隊優先挑選球員一名,次由最後第二名球隊挑選一名,直至第一名球隊為止;若仍有待選球員時,則進行次輪選秀,依序改由第一名球隊優先挑選球員一名,次由第二名球隊挑選一名,直至至最後一名球隊挑選完畢為止。若屆時仍有待選球員,再由得名最後一名球隊優先挑選球員,依序進行挑選。

二、選秀方式:

(一)每隊在每一輪次僅可挑選一名球員,或在該輪次放棄挑選,如各隊在該輪次全部放棄挑選,則該年度選秀活動結束。

(二)每一輪次結束後,再進行下一輪次,餘類推。

(三)選秀活動結束後,未被挑選球員均為自由球員,得由各球隊延攬成為其球員,向本會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
附則:

一、經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必須依期向該遴選球隊報到、參加訓練,如未依期報到或拒絕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其後二個年度內不得再參加新人選秀。

二、凡經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即可註冊為本會甲組球員。

三、各隊隊員註冊登記人數以十八人為限,每年定期向本會辦理註冊。該年度未經球隊辦理註冊登記之球員,視同自由球員,得由其他球隊或新成立之球隊延攬成為其球員。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其後有修正時,亦同。

97.5.9第九屆第四次全體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隊暨球員比賽管理及懲處辦法

一、為求本協會舉辦各項籃球聯賽進行之順利、確保籃球運動精神,提昇籃球運動之國民觀感,特依據「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隊暨球員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相關規定,擬定本比賽管理及懲處辦法,以憑遵照。

二、本辦法經於97年5月9日由中華籃球協會第九屆理監會第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開始實施。

三、球員之管理與懲處:

(一)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處以禁賽一場之處分。

1、於同一場比賽中,對裁判不禮貌,被判兩次技術犯規者。

2、於比賽中故意以身體動作推擠裁判,被判技術犯規者。

3、比賽過程中有出腳、揮肘、揮拳或其他相類似危險動作經裁判判定奪權犯規,致有可能造成比賽球員傷害者。

4、以上遭禁賽一場處分之球員,各均得加罰新台幣一萬元之罰款處分。

(二)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至少應處以禁賽兩場之處分:

1、賽季期間對於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有不當言語及威脅者。

2、賽季期間於比賽過程中引發球員互毆或參與鬥毆者。

3、於比賽中欲出拳腳攻擊對方球員,惟未擊中他人(揮空拳)者。

4、比賽場上發生鬥毆時其先出手者,處四場禁賽,另加罰新台幣五萬元之罰款。後出手者禁賽四場,另加罰新台幣二萬元之罰款。

5、因鬥毆、衝突離開球員板凳席區,衝入場內或場外之球員,除當場驅逐出場外,上場強抱對手者,至少禁賽兩場,惟衝入場內安撫己隊球員、勸阻爭執者不在此限。參與場內、外鬥毆之板凳席球員,至少禁賽四場,罰款新台幣五萬元。連續鬥毆、出拳、圍毆對手者,至少罰八場禁賽,加罰新台幣十萬元之罰款,禁賽次數不設上限。

(三)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本賽季未完之賽事,得處以全部禁賽之處分:

1、於賽季期間毆打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經技術委員會裁定其情節重大者。

2、於賽季中毆打球員、教練,經技術委員會裁定其情節重大者。

3、其他經技術委員會裁定之重大侵害行為者。

4、球員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頒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法務部訂頒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依罰則辦理並立即禁賽,相關刑事責任均由當事球員承擔。

5、剩餘球季全部遭禁賽之球員,另加新台幣十萬元之罰款。

(四)以上禁賽場次如發生跨賽季時,仍得於其後之跨賽球季實施之。各該場比賽發生之禁賽事件和場次,一律從該球隊出賽次場開始執行。

(五)追加之警告、禁賽或罰款,得於該場比賽後之下一周賽事完作成處分,逾期不得為之。

(六)球員之行為如有違反刑事法令者,將移送警方偵辦。

四、球隊之隊職員及相關人員於球隊席區或非球隊席區之管理與懲處:

(一)球隊之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處以禁賽一場之處分:

1、於同一場比賽中對裁判不禮貌,被判兩次技術犯規者。

2、對於裁判故意以身體推擠,被判技術犯規者。

3、以上受禁賽一場處分之職隊員或球團相關人員,各均得加罰新台幣一萬元之罰款。

(二)球隊之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處以禁賽二場之處分:

1、賽季中對於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有言語暴力及威脅者。

2、賽季中各球隊之隊職員發生互毆行為,或參與互毆者。

3、以上參與鬥毆之職隊員或球隊相關人員,各均得加罰新台幣二萬元之罰款。

(三)球隊之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對本賽季剩下場次處以全部禁賽之處分:

1、於賽季期間教唆他人毆打裁判、毆打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者。

2、於賽季中毆打球員、教練、職隊員,情節重大者。

3、於該季剩餘場次遭全部禁賽之職隊員或球團相關人員,各均得加罰新台幣十萬元之罰款。

(四)以上禁賽場次發生跨賽季之情況者,仍應於跨賽季時實施之。

(五)球隊職員之行為如有違反刑事法令者,應移送警方偵辦。

五、球迷(觀眾)之管理與處分:

(一)歡眾席之球迷,非經許可,不得任意進入球場、球員板凳席區、媒體區、裁判休息室、大會工作人員室、球員休息室。

(二)球迷、觀眾參與場內、外球員、職隊員之鬥毆者,或有毆打裁判、大會工作人員、各項賽事表演者及採訪賽事之媒體從業人員者,該季剩餘之場次之購票及入場資格,得予取銷。

(三)前開球迷或觀眾之購票及觀賞權利是否解禁或恢復,由中華籃協視情況與情節輕重決定之。

(四)球迷或觀眾之行為有抵觸刑事法令者,應移送警方偵辦。

六、球團申訴辦法

(一)球隊對於比賽過程、結果,如有任何之異議情事,應依照最新國際籃球規則於賽後一小時內,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後提出書面抗議書,向大會遞交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

(二)申訴是否成立,由中華籃協技術委員會在接獲申訴24小時內開會決議之,抗議有效者保證金全額退還。

七、罷賽規範

(一)球賽進行中,球團率隊離場,拒絕出賽者,以「罷賽」論,該球團應受新台幣六十萬之罰款處分外,其他如行銷、轉播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失,應由該球團負責賠償。

(二)罷賽之球隊,將取消其兩年內參加本會主辦比賽之資格。

八、依本辦法受處分之球團或球員,不服處分者,得於收處分書面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本辦法經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其後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