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魚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日期:2018.5.6 | 文件名稱 | 文件編號:G-2-5 | |
制定單位:HACCP管制小組 | 檢驗與量測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書 | 版次:1.0 | 頁次:1/1 |
4.1. 檢驗:包括檢查與化驗。 4.2. 內校:廚房自行校正的措施。 4.3. 外校:委託具有校正能力的機構或學術單位所執行的校正措施。
5.1. 每半年取本廚房成品,委託具公信力的檢驗機構檢驗大腸桿菌與大腸桿菌群。 5.2. 溫度計外校:本這些魚公司每年均會新購筆型(探針)溫度計1 支作為標準溫度計,並保留新購溫度計發票影本以為 證明。 5.3. 溫度計內校: 5.3.1. 若有必要,量測成品中心溫度之筆型溫度計,每半年內校一次(以新購之筆型溫度計做為標準溫度計),並將 結果記錄於溫度/溫度計/磅秤校正 紀錄表(G-4-5-01)。 5.3.2. 筆型溫度計內校方法:將新購筆型溫度計與舊有的筆型溫度計共同置於80˚C/4˚C 水中,比對溫度之差異,將 溫差註記在黏貼於溫度計之標示上,若溫差大於2˚C,則更換。 5.3.3. 參考用溫度計:將參考用溫度計與新購筆型溫度計共同置於4˚C 冰水中 , 比對溫度之差異,將溫差註記在 黏貼於溫度計之標示上,若溫差大於 2˚C,則更換。 5.3.4. 冷藏櫃及冷凍櫃溫度計:將參考用溫度計分別置放於冷藏庫或冷凍庫 24 小時以上,比較 溫度差異,若大 於2˚C 以上則須維修或更換。 5.4. 溫濕度計:取一溫濕度計置於總倉庫與乾物料層架24 小時以上,讀取兩個 溫濕度計數值的差異並記錄之 (G-4-5-01)。當兩個溫濕度計任一 數值偏差在2˚C 或相對濕度(RH)達5%以上,另以第三支溫濕 度計比對,捨棄 差異值最大者。 5.5. 磅秤:每年校正一次並記錄於溫度/溫度計/磅秤校正紀錄表(G-4-5-01)。 5.6. 餘氯測試 5.6.1. 以餘氯測試紙浸入氯水數秒後,取出滴乾,再比對餘氯測試比色表觀察其顏色是否於標準 範圍內。 5.7. 餐具衛生檢驗 5.7.1. 澱粉殘留檢驗:依(G-3-2)的食品簡易檢查法實施,並記錄於「餐具清潔 度檢查紀錄表」 (G-4-1-08)。 5.7.2. 脂肪殘留檢驗:依(G-3-2)的食品簡易檢查法實施,並記錄於「餐具清潔 度檢查紀錄表」 (G-4-1-08)。 5.7.3. 過氧化氫檢驗:依(G-3-2)的食品簡易檢查法檢測豆製品是否殘留雙 氧水,並記錄於「食材驗收紀錄表」 (G-4-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