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出席會議【情形報告表】
開會事由 | 高雄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114年第2次會議 |
開會時間 | 115/1/30(五)上午09:30 |
開會地點 | 鳳山行政中心5樓第2會議室 |
主持人 | 教育局副局長 劉靜文 |
本會出席代表 | 顏秀樺 老師 |
會議內容摘要 | 壹、本次會議報告事項: 有關本市115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事宜: 一、本市115學年度招生期程規劃如下: (一)公告各園招生簡章:115年2月26日(星期四) (二)公告修正後招生名額:115年3月10日(星期二) (三)報名日期:115年3月12日(星期四)至3月14日(星期六) (四)公告抽籤餘額:115年3月18日(星期三) (五)抽籤日期:115年3月19日(星期四) (六)報到日期:115年3月19日(星期四)至3月21日(星期六) 二、依國教署來函建議及參酌其他五都作法,將現役軍人子女併同納為第2順位優先招收對象之類別之第3序位。 貳、提案討論:(*決議文字仍以教育局會議紀錄為準。) 案由一:有關針對家長與幼兒圍於幼兒照護及教保服務過程中,所衍生「不當管教」之爭議處理現況,建請市府硏議建立「中介協調機制」之「幼兒教保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由具公信力之家長協會、幼教協會或第三方專業單位共維「聯合服務調解平台」,擔任申訴與通報初步窗口,進行溝通、協調與情緒安推,以促進親師溝通、家園關係和諧,降低衝突升高風險,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近年來幼兒教保服務現場,因家長對教保內容、照護細節、管教方式等認知差異,申訴與投訴案件日益增加。其中不乏情緒性、不理性或重複性投訴,已造成教育局行政負擔、圍所經營壓力、家長信任戚下降,甚至影饗教保人員留任意願。 二、目前多數申訴案件直接進入教育局幼教科行政程序,不僅增加行政負荷,亦易使爭議過早進入對立關係,不利於問題實質解決與家圍互信的建立。 三、若能於正式行政程序前,導入具專業背景與中立角色的中介單位,進行初步了解、溝通與協商,將有助於過濾非屬重大違規之案件,化解誤會,並保留教育局對重大或明維違法案件之最終裁量權。 四、透過「調解委員會」機制,可有效降低教育局幼教科之行政壓力,同時兼顧家長申訴權益與圍所專業尊嚴,營造更穩定的幼教環境。 辦 法: 一、設立「幼兒教保調解委員會」為申訴前置中介機制由教育局過選或委託具專業、公信力之梠關協會團體(如幼教協會、家長協會之聯合平台等),作為家長與園所間爭議之「第一線中介窗口」。 二、案件分流與初步評估:中介單位「調解委員會」受理申訴後,先行進行事實釐清與情緒安推,區分屬於: (一)溝通誤會或認知落差案件 (二)可透過協甯改善之行政或教保實務問題 (三)涉及重大安全、違法或不當管教情事,需立即移交教育局處理之案件。 三、促進家園溝通與協商:針對前兩類案件,由中介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協助雙方理性對語、釐清貴任與期待,提出改善建議,並建立書面紀錄供後續追蹤。 四、減少情緒性與重複性投訴:透過「調解委員會」專業中介說明制度規範與教保專業原則,避免情緒性、不理性或重複性投訴反瞿進入行政程序,造成資源浪費與關係惡化。 五、建立轉介與回饋機制:若經「調解委員會」中介協調無法達成共識,或發現具明確違規事蹬者,始正式轉交教育局依權責處理,並由中介單位提供完整溝通紀錄作為參考。 六、定期檢討與制度精進:建請教育局定期檢視「調解委員會」中介機制運作成效,邀集家長團體、園所代表與專家學者共同檢討修正,以持續提升幼兒教保服務品質與幼教環境梠互信任之基礎。 教育局硏復意見:本局已於115年1月21日召開「本局設置幼兒教保調解委員會可行性之評估會議」硏商,後續依據會議決議辦理。 決 議:如研復意見。 案由二:有關114學年評鑑綜合反應事項,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反應背景說明(114學年評鑑指標3.2.1):依據114學年多所園所評鑑回饋,發現在**評鑑指標3.2.1「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並對疑似發展遲緩幼兒留有處理紀錄」**之執行與認定上,部分評鑑委員之解讀與圍所、實務指引間出現明顔落差,致影零評鑑公平性與圍所受評戚受。因公、私立丶非營利、準公共教師助理之補助來源不同,現場人員常因實際操作之對口不同,造成人員需要不斷澄清與曜認。 二、具體爭議事件說明: (一)疑似發展遲緩認定標準爭議: 1、園所依據高雄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及梠關實務說明,疑似發展遲緩之判定標準為:幼兒有任兩題答案圈選於綱底欄,或任一題有*符號之題目圈選於網底櫚,才需進行線上通報。 2、然而,評鑑委員甲於評鑑現場認定:只要有1題落入網底欄,即屬疑似發展遲緩,園所即應進行通報,並據此初判該指標不通過。 3、園所當場提出說明,包含:發展量表後段之標準說明特教中心發展量表,相關研習說明內容經多次說明後,該委員表示「放寬」並同意該園通過。 4、然而,在評鑑過程及結束後,該委員仍多次追問:哪一位幼兒屬巡輔個案、哪一位僅有一題落入網底,反覆確認,讓園所感受委員似乎持續試圖「找出問題」造成受評壓力。 (二)評鑑後續聯繫與園所感受問題: 1、於評鑑結束約一個月後,郭姓評鑑聯絡人主動致電園所,質疑園所於評鑑當日未提供114學年之發展量表篩檢資料,並多次詢問「依據為何」。 2、園所回應說明:可依行事曆作為佐蹬,並依評鑑規定,只要於 12月8日前完成線上填報即可,符合指標要求。 3、該聯絡人表示曾向幼教科詢問,並指出「沒有不提供資料這件事」,園所則再次說明其依據為:評鑑說明會內容,以及指標 3.2.1檢核資料第4點:「倘當學年尚未開始實施,可由行事曆進行佐蹬」。 4、通話過程中,該聯絡人提及「你們是連鎖,明年還有一間要評鑑」,園所當下感受此語帶有壓力與威脅意味,疑似暗示未配合將影響未來評鑑結果。 5、經園所再次說明後,該聯絡人才表示並非不讓園所通過,而是「詢問依據為何,好提供給委員參考」。 (三)其他園所回饋之評鑑標準疑義:另有園所反映,於113學年評鑑時,曾有評鑑委員提出:教保費用為何未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中,事實是不需納入,顔示部分委員對評鑑內容與界線之理解仍有落差。 三、綜合問題分析:綜整114學年多所園所回饋,發現以下問題: 1、部分評鑑委員及局內聯絡人對評鑑指標、實務標準及相關說明掌握不足。 2、委員個人解讀凌駕於正式量表與研習指引之上,導致標準不一致。 3、評鑑後續聯繫方式與語言,易使園所感受壓力或威脅,影響互信關係。 4、評鑑指標與委員自我認知事項,增加園所困擾。 四、建請於115學年度評鑑前: 1、統一並明確公告發展篩檢及疑似發展遲緩之認定標準以官方量表說明與研習指引為唯一依據。 2、加強評鑑委員及局內聯絡人之事前培訓與指標說明。 3、明確界定評鑑中可要求之資料範圍與佐證方式。 4、建立評鑑後聯繫之標準流程與語言規範,避免園所產生不當壓力感受。 5、釐清評鑑指標與非評鑑事項之區隔,維護評鑑公平性與一致性。 教育局研復意見: 一、有關評鑑委員甲於評鑑現場認定只要有1題落入網底欄,即屬疑似發展遲緩,園所即應進行通報,並據此初判該指標不通過: (一)評鑑委員表示: 1、依據本局114年8月22日高市教特字第11436609600號函說明,發展檢核作業於開學2個月後檢核;私立幼兒園開學日為114年8月1日,應於114年10月1日起進行發展檢核。 2、114學年度私立曼哈頓幼兒園基礎評鑑日期分別為114年11月4日,距離開學已3個月,上述幼兒園仍未對幼兒進行發展篩檢,惟評鑑當天於評鑑項目3.2仍給予通過(該園提供行事曆,依評鑑指標判斷規定給予通過)。 (二)經查評鑑委員之認定標準符合基礎評鑑指標規定。 二、有關評鑑委員甲在評鑑過程及結束後,反覆確認,讓園所感受委員似乎持續試圖「找出問題」,造成受評壓力: (一)評鑑委員表示: 1、查該園113學年度發展篩檢彙整表,篩檢總人數共99名,異常幼兒總人數為0;其服務之幼兒園114學年度篩檢總人數156名,異常幼兒總人數14名,兩園異常人數比例相差甚遠,因存疑是否有落實,故和該園再次確定並比對資料,希望該園未來能更落實篩檢以維護幼兒權益。 2、據其服務之幼兒園申請特教巡輔員經驗,自發展篩檢完成(114 年10月)-通報特教資源中心-社工派案複篩(115年1月)-幼兒至醫院評估-申請巡迴輔導 (115年4月)-實際入園輔導,需要許多時間,為維護幼兒身心發展,倘無特殊原因,希望幼兒圍落實並及早進行幼兒發展篩檢,提供發展遲緩幼兒早療服務。 (二)本局將請評鑑委員於辦理評鑑期程內不得私下聯絡受評幼兒園。 三、有關評鑑委員甲於評鑑結束約一個月後,郭姓評鑑聯絡人主動致電園所,質疑圍所於評鑑當日未提供114學年之發展量表篩檢資料,並多次詢問「依據為何」? (一)評鑑委員表示,於評鑑過後1個月致電該園係因將參加教育部評鑑後設諮詢會,想了解該園未在評鑑前進行篩檢的原因,以利於會議中反映,非質詢與威脅。 (二)本局將請評鑑委員於辨理評鑑期程內不得私下聯絡受評幼兒園,並納入日後遴聘評鑑委員之參考。 四、有關該聯絡人表示曾向幼教科詢問,並指出「沒有不提供資料這件事」,園所則再次說明其依據為1. 評鑑說明會內容以及 2. 指標 3.2.1 檢核資料第4點:「倘當學年尚未開始實施,可由行事曆進行佐證」。 (一)評鑑委員表示並無向幼兒園表達過上述語句。 (二)如有其他證據,請再提供予本局查察。 五、有關通話過程中,該聯絡人提及「你們是連鎖,明年還有一間要評鑑」: (一)評鑑委員表示向幼兒園表達上述語句係要告知該負責人應於其他幼兒圍接受評鑑時確實準備兒童發展篩檢表等相關資料,並無威脅之意。 (二)本局將請評鑑委員於辦理評鑑期程內不得私下聯絡受評幼兒園。 六、有關園所反映,於113學年評鑑時,曾有評鑑委員提出:教保費用為何未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中,事實是不需納入,顯示部分委員對評鑑內容與界線之理解仍有落差。 (一)經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略以: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查112年月29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75號函釋:教保費係中央政府對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補助,屬於公法上之給付性質,旨揭教保費未具勞務之對價性,允認非屬工資之範疇,爰毋須納入計算。 (二)爾後本局將加強評鑑委員對評鑑指標之正確認知。 七、有關部分評鑑委員及局內聯絡人對評鑑指標、實務標準及相關說明掌握不足;委員個人解讀凌駕於正式量表與研習指引之上,導致標準不一致以及評鑑指標與委員自我認知事項,增加園所困擾: (一)本局於進行基礎評鑑前皆召開評鑑小組工作會議,向委員們說明評鑑指標判準之原則,藉以凝聚共識,並同時提供評鑑委員當年度的基礎評鑑手冊,內包含有基礎評鑑指標判準之說明,以供委員參閲。 (二)爾後本局將持續辦理上述事項,並加強向評鑑委員說明應確實依據「基礎評鑑指標」進行評鑑,不得增加、變更或擴張指標以外之要求。 八、有關統一並明確公告發展篩檢及疑似發展遲緩之認定標準,以官方量表說明與研習指引為唯一依據:爾後在舉辦基礎評鑑說明會及基礎評鑑工作小組會議時,邀請特教科說明發展篩檢之相關判準及規定,凝聚委員判準共識。 九、有關建立評鑑後聯繫之標準流程與語言規範,避免園所產生不當壓力感受:本局將請評鑑委員於辦理評鑑期程內不得私下聯絡受評幼兒園,均由工作人員或本局聯絡。 決 議:加強評鑑委員專業培訓與評鑑指標之認知,相關意見與反映事項將納入日後評鑑委員管理之參考,以持續精進評鑑制度與實務執行品質;餘如研復意見辦理。 案由三:有關評鑑委員遴選機制建議,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政策背景與問題說明: (一)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評鑑制度中,評鑑委員之遴選與維成方式,對評鑑結果之專業性、公平性與實務適切性具有關鍵影響比照既有成熟制度:本案經費撥付方式比照現行「特教助理員補助經費」之作業模式,該模式已實施一段時間,具備完整行政流程、審核機制與主計稽核依據,執行上具高度可行性與制度穩定性。 (二)鑑於教保服務機構實務運作型態多元,且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占整體比例偏高,若評鑑委員來源未能充分反映實際市場結構,恐導致評鑑判斷與現場實務產生落差。 (三)因此,有必要檢視並優化評鑑委員之遴選資格與組成原則,以提升評鑑制度之整體信度與公信力。 二、政策目標: (一)建立公開透明、具專業代表性之評鑑委員遴選機制。 (二)強化評鑑判斷與教保服務實務之連結,提升評鑑結果之可行性與說服力。 (三)促進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評鑑制度下之公平對待與合理比較。強化政策信任,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政府以信任為基礎,先行撥付補助經費,有助於建立與園所之合作關係,促進政策落實,並展現對第一線教育服務單位之支持與體恤。 三、評鑑委員遴選方式建議: (一)建議評鑑委員採取公開徵選方式辨理,並訂定明確遴選程序與公告機制。 (二)遴選過程應兼顧專業背景、實務經驗與利益迴避原則,確保評鑑作業之公正性。 四、評鑑委員資格條件建議: 建議遴聘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相關業務人員。 (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圍(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實務經驗者。 (三)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或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教師。 (四)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學校校長經驗者。 五、評鑑小組組成原則建議: (一)評鑑小組之組成,應參考教保服務機構實際市場結構,合理配置委員來源。 (二)建議在專業與公正之前提下,兼顧公立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背景之比例平衡。 (三)對於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為主要對象之評鑑場域,建議納入具私立園所經營或行政實務經驗之評鑑委員,以強化實務判斷的適切性。 六、制度效益預期: (一)提升評鑑結果之專業性丶一致性與實務可行性。 (二)降低評鑑標準與實際園所運作間之落差。 (三)強化教保服務機構對評鑑制度之認同與配合意願。 (四)促進評鑑制度之公平性、透明性與整體公信力。 七、結語:本建議旨在透過完善評鑑委員之過選與維成機制,確保教保服務機構評鑑制度能兼顧政策目標與實務需求,進而促進整體教保服務品質之穩定提升。 教育局研復意見: 一、經查六都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之評鑑小組及評鑑委員包含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情形如下:
二、經查六都僅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園基礎評鑑小組有納入幼教團體之成員,故本局暫不考慮納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團體之成員。 決 議:如研復意見。 案由四:有關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時程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問題背景說明:依據近年園所實務回饋,現行各項補助、計畫與相關經費之申請時程分散、公告時間不一、截止期限緊迫,園所需同時應付教學、行政、評鑑與人力調度,易造成以下困擾: (一)行政作業負擔過重。 (二)重複填報、資料反覆整理。 (三)因時程重疊或臨時公告,影響申請完整性。 (四)小型園所或新接辦人員較易因資訊落差而錯失申請機會。 二、目前常見的實務困境: (一)申請時程零散、缺乏整體規劃: 1、各類經費(人事、設備、課程、專業補助等)。 2、分屬不同單位、不同公告時間。 3、園所需自行彙整判斷,增加行政風險。 (二)公告與截止期間過短: 1、公告後即要求短期內完成申請。 2、難以完成內部討論、文件準備與核章流程。 3、對連鎖園所或多園所體系影響尤鉅。 (三)與評鑑、學期時程高度重疊: 1、經費申請常與。 2、評鑑。 3、幼兒發展篩檢。 4、教師研習。 5、學期初/學期末行政高峰期。 6、同時進行,造成園所人力壓力集中。 三、建議方向:申請經費「時程統整化」: (一)建議一:建立「年度經費申請時程總表」 1、於學年初(或前一學期末)一次公告: (1)各項補助計畫名稱。 (2)預計公告月份。 (3)申請期間。 (4)核定/撥款時程。 2、提供園所可預先規劃之依據,降低臨時應變。 (二)建議二:同質性經費申請「批次化、集中化」 1、性質相近之經費(如設備、課程、專業成長): (1)儘量集中於固定月份受理。 (2)減少一年多次、零碎申請。 2、降低重複填報與行政耗損。 (三)建議三:拉長申請準備期,避免突襲式公告。 1、建議申請準備期至少2-4週 2、讓園所有足夠時間: (1)內部討論 (2)文件彙整 (3)合規檢核 3、提升申請品質,也降低補件與退件比例。 (四)建議四:避免與評鑑及關鍵行政時程重疊。 1、規劃時程時,建議避開: (1)評鑑密集期。 (2)學期初、期末行政高峰。 2、讓園所能在穩定狀態下完成申請作業。 (五)建議五:提供「時程異動即時公告與提醒機制」。 1、若時程需調整: (1)以單一管道即時公告。 (2)明確標示異動原因與重點。 2、降低園所資訊落差與誤解。 四、預期效益:透過申請經費時程統整化,可達到: (一)減輕園所行政負擔。 (二)提升經費申請品質與完整度。 (三)降低因時程不明確造成之申請爭議。 (四)強化政策推動的穩定性與信任感。 (五)促進局、園所間之良性合作關係。 五、結語:經費申請時程的統整與前置規劃,不僅能提升行政效率,更能讓園所將心力回歸於幼兒照顧與教學本質,達成政策與實務的雙贏。 教育局研復意見: 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補助,依國教署來函訂定期程安排作業期程。 二、本案近2學年度作業流程如下,後續將提供各園參酌: (一)公告申請期間:當年8-9月。 (二)通知園所核定時間:隔年1月。 (三)園所繳交核銷、成果報告:通知核定之日超至隔年8月。 (四)撥款至園所:審查後分批撥款,至隔年12月。 三、如有具時效性資訊,會提前於通訊軟體群組周知各園,以提供園所較充裕的準備時間。 四、本局刻正規劃115學年度起,於受理申請前辦理設施設備補助申請說明會,讓園所更了解申請補助細項,申請作業上較為順利。 決 議:針對各項補助及計畫之申請期程,請相關科室協助彙整並提供年度申請時程資訊,以利園所提前規劃與掌握申請時程,降低行政作業負擔;並持續透過既有管道加強宣導,提升園所申請作業之順暢度。 案由五:有關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優先發放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制度運作之詳細說明:本補助經費採優先撥付(事前撥付)方式辦理,目的在於協助園所即時運用補助資源,避免因先行墊付而造成財務壓力。其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一)經費撥付方式: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即依核定金額先行撥付予園所,使園所可於實際執行階段即時支應相關補助項目。 (二)比照既有成熟制度:本案經費撥付方式比照現行「特教助理員補助經費」之作業模式,該模式已實施一段時間,具備完整行政流程、審核機制與主計稽核依據,執行上具高度可行性與制度穩定性。 (三)經費核銷與結算機制:園所於補助期間結束後,應依實際支用情形檢附相關憑證辦理結算;倘實際使用經費未達核定金額,或因實務需要未能全數使用,或未達國教署規定餐點上傳率,園所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繳回,以確保公帑運用之妥適與透明。 二、採行優先撥付制度之具體優勢: (一)減輕圍所財務壓力,提升參與滿意度:多數園所,尤其為中小型性質者,若需先行墊付補助相關費用,易造成現金流壓力。採取事前撥付機制,可有效降低財務門檻,提升園所配合意願及滿意度。 (二)行政流程已有前例,降低制度風險:比照特教助理員補助經費之既有模式,可直接沿用現行行政、會計與稽核架構,無須另行設計新制度,有助於降低推動風險並提升內部審查與外部稽核之接受度。 (三)兼顧彈性與控管,符合法規精神:透過「事前撥付+事後結算+差額繳回」機制,一方面提供園所彈性運用經費,另一方面仍可透過核銷與繳回制度確保公帑專款專用,符合財政紀律與相關法規要求。 (四)強化政策信任,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政府以信任為基礎,先行撥付補助經費,有助於建立與園所之合作關係,促進政策落實,並展現對第一線教育服務單位之支持與體恤。 三、總結說明:綜上所述,採行補助經費優先撥付制度,不僅可有效減輕園所財務負擔,確保支持服務即時提供,亦可透過既有成熟制度與完善結算機制,兼顧行政效率與財務控管,為兼具彈性與責任之可行作法。 教育局硏復意見: 一、為即時撥付經費,本局自114學年度起已調整為預先撥付經費方式執行,即於教育部國民即學前教育署核定補助經費後,即依核定金額先行辦理撥款作業。倘園所實際支用金額低於原撥付金額,園所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繳回。 二、若補助期間園所因實務需求,致原核定經費不足支應時,本局將辦理經費需求調查,並彙整後將不足款撥付各園所。 決 議:如研復意見。 參、臨時動議:(無) | |||||||||||||||||||||
備註 | 附件:會議議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