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新生國小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112年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絛 本校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為有效管理基金之運用,本校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以協助學校校務發展。
第二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 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三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改善學校教學設備及環境之支出。
(二) 發展學校教學特色及各項團隊訓練比賽之費用。
(三) 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四) 學生交通費之補助。
(五)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四條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本校設立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校
長及二處主任及教師代表二位,共五位組成。
第五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 校務發展基金動支之審查。
(二) 校務發展基金執行成果之審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有剩餘。
第六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聘任,負責各項行政作業。
第七條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提出支出需求經校長核准後始
可執行。
第八條 校務發展基金捐贈之金額依規定開立收據。
第九條 校務發展基金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總務人員
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第十條 校務發展基金於本校會計帳目下編列應付代收款--校務發展基金會計科目,
列帳管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依法免納所得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新生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編組名冊
職稱 | 單位 | 職掌 |
召集人 | 校長 | 負責本委員會會議召集 |
委員 | 教導主任 |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
委員 | 總務主任 |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
委員 | 教師 |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
委員 | 教師 |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