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新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13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113年9月24日)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南市新營區新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四 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五人。

              前項代表由班級家長會以開會或通訊方式選出,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 八 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23,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置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第 九 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8,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
12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

第 十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 十三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十四 條 本會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若干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秘書、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十四條之一 家長會會員之子女喪失學籍者,自喪失學籍之日起喪失其會員資格。
家長代表、委員、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致人數不足時,依本章程相關規定補選之。

        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其所餘任期三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協商後決定之;所餘任期超過三個月者,應於會長喪失會員資格或請辭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委員會補選會長。

        依前項規定產生之會長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並視為一屆。
依第三項產生之會長名單應於七日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 十五 條 本會組織章程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二個月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本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 十七 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及獎勵推動特色教育如國際教育、雙語教育、性平教育、霸凌防制、SDGs等。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學生獎助金、慶弔儀金及慰問金。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本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其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分別經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

第 十八 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
,並提交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
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及查處。

第 十九 條 本會應保持中立,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二十 條 本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補充說明:

1. 範例中有關人員額數應明定。(家長委員常務委員人數可訂定一合理之數字區間,如20-30人)

2. 範例請學校及家長會視實際情形自行斟酌修訂之,惟於本辦法規定有明定者,不得逾越本辦法之規定)

3. 本範例係依110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之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