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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監察院11月7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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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NEWS 31                     102年 11月07日

市售精油八成七標示不實或摻假

凸顯相關機關之稽查檢驗管理機制仍有疏漏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委程仁宏、趙榮耀調查「市售精油品質參差不齊,成分是否確實天然無害?有無依法標示?主管機關之把關及控管機制為何?事關民眾安全與權益,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之調查報告案,並具體指摘相關機關之稽查檢驗管理機制仍有諸多疏漏。

案經本院函請原行政院衛生署(下稱原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下稱原食藥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下稱消保處)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約詢標檢局、食藥局、消保處、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相關主管人員,茲綜整其函復說明、約詢答覆資料,發現相關機關之稽查檢驗管理機制之疏漏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允宜明確指定市售精油品質純度驗證之主管機關,以改善當前但憑廠商自行標示為「純天然植物」萃取,卻從未經由公信機構加以實際檢測確認其是否純正之現象,俾維護國人消費權益。

目前市售精油之主管機關暨部會分工事宜有欠明確,案經本院詢問具有精油檢測實驗設備及技術之食藥署、標檢局表示先前均未曾做過「純天然植物」萃取與否之驗證工作,可見有關其品質純度驗證單位闕如,行政部門於進行精油產品成分查核實務作業,係完全採信廠商所自行標示之內容。

本院調查期間,標檢局為了確認依據精油國家標準進行成分分析之可行性,及瞭解市售精油之成分分布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乃於百貨公司、飯店門市、網路銷售進行購樣玫瑰油、迷迭香油、檜木精油各5 件,共15件檢體,依檢驗「層析特性成分分布」品質項目,與標準層析特性成分分布比對一致性。結果顯示僅迷迭香油有2件為完全一致(占13.33%),亦即有八成七左右為標示不實或有摻假情形

二、衛福部食藥署及經濟部未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確實執行市售精油產品恣意誇稱療效、標示不實或不全等違規查核工作,易滋生欺矇消費者情事,亟應改善。

查標檢局本次市購前述15件精油商品皆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其中14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或使用說明等資料載明涉療效及化粧品用途,足見市售精油產品充斥恣意誇稱療效、標示不實或不全之情形。

又衛福部食藥署及經濟部未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確實執行市售精油產品恣意誇稱療效、標示不實或不全等違規查核工作,此由上述15件精油商品大多不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產製地點亦分散在台北市、桃園縣、嘉義縣、新北市等不同縣市,可見一斑,足證各該管轄衛生局、工商管理機關並未落實執法,凡此均極易滋生欺矇消費者情事。

三、衛福部食藥署允宜參酌現成裁罰基準體例訂定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之統一裁罰基準表,使地方政府處理得以依循適當原則為有效裁處,俾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核「動力生技有限公司化粧品違規廣告」乙事發現,該公司自99年迄今,於網路、雜誌及報紙刊登化粧品違規廣告,業經該局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30條第1項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處分多達28次(累計罰鍰總額新台幣142萬元),刊載「豐胸、瘦身」等虛偽誇大詞句與圖片為廣告訴求,雖經該局多次處分及輔導,仍未符合規定。顯見該局所科之罰鍰金額過低,又未依法廢止該公司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實不足以產生嚇阻不法行為之作用。又前揭法條罰則中所謂「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認事用法一旦欠缺共識,極易因人、因地而異,產生重大偏差情況。

又查我國行政實務上為了統一裁罰標準,避免對於相同處罰構成要件事實為恣意之裁罰,將罰鍰額度裁罰予以類型化,已有許多中央機關訂定統一之裁量基準,交由地方政府據以執行裁罰。例如,交通部、內政部會銜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針對稅捐違章之裁罰,財政部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行政規則,做為各級稅捐機關辦理違章案件之裁量基準等。

四、經濟部標檢局允宜積極開發並制訂精油線香、休閒農場內販售精油等國家標準,尤其具本土特色之台灣檜木精油乃優先課題,可彰顯台灣特有種之精確檢驗結果,並切合稽核管理之實務需要。

據標檢局查復本院指出,經查現有122種精油品質標準及其檢驗法,已涵蓋市面常見精油種類如玫瑰油、薰衣草油、茶樹油、迷迭香油、薄荷油等等就「薄荷原油」、「脫腦薄荷油」及「香茅油」等3種,規劃於未來參照ISO制(修)定精油國家標準若有同類型產品時,一併機動提出檢討,以提升台灣傳統產業並保護消費安全

又查標檢局為確保市售拜香等祭祀用品之安全性,自96年起每年皆規劃訂定「香品、紙錢」市場監督計畫,惟查「香品」適用範圍尚未包括精油線香,未來將評估制定精油線香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俟國家標準制定,再評估將精油線香產品納入市場監督計畫抽驗對象。

再者,標榜「台灣檜木精油」乃道地之本國產品,惟其貨真價實與否,啟人疑竇;又國內各休閒農場內已逐漸流行販售DIY精油,蔚為時尚卻品質堪慮;而精油線香亦經行政院消保處指定經濟部標檢局為中央主管機關;是以該局允宜優先開發並制訂台灣檜木精油、精油線香、休閒農場新興DIY精油等國家標準。

五、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市售精油之行政管理工作,就連續違規業者之裁罰基準流於寬鬆,欠缺有效之嚇阻不法作用,而抽樣檢驗亦囿於「無償」取得樣品,難以普及高單價特殊產品,致使樣本代表性不足,容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根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度裁處違規化粧品廣告累犯分析,該局將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界定為「同一業者,同一產品於1年內連續刊播、處分10次以上」者,且就連續違規業者之裁罰基準流於寬鬆,迄今未有移請該府產業發展局辦理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許可證照之案例,欠缺有效嚇阻不法作用。足見該局執法寬嚴尺度是否完全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尚有函請衛福部食藥署妥為函釋釐清之必要。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市售產品稽查抽驗之原則,無償抽驗與價購方式取捨等係依據現行規範辦理,以致大多數為無償取得之樣品;難以普及百貨精品店、網購通路之高單價特殊產品,致使樣本代表性不足。

總結

監委程仁宏、趙榮耀指出,目前摻有精油的相關產品眾多,如精油香皂、精油蠟燭、精油線香、精油保養品、精油按摩液等,隨著有機化學的蓬勃發展,現在很多香味便可透過化學方法人工合成。不過,這些化學製成的人工香精,國內部分不肖業者輒假冒「純天然」精油之名魚目混珠,故意以高價販售賺取黑心暴利之案例屢見不鮮,然而其功效往往不及天然之純質精油。惟相關主管機關當前對於上述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商業道德與欺瞞消費者之行為,卻毫無任何把關措施。

監委程仁宏、趙榮耀亦表示,衛福部食藥署及經濟部未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確實執行市售精油產品恣意誇稱療效、標示不實或不全等違規查核工作,易滋生欺矇消費者情事,亟應改善;又為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食藥署允宜參酌現成裁罰基準體例訂定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之統一裁罰基準表;且標檢局理當積極開發並制訂精油線香、休閒農場內販售精油等國家標準,尤其具本土特色之台灣檜木精油乃優先課題,藉以彰顯台灣特有種之精確檢驗結果,並切合稽核管理之實務需要;另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市售精油之行政管理工作,就連續違規業者之裁罰基準流於寬鬆,欠缺有效之嚇阻不法作用,而抽樣檢驗亦囿於「無償」取得樣品,難以普及高單價特殊產品,致使樣本代表性不足,容有檢討改進之必要,乃於本案調查報告中一併促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督飭所屬妥為檢討改善。

監察院11月7日新聞稿(來源:監察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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