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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南投縣立民和國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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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民和國民中學113學年度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

基本資料:

校名:南投縣立

民和國民中學

班級數:3

學生人數:66

教職員工數:21

承辦人/職務:

田勵文/主任

單位主管:

田勵文

代理校長:

田勵文

填表日期:

114.06.23

  1. 填表說明:本檢核表請各校針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方式、內容與效益作自我檢核,建置後請放學校網頁,以作為校內修正家庭教育實施計畫之依據,並提供本縣推動家庭教育之參考。
  2. 學校自我檢核表

南投縣113學年度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

指標

檢核項目與重點

具體事實及現況擇要說明/佐證資料電子檔連結

自評分數

訪視

委員

一、教師面向:行政組織與運作(30%

 

本案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督導並檢視所有學校皆達成。

1.擬定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標註「家庭教育」。(5)

一-1

1.訂定本校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家庭教育各類課程及活動。

2.每學期定期召開家庭教育相關會議,討

論實施計畫並精進檢討。

3.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於學校行事曆標註。

一-1-1 本校113學年度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

一-1-2 召開家庭教育相關會議記錄及簽到

一-1-3 學校行事曆

5

2.每學年度學校之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參加「家庭教育」專業進修4小時之比率﹙達成人數之占比﹚。(註一)

  5分:50%、8分:80%

  9分:90%、10分:100%

(依此類推) (10)

 

  1. 參加家教中心辦理之實體或線上課程

  1  人。

2.學校自辦研習  13  

3.自行參訓   0  

4.編制教師總人數:

  14  人(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

  1. 達成比例: 100  

一-2

本學年度共計辦理5場次家庭教育相關專業成長研習,共計10小時,其中兩場次結合家長成長研習與工作坊,使家長與學校教師有彼此對話及交流的機會。

一-2-1自傷防制與輔導處遇原則暨推動家庭教育工作知能

一-2-2 情緒、流動, 讓溝通有愛

一-2-3 青春的逆襲,孩子這樣解決人際關係好嗎?--人際互動與親密關係發展

一-2-4 媒識就沒事-媒體訊息辨識與親子互動

一-2-5 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制處遇暨推動家庭教育工作知能-以社會情緒學習為核心

一-2-6 主任參加家庭教育中心舉辦之研習

10

3.學校派員參加家庭教育中心之研習培訓,並返校推廣宣導(10)

  0分:未派員

  5分:提供派員資料

  10分:提供返校推廣宣導佐證資料

一-3-1提供研習證明

及返校推廣情形

10

4自編家庭教育教材或設計教學活動。(5)

一-4-1 生態與環境友善特展學習單

一-4-2 圖書創作與書畫特展學習單

一-4-3 海洋教育特展學習單

照片

一-4-4 活動照片

3

二、學生面向: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之執行(20%)

1. 檢視正式課程外,每學年外加之4小時家庭教育課程並運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習單(10)

二-1

  1. 與國立暨南大學諮商心理與人力發展學系合作辦理114年度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方案課程活動,並以子職教育為主,期望能讓孩子們潛移默化,將來成為更好之父母。

二-1-1 自我特質認識入班課程活動教案

二-1-2 自我特質認識入班課程活動學習單

二-1-3 自我特質認識入班課程活動照片

二-1-4 與暨大以球會友

二-1-5嬰兒祭-致被愛著的我們入班課程活動教案

二-2

製作問卷單,從表單中

學生的反饋,以了解學生對課程活動的習得。

二-2-1 與暨大合作執

行114年度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方案之學生回饋表單

10

2.學生參與家庭教育活動並檢附成效分析(10)

10

三、家長面向:辦理親職教育課程或活動(20%)

1.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含家庭教育10大議題)親師座談(12)(註二)

0分:未辦、4分:1場、12分:3場

三-1

每學期辦理一場親職教育暨親師座談會,共兩場次。本學年度另辦理兩場次家長成長工作坊。總計四場。

三-1-1

113學年度第1學期親

職教育及班親會暨促進家長參與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活動:

三-1-1-1 實施計畫

三-1-1-2 活動手冊

三-1-1-3 宣傳單

三-1-1-4 宣傳短片

三-1-1-5 活動照片

三-1-2

113學年度第2學期親職教育及班親會:

三-1-2-1 實施計畫

三-1-2-2 活動手冊

三-1-2-3 宣傳單

三-1-2-4 活動照片

三-1-3

我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2-家長成長工作坊:

三-1-3-1 宣傳單-1

三-1-3-2 宣傳單-2

三-1-3-3 宣傳短片

三-1-3-4 第一場次照片成果

三-1-3-5 第一場次課程ppt

三-1-3-6 第二場次照片成果

三-1-3-7 第二場次課程ppt

三-2多管道進行親師聯繫(如運用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等)

三-3

  1. 親職教育暨班親會活動積極邀請家長參與,透過班親會增加

親師生溝通機會。

  1. 利用電訪,使家長

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並共同協助學生正向發展。

  1. 針對高風險未結案個案,進行個案親師

家庭親職溝通增能,

也不斷與社區資源進行高關懷學生個案關懷,邀請家長及老師進行親師溝通

三-2-1 班親會照片

三-2-2 電訪記錄

三-2-3 家訪照片

12

2.多管道進行親師聯繫(如運用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等)。(4)

4

3.落實家庭訪視功能(4)

4

四、高關懷家庭面向: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服務(20%)

1.結合社區資源,建置學校及社區輔導資源網絡,共同推展教育活動。(10)

四-1

校長主持,召開個案輔

導會議,輔導處、專輔

導教師與行政處室跨處室合作,邀請級任教師、家長與學生輔導及諮商中心社工與心理師及專家學者等,共同討論學生輔導處遇,協助學生適應。

四-2

持續針對高風險未結案個案,進行個案親師家庭親職溝通增能,也不斷與社區資源進行高關懷學生個案關懷,邀請家長及老師進行親師溝通,落實脆弱家庭、弱勢家庭、低學習成就、偏差行為等學生之辨識與輔導機制。

四-1四-2 執行成果

8

2.依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辦理(10)

 (註三)

8

五、其他特色(10%

1.於學校首頁連結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網址或推廣家庭教育相關活動(例如:podcastFB)(3)

五-1 連結截圖

3

2.學校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動特色(7)

五-2-1

與暨大合作「Bunun沒有你-關於文化與家的攝影展」,並結合綜合領域課程實施,透過

對家及家鄉人事物等捕捉,再觀察與關心

自己所成長之家庭及其環境,以重新審視

及凝聚家庭及家相知認同與情誼

五-2-1-1 攝影展文案

五-2-1-2 活動照片

五-2-1-3 BUNUN沒有你

攝影展問卷調查

五-2-1-4 學生四格攝影作品及短片作品

五-2-2

與暨大合作「民天暨大

行」至暨大校外教學參訪,透過實地參訪及體驗,包含參訪該校原住民保留地之運作、文化展業與社會工作學系原專班、護理與長照系等,提供學生生涯規畫發展之方向。

五-2-2-1 課程活動流程

五-2-2-2 活動照片

五-2-2-3 活動回饋問

卷結果整理

五-2-3

每次段考後辦理住宿師生慶生會,提供學生正常休閒娛樂並充實生活經驗,以塑造和諧學習的校園及宿舍生活文化。

五-2-3-1 實施計畫

五-2-3-2 活動照片

五-2-4

舉辦「人際關係成長」小團輔,增進學生的

人際溝通能力與情緒調節技巧  

五-2-4-1 執行成果

五-2-5

農事植栽課程,在校園

闢田栽種布農族傳統農作物,如小米、薏苡、

苧麻等,透過實際體驗

課程,以凝聚自我族群

文化認同及家鄉部落之認同,並傳承族群文化智慧知識。

五-2-5-1 課程活動照片

7

總分

94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

(註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註二)

依據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

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註三)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

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