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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苗栗縣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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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99.06.17府人考字第0990108645號

104.03.18府人考字第1040053314號

105.07.19府人考字第1050147061號

  1.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提高行政效能,獎勵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編制內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機關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且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均列甲等)者得被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 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 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 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 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前項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報參加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一)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功過不得相抵)。

(二) 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選拔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其內容應依規定詳實審查,並由機關或學校之政風及人事單位查明有無第四點所列情事後,送本府辦理選拔事宜。

(二)本府人事處接獲各機關、學校之推薦資料後,應行查證及彙整,並提送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經審議後之模範公務人員名冊紀錄,應陳請縣長核定。

(三)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

六、本縣表揚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六名為限,並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七、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牌一面外,核予公假三天並視本府財政狀況發給最高新臺幣貳萬元之獎金,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以供陞遷、考核、訓練時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並至遲於獲選當年度內請畢,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權利。

八、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本府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職務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本府人事處;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