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新生國小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112年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絛 本校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為有效管理基金之運用,本校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以協助學校校務發展。

第二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 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三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改善學校教學設備及環境之支出。

  (二) 發展學校教學特色及各項團隊訓練比賽之費用。

  (三) 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四) 學生交通費之補助。

  (五)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四條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本校設立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校

           長及二處主任及教師代表二位,共五位組成。  

第五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 校務發展基金動支之審查。

  (二) 校務發展基金執行成果之審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有剩餘。

第六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聘任,負責各項行政作業。

第七條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提出支出需求經校長核准後始

           可執行。

第八條 校務發展基金捐贈之金額依規定開立收據。

第九條 校務發展基金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總務人員

           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第十條 校務發展基金於本校會計帳目下編列應付代收款--校務發展基金會計科目,

           列帳管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依法免納所得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新生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編組名冊

職稱

單位

職掌

召集人

校長

負責本委員會會議召集

委員

教導主任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委員

總務主任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委員

教師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

委員

教師

協助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